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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扶貧車間相關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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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

關於開展扶貧車間相關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關於開展扶貧車間相關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扶貧車間相關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進一步提振精神,轉變作風,夯實責任,切實整改我鄉(鎮)扶貧車間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脱貧攻堅工作整體提升,根據省市縣脱貧攻堅精神,結合我鄉(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嚴格按照《河南省扶貧車間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豫脱貧辦〔2018〕84號)、省、市脱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扶貧車間和公益性崗位相關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豫脱貧辦〔2019〕51號、濮脱貧辦〔2019〕41號)文件精神,通過此次專項治理,要建立整改台賬,採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避免出現長期停產、空置及帶貧不足,明確界定產權關係,避免公有資產流失,確保我鄉(鎮)扶貧車間有效利用、持續運營,在壯大村集體經濟和帶動貧困户增收方面發揮良好作用。

二、治理重點

重點治理省、市、縣扶貧車間相關問題專項治理指出的問題:

(一)扶貧車間閒置問題。有扶貧車間受訂單、市場等因素影響,處於停產或閒置狀態。

(二)帶貧比例不高問題。部分扶貧車間入駐企業帶貧能力弱,達不到規定的帶貧比例;有的帶貧精準度不高,沒有與新安置的貧困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扶貧車間產權未納入鄉(鎮)人民政府或村集體資產管理等。

(三)管理不到位問題。個別扶貧車間降低扶貧車間准入門檻,導致入駐企業隨意性強,缺乏日常統一管理,就業人員特別是貧困人口權益無保障。個別扶貧車間缺乏安全意識,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沒有分開,消防安全設施不齊全,存在安全隱患。

三、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活動由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牽頭,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7月15日結束,各村扶貧車間要通過治理活動,針對治理重點,對存在的問題徹查清楚,並整改清零。

(一)部署動員階段(6月22日—24日)

針對扶貧車間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治理方案,通過扶貧周例會,安排部署我鄉(鎮)扶貧車間治理工作。各村要明確工作責任,認真排查整改,並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報送至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摸底排查階段(6月25日—6月30日)

各村扶貧就業點要結合本實際,對已享受2016—2018年度市、縣獎補的所有扶車間進行拉網式排查,按照排查的情況填報《扶貧車間專項整治工作排查表》,制定《扶貧車間問題整改台賬》。《扶貧車間專項整治工作排查表》和《扶貧車間問題整改台賬》務於2019年7月1日前報送至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整改自糾階段(7月1日—7月10日)

針對排查出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改,達到以下目標:

1、按照《河南省扶貧車間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豫脱貧辦〔2018〕84號)文件要求,公有產權扶貧車間帶貧比例不低於30%,自主產權的扶貧車間帶貧比例不低於20%。對新進的貧困户職工,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對未納入鄉(鎮)、村集體資產的,要根據《濮陽縣扶貧車間建設獎補實施方案》(濮縣辦〔2017〕68號)的規定,相應納入鄉(鎮)村固定資產,界定並明確產權(中心工廠產權歸鄉(鎮)鎮人民政府,中心工廠以外的的公有產權的扶貧車間歸村委會)。

2、要科學合理進行規劃建設,對目前處於停產、閒置狀態的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及時進行“騰籠換鳥”,在選擇企業入駐時務必與本地資源、人力、產業等優勢相結合,充分考慮企業綜合實力和產品競爭力,切實發揮扶貧車間帶貧務工作用。對停產、閒置的扶貧車間,要儘快開工或更換入駐企業,確保7月20日前投入使用。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7月20日前投入使用的扶貧車間,鄉(鎮)鎮政府要説明情況並制定工作計劃,明確投入使用期限,堅決避免長期停產、空置的情況發生。

3、嚴格執行准入標準、退出機制。做到“三齊全、三上牆”,即貧困户的檔案資料、企業用工名冊、貧困户工資表齊全;貧困户用工制度、用工名單、工資花名冊三上牆。要科學規範扶貧車間內部佈局,進一步優化電力、消防、安全生產等配套設施,確保扶貧車間運行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

(四)建章立制階段(7月11日—20日)

各村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扶貧車間管理辦法,完善監管月報制度,把對扶貧車間的運行管理納入制度化、規範化軌道,切實履行好村委會的監管責任。要對本階段問題整改情況、排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取得的成效、主要經驗、典型做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問題是否整改徹底、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形成書面工作總結,報送到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督導檢查

本次活動在鄉(鎮)扶貧車間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鄉(鎮)扶貧辦牽頭對各村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不間斷督導,對重視不夠、排查整改不力、工作推進緩慢的村委會予以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消極應付導致扶貧車間運行存在問題嚴重的村,將對其主要責任人予以問責;對不能有效發揮帶貧作用或長期停產閒置的扶貧車間,取消其扶貧車間資格。

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