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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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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全市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制度》的通知

全市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

現將《全市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制度》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2月10日

全市公安機關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和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全市治安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全市治安系統安全生產預警發佈機構為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治安支隊承擔。

第三條 安全生產預警對象: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治安安全生產預警。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直有關部門單獨或統一發出預警通知:

(一)重點時段預警:國家、省、市、區各級重大活動及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等節慶時間之前,針對高危行業、危爆物品、公眾聚集場所、旅遊、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特點進行預警。

(二)特殊天氣預警:對發生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災難、泥石流、沙塵暴及冰凍雨雪等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進行預警。

(三)事故預警:

1.超出上年同期事故總數時。

2.危爆物品、大型活動、特種行業、賓旅館等重點行業領域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一般事故或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

3.發生應急險情時。

4.國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

5.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四)日常工作預警:

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推進滯後。

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進行整改。

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情況需要預警的。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種。

(一)黃色預警:超出上年同期事故總數;重點時段和重點領域需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推進滯後;國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工作其它情況需要預警的。

(二)橙色預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黃色預警;發生應急險情;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進行整改。

(三)紅色預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橙色預警;危爆物品、大型活動、特種行業、賓旅館等重點行業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一般事故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

(四)發生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地質災害、泥石流、沙塵暴及冰凍雨雪等重大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時,立即啟動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地震、國土、水務、氣象、公安等有關部門要第一時間將信息資料向市公安局進行通報,由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料確定預警級別併發布預警。

第六條 安全生產預警主要內容包括:預警對象、預警級別、預警事項、預警要求等內容。

第七條 受到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黃色預警的(重大自然災害和極端惡劣天氣、重大活動和重點時段、國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除外,下同),被預警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和區直有關部門須在15日內向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方案。

第八條 受到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橙色預警的,被預警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須在15日內向市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方案和書面情況説明。

第九條 受到湘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紅色預警的,被預警屬地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須在15日內向市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方案和書面情況説明,單位主要領導要在季度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出檢查。

第十條 預警通報將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