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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味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

欄目: 環保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5.43K

一、指導思想

異味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落實省、市、園區領導批示精神,對園區異味污染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切實摸清底數,建立清單,落實分類施治。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7月底前取得階段性進展,自8月起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改善環境質量,為人民羣眾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二、排查整治範圍

為徹底排查異味產生的源頭,將排查範圍分為三個區域,進行全域排查。

(一)核心區:園區核心區範圍內,已有企業進駐區域(含金剛集團)。

(二)收儲區:園區已經收儲土地,尚未有企業入駐的區域。

(三)丘頭鎮:丘頭鎮所屬區域,不包含已經收儲土地區域。

三、排查整治內容

為全面排查各類異味源,以石化行業、化工行業、塑料製品行業、人造板製造行業、表面塗裝與傢俱製造業、污水處理業、餐飲經營單位、機動車加油站、露天焚燒、散煤禁燒等10類行業為重點,全面覆蓋各類異味污染源,切實摸清異味污染底數。

(一)石化行業(附表1)

(1)異味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①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含異味及VOCs物料是否儲存於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採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輸送、裝卸過程是否配置收集治理設施。

②生產工藝過程異味及VOCs控制:物料投加和卸放是否採取密閉輸送、密閉投放或負壓收集;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以及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是否收集處理;異味及VOCs母液槽(罐)密閉收集;

③污水處理設施:含異味及VOCs廢水的輸送系統是否採取密閉輸送方式;含異味及VOCs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是否加蓋密閉,是否排至異味及VOCs處理設施;處理、轉移或儲存廢水、廢液和廢渣的容器是否密閉。

④核查是否按國家、地方相關要求開展了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有完善的異味及VOCs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二)化工行業(附表2)

(1)異味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①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含異味物料是否儲存於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採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輸送、裝卸過程是否配置收集治理設施。

②生產工藝過程異味控制:對進出料、物料輸送、攪拌、固液分離、乾燥、灌裝等過程,是否採取密閉化措施;離心、過濾單元操作是否採用密閉式離心機、壓濾機等設備;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以及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是否收集處理;含異味物料輸是否採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機液體進料是否採用底部、浸入管給料方式,避免噴濺式給料;固體物料投加是否採用密閉式投料裝置;涉異味母液槽(罐)是否採用密閉收集。

③污水處理設施:含異味廢水是否採取密閉輸送方式;含異味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加蓋密閉,排氣至異味處理設施;處理、轉移或儲存廢水、廢液和廢渣的容器是否密閉。

④核查是否按國家、地方相關要求開展了泄露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三)塑料/橡膠製品行業(附表3)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廠區內含有異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閉空間貯存;

②有機聚合物材料的配料、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融、浸膠、烘乾、硫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存放等涉異味及VOCs工序,是否在有廢氣收集設施的密閉空間內進行;

③企業車間及廠界是否有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四)人造板製造行業(附表4)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廠區內含有異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閉空間貯存;

②板材熱壓工序,是否在有廢氣收集設施的密閉空間內進行;

③企業車間及廠界是否有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五)表面塗裝與傢俱製造業(附表5)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廠區內含有異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閉空間貯存;

②塗料調配、表面前處理(脱脂、除舊漆等)、採用溶劑型塗料塗覆(含底漆、中塗、面漆、清漆、噴塗、浸塗、淋塗、輥塗、刷塗、塗布等)、流平、乾燥、烘烤等的生產工序是否在有廢氣收集設施的密閉空間內進行;

③企業車間及廠界是否有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六)污水處理行業(附表6)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對於以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處理廠,所有污水池是否加蓋,是否採取負壓收集和異味廢氣處理;對於以市政污水為主的污水處理廠,兼氧厭氧池、污泥濃縮池、沉澱池及污泥壓濾車間是否密封負壓收集,廢氣是否進行處理。

②對於以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處理廠,長期放置含異味成份污泥區域是否具備無組織收集設施;

③企業車間及廠界是否有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①廢氣治理設施是否穩定運行,排氣口濃度是否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及《河北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設施及管道有無跑冒滴漏現象及明顯異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七)餐飲經營單位(附表7)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是否有油霧回收裝置、高效油煙淨化設施,是否存在露天燒烤現象;

②餐廚垃圾存放裝置容器是否密閉,是否及時清運(查看記錄),是否有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①餐飲企業是否當採取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機或高效油煙淨化設施;

②大中型餐飲單位(湘菜、川菜及3個灶頭以上的其它菜系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為主)是否安裝油煙在線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③是否定期對油煙淨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油煙淨化設施的正常運轉,並保存維護保養記錄。

④企業是否設有完善的油煙設備清洗方案及垃圾清運合同。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八)機動車加油站(附表8)

(1)無組織排放排查內容

①加油階段是否採用油氣回收型加油槍,加油槍密封罩是否有破損,加油站人員加油時是否將密封罩緊密貼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現場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區視頻)。

②加油階段是否油氣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運行(打開加油機蓋查看加油時設備是否運行),油氣回收銅管是否正常連接。

③卸油階段查看卸油油氣回收管線連接情況(查看卸油過程錄像)。

④卸油區有無是否有單獨的油氣回收管口,是否有快速密封接頭或球形閥。

⑤儲油階段是否有電子液位儀,是否存在人工量油(查看儲油區監控錄像)。

⑥卸油口、油氣回收口、量油口、P/V閥及相關管路是否有漏氣現象,人井內是否有明顯異味。

(2)環保治理設施

油氣處理裝置,一次性吸附劑是否按時更換,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週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是否合理。

(3)管理制度水平

企業是否具有完善的異味環保管理制度和專職人員。

(九)露天焚燒(附表9)

(1)對露天焚燒等進行排查,查看是否落實“三包三定”制度,是否有秸稈、垃圾、雜草、落葉等露天焚燒情況等內容。

(2)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壓實各級網格監管責任,落實“三包三定”制度,持續加大排查處置力度,對於系統推送和排查發現的火點,立即進行處置,最長不得超過2小時,對發現的着火點,倒查點火人員和網格監管員責任,對點火人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拘留。

(十)散煤禁燒(附表10)

(1)對散煤復燃情況進行排查,是否嚴格執行“禁燃區”要求、是否有“冒煙”情況等內容。

(2)對推送的“冒煙”點位信息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當日向上級主管部門反饋核查結果;加強人力排查,特別是早、中、晚及夜間等重點時段,加大巡檢力度,加密巡檢頻次,及時發現、處置散煤復燃“冒煙”問題,堅持日報告、周通報工作制度,定期通報各地散煤復燃監管情況。

四、時間安排

(一)排查摸底階段(2020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按照方案要求,在園區範圍內進行全面排查,做到橫到邊、縱到底、無死角、無遺漏,通過排查要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責任清單、問責清單。按照時間要求對排查摸底階段各項工作進行驗收。

(二)整治提升階段(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四個清單”,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行立改;對短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列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6月底前完成問題清單整改任務的90%以上。按照時間要求對整治提升階段各項工作進行驗收。

(三)鞏固提高階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7月1日至31日,對園區的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開展自查和專項督查。對已完成整改的異味問題進行“回頭看”,確保問題全部整治到位。按照時間要求對鞏固提高階段各項工作進行驗收。

(四)實行常態化機制

自8月1日起,形成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常態化監管機制。每月進行專項調度,對羣眾舉報、執法檢查等新發現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異味排查整治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調度異味排查整治進展情況。負責園區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辦公室的各項督導工作。建立異味排查整治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園區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部署和信息反饋等工作。負責採取周調度、月總結、階段工作驗收考核制度。每週對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聽取彙報,進行調度。每月進行工作總結和問題分析,安排部署下一步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時間安排,對每一個階段性工作進行驗收、考核。對排查整治過程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重點督查“四個清單”落實的情況和相關領導責任的落實情況,負責對各相關部門“四個清單”等反饋的情況進行彙總。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向市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上報園區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改工作各項進展。

針對排查中發現的和羣眾反映強烈的異味污染問題,以及工業企業無組織廢氣收集不到位,末端污染治理設施落後的實際情況,聘聘請中華環保聯合會、中科院生態研究中心、河北科技大學等科研單位,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逐個“把脈問診”,提出整改方向和治理措施,按照工業企業“一廠一策”中制定的治理方案,督促相關工業企業嚴格按照整改時限,依照治理方案進行異味治理,最大限度降低異味污染。(牽頭單位:污染防治處;責任單位:污染防治處、丘頭鎮環保所)

(二)開展污染源監測和完善“一廠一策”治理方案。制定以“溯源”為主線的異味排查整治目標,建設啟動企業在線數據聯網、惡臭電子鼻、無組織排放監管和溯源分析等環保智慧平台建設。對易產生異味企業安裝在線監測設施。針對異味污染問題,督促園區“一廠一策”制定單位,抓緊完善各工業企業“一廠一策”,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實施全過程動態監控,及時分析異味污染數據;在重大活動期間、重大節日期間及其他重點工作期間開展臨時性監測;根據羣眾舉報或投訴開展突擊性監測。在重點區域不定時安排走航車及手動監測,充分利用 TOF-MS VOCs 走航監測車對重點地區,開展巡查監測,同時安排專人對異味污染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重大活動及工作時段、羣眾舉報投訴問題監測完成後及時報送監測結果,對於日常巡查監測結果若發現問題立即移交執法大隊進行查處。參加辦公室的各項督導工作。(牽頭單位:大氣辦、監控中心;責任單位大氣辦、監控中心、丘頭鎮環保所)

(三)分行業排查整治

1、對石化行業、化工行業、汪洋溝和良村南污水處理廠等涉水場所、機動車加油站、餐飲經營單位、露天焚燒等行業進行全面排查整治,主要對上述行業的異味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環保治理設施、管理制度水平、原輔材料要求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治,督促企業完善各項制度,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建立排查整治網格,認真填寫排查表,建立健全“四個清單”。對重點異味排放源進行排查整治,織密網格化監管隊伍。充分調動鎮環保所和村環保監督員力量,對重點涉異味企業設立異味負責人,每個異味污染源主體設立異味監督員,每個村(社區)設立異味網格員,丘頭鎮鎮(街道)設立網格長,園區、鎮、村設立包聯領導,實行專人負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列入清單。充分利用69098881、69098846舉報電話等舉報平台收到的異味污染問題,建立異味污染“接聽—受理—交辦—催辦—回覆—回訪”機制,按時將問題處理辦結,對已解決的異味舉報事件按比例進行回訪。參加辦公室的各項督導工作。(牽頭單位:執法大隊;責任單位:執法大隊、丘頭鎮環保所)

2、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牽頭負責塑料/橡膠製品行業、人造板、表面塗裝與傢俱製造業、散煤禁燒等行業異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對重點異味排放源進行排查整治,主要對上述行業的異味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環保治理設施、管理制度水平、原輔材料要求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治,督促企業完善各項制度,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認真填寫排查表,建立健全“四個清單”。進一步完善網格化監管制度,繼續加強網格員力量,建立專門的異味網格員隊伍,把每個異味污染源納入網格化管理範圍,並作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進行監管。對重點涉異味污染源設立異味負責人和監督員,織密由鎮有網格長,村有網格員,源有責任人的異味排查整治網格,實行專人負責。執法大隊負責對丘頭鎮環保所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審查複核。(牽頭單位:丘頭鎮環保所,配合單位:執法大隊;責任單位:丘頭鎮環保所)

(四)做好信息彙總上報。各牽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每週三下午14點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本週工作進展情況和排查情況,認真審查、彙總後形成上報材料,上報材料包括排查清單、“四個清單”和排查整治工作報告,工作報告要有詳實的數據支撐,充分體現工作特色及先進做法,明確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每月24日前報送當月工作進展。丘頭鎮環保所的上報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同時報送執法大隊。執法大隊的上報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同時,將涉及石化行業、化工行業、塑料/橡膠製品行業、表面塗裝與傢俱製造業、餐飲經營單位、露天焚燒、散煤禁燒的上報材料報市局執法支隊,將涉及機動車加油站的上報材料報市局機動車排管中心。污染防治處負責將涉水場所排查整治和人造板製造行業的上報材料分別報送市局大氣處和水處。大氣辦、監控中心將排查整治工作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