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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信訪工作難題調研的彙總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6.81K

涉訴信訪工作,對人民法院來説是羣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送上門來”的羣眾工作,是做好羣眾工作的最佳切入點,更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延伸,是反映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晴雨表,是檢測法官司法能力、辦案作風的標尺。所以,信訪問題直接反映出法院工作的好與壞,民心的冷與暖,是我們改進工作、轉變作風的“指南針”、“風向標”。為積極響應縣委開展的關於破解信訪工作難題的調研活動;為更好的解決信訪問題,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同時也為我院更好的發揮審判職能,構建良好而又穩定的法治環境,我院經過專題調研,對涉訴信訪工作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反思了我院信訪工作的現狀,總結並發現了我院信訪工作面臨的問題,針對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措施,現將有關調研材料彙總如下:

破解法院信訪工作難題調研的彙總

一、 我院信訪工作面臨的現狀

(一)實現了涉法涉訴案件訴訪分離

堅持嚴格程序,依法立案,突出了訴前訴訪分離。隨着羣眾法治思維和依法維權的意識逐漸提升,到法院打“官司”的人羣不斷增多。但是,人們的普遍法律素養偏低,哪些案件可以立案,哪些案件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是很難判斷的。因此,我院高度重視立案工作,要求立案庭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起訴,法院及時立案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起訴權與合法權益,堅決杜絕在法律規定之外人為地抬高立案門檻,防止因法院拒絕受理而將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社會糾紛引向信訪渠道。對於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糾紛,法院明確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不能隨意降低案件受理標準,堅決杜絕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進入訴訟程序。

堅持依法審理,限時辦結,突出了訴訟中的訴訪分離。在司法實踐中的涉法涉訴信訪,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院的審理時限不滿意,反映立案後很長時間才開庭,開庭審理後很長一段時間都未判決等。針對訴訟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我院要求對於正在訴訟程序中處理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及時開庭審理並及時作出裁判,不得將訴訟程序中解決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為信訪事項進行處理,不得將訴訟程序外的問題引入訴訟程序中來。

堅持訴後釋法,依法執行,實現了訴後的訴訪分離。針對當事人對判決書不理解或者是理解有偏差,始終認為案件判決出現錯誤的情況,我院要求法院在案件審理完成後,加強對當事人的釋法工作,對當事人的疑問給予解釋,並引導當事人通過上訴、申訴、申請再審等手段進行維權。

(二)完善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機制

堅持依法糾錯,確保了執法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對於案件因為缺乏相應證據證明、違反證據規則等導致的錯誤裁決,符合條件的,重新審核,客觀公正處理。對於適用法律依據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違反法律適用溯及力等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改正;對於濫用自由裁量權導致處罰或量刑畸輕畸重、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等錯誤結論,依法調整;對於受理立案、辦案期限、強制措施使用、執行等方面存在的辦案程序違法情形,依法及時糾正。因執法錯誤給當事人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權損失,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依法給予賠償。

堅持公正糾錯,促進息訴息訪案結事了。對依法糾正錯誤和補正瑕疵的案件,嚴格落實案後答疑、釋法説理工作,講清處理依據和理由,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訪,通過政法機關或相關媒體,依法公開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處理結果,提高案件辦理的社會認可度,對結案不息訴的,可組織公開聽證,讓各方人員評判案件辦理的公正性和信訪訴求的合理性,以公開促公正、促息訪。對信訪人情緒對立、矛盾尖鋭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邀請律師、心理諮詢師和相關領域人員等社會第三方,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堅持劃定範圍,依法終結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服政法生效法律結論,其救濟權利已行使、放棄行使或者已經喪失,反映問題已經依法律按政策公正處理,仍申訴控告,纏訪纏訴,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機關按規定上報市級政法部門作出終結結論,對該信訪事項不再啟動複查程序。

堅持掌握標準,終結有據。政法各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案件管轄分工,依法進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工作,涉及涉訟的信訪事項,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終結。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非訴訟信訪事項,依據《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政策進行終結。

二、當前我院涉訴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連鎖反應強

通過對我院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梳理情況來看,大多數上訪人利益動機十分明顯,即便最初是為了反映案件辦理問題,最終還是落腳到經濟利益上。這就導致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解決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連鎖反應,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中多數人抓住了政法部門在案件辦理中存在的一些瑕疵,進而上訪,希望通過上訪達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結伴串聯多,導致一些個案無法解決

少數老上訪户暗中串聯、結伴上訪。回到當地還要向其他人傳授上訪“經驗”,鼓動一些羣眾上訪。有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本來在當地就能解決,但受一些進京老户的影響和鼓動,進而到市進京訪。新上訪人員和老上訪人員相互溝通,相互傳達信息,導致了該羣體有逐漸壯大之勢,進而導致一些個案無法解決。

(三)維穩壓力大,導致信訪成本不斷增加

羣眾上訪,動機就是要造成更大影響,讓上級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基層施加壓力,以期達到所訴目的。有上訪羣眾過分誇大或故意歪曲事實,胡攪蠻纏,有意鬧大等,等待屬地政府派人勸返,嚴重影響一個地方的形象和社會穩定。此外,上訪發生後,我院為穩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財力,導致信訪成本不斷增加。

(四)案件執行難,導致涉法涉訴新案增多

在現行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訴訟程序一般為矛盾糾紛處理的最後一關。法院在處理諸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由於必須作出最後裁判,必然會觸及當事一方的利益。敗訴一方如果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訴而選擇信訪渠道解決,就成為涉訴信訪案件,而訴訟涉及當事人利益能否最終得以實現的是執行程序,而“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使得涉訴信訪案件增多。

三、對改進信訪工作的建議

(一)要提高思想認識

要切實解決好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思想認識問題,增強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責任感。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繫羣眾的橋樑,傾聽羣眾呼聲、解決羣眾疾苦的重要途徑,是維護和實現羣眾民主權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別是政法部門的領導和政法幹警要徹底摒棄當事人申訴、信訪、上訪是“挑毛病、找麻煩、無理取鬧”的錯誤觀念,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好對涉法涉訴信訪的認識問題,解決好對羣眾的感情問題,解決好工作作風問題,打好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思想基礎。

(二)要解決實際問題

要切實加大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實際問題的力度,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特別是要集中精力解決已出現的涉法涉訴信訪問題,該糾正的要堅決糾正,該賠償的要儘快賠償,該救助的要及時救助。要按照包案責任制的要求,落實案件辦理責任,儘快辦理並及時向當事人反饋辦理情況。要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辦事,堅決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既不能隨意打折扣,又不能隨意開口子,真正把解決問題的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要深入細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將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與引導人、教育人、説服人結合起來,把政策講清,把道理講透,尤其針對一些羣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説服工作,幫助調整心態,理順情緒,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要重視初信初訪

要切實重視平時的初信初訪工作,認真做好涉法涉訴信訪接待工作。在涉法涉訴信訪接待工作中,一是要尊重當事人。要讓當事人在感受法律威嚴的同時,還能體會到“被尊重、被理解、被關懷”的司法人文氛圍,由此贏得當事人的信任,達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目的。二是要理解當事人。在接訪時要“帶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羣眾利益無小事”,“不打官腔、不繞彎子、不踢皮球”。三是要注重細節關心。要適時向當事人反饋信息,保持與當事人的溝通聯繫,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心理距離,為涉法涉訴上訪案件的圓滿處理創造條件。四是要認真做好申訴案件複查工作。申訴案件的複查是法律規定的最後司法補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門要認真對待信訪人提出的申訴和再審,對信訪材料要進行分析、審查、判斷,實事求是地做出處理決定。

(四)要規範執法行為

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堅持從源頭上遏制涉法涉訴信訪。一是要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案件不能簡單處理,走走程序,用一紙文書了事。辦理案件,既要依法辦事,還要講究方式、方法,切實找準依法處理與當事人訴求的結合點,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二是要強化釋法工作。辦案人員要加強執法中的釋法解惑,利用各種機會對涉案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耐心解釋作出處理結論的法律依據和理由,使當事人從具體的個案中理解法律規定,將當事人對一些法律問題產生的疑惑,消滅在執法、司法過程中。三是要切實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實好,把沒有的制度完善好,強力推進執法公開,切實強化工作責任,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能力,從提高案87件質量入手,把涉法訪數量降下來。四是要進一步加強調解。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職能作用,把民事糾紛調解工作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調解,減少進入訴訟領域的案件數量,從而減少可能引發涉法涉訴信訪的案件基數。對於公安機關辦理的輕微傷害以下的案件和進入訴訟環節的民事案件,辦案人員也要注重調解,能調解結案的儘量調解結案,真正達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

(五)要規範信訪秩序

要切實落實穩控和勸返接訪工作責任,依法規範信訪秩序。一是要切實加強穩控工作。上訪人所在單位或當地黨委政府要承擔起穩控工作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把上訪人穩控在當地,承辦案件的政法部門要與穩控單位和人員加強信息溝通並及時向上訪人反饋案件辦理情況,協同做好工作。二是要依法打擊非法上訪。對於經過審查、複核後認定結果無誤的案件上訪當事人,繼續無理上訪,經教育仍堅持纏訪、鬧訪、非正常訪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