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關於財政局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的彙報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3.69K

關於財政局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的彙報

關於財政局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的彙報

縣政府督辦室:

我局一貫以來高度重視信訪矛盾化解工作,近年來,我局充分發揮工作職能作用,加強協調和配合,較好地辦理化解了多起信訪矛盾。2011年度,我局尚未收到任何信訪件,基本上不存在信訪矛盾化解工作,只存在一起由於多種原因尚未解決的遺留問題,即把基層財政人員納入歸口管理,為基層財政所退休人員界定身份落實待遇問題。

一、信訪辦理的基本情況

2010年7月5日,縣委書記大接訪,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張足意接待馮世孝等人《強烈要求把財政人員納入歸口管理》,張書記批示“請財政局嗎局長妥處,涉及有關的鎮場協助做好思想工作,確保穩定。”

2010年10月19日,縣委劉書記交辦第[2010]079號信訪件《迫切懇求為基層財政所退休人員界定身份落實待遇的報告》,簽署請孔縣長、朱縣長研究處理。2011年3月22日,縣委督察室以[2011]第11號領導批示件辦理結果回告,縣委劉書記批示:“請宏偉同志組織編辦、人社局、財政局等單位借鑑外地經驗,結合陽新實際,研究具體方案報縣委、政府研究決定。”由於我縣人事調整及其他客觀原因,一直沒有進行落實。

二、信訪問題的由來

2005年,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文件精神,縣委、縣政府下發了《關於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陽發[2005]14號)和《關於印發陽新縣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陽政發[2005]48號)兩個文件,其中:一個文件界定鄉鎮財政所為事業單位,一個要求鄉鎮事業單位必須進入養老保險。為此,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縣財政局將各鄉鎮財政所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由原財政撥發工資改為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發放養老金。

事實上,自2002年鄉鎮財政所人、財、物劃歸各鄉鎮政府管理以來,基層財政所幹部職工就多次反映該改革存在相關問題,要求上劃縣財政局垂直管理。在鄉鎮財政所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範疇之後,因感覺身份改變而帶來相關待遇不公,44名從基層財政所退休的幹部遂聯名要求縣委、縣政府按“中編辦[1995]3號”和“中辦發[2000]30號”文件精神,借鑑大冶、麻城等7個縣(市)的做法,將鄉鎮財政所人員收歸財政局管理,重新界定基層財政所在職和退休人員身份,並落實相應的工資福利和津補貼待遇。

三、我縣基層財政所的基本現狀

根據省有關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文件的規定,2005年,鄉鎮經管站與財政所合併,財政所加掛經管站的牌子,其人、財、物歸所在鄉鎮政府管理,後更名為財經所,業務上接受縣財政局指導,屬鄉鎮事業單位。所有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範疇,退休人員全部進入養老保險發工資。

鄉鎮財政所由垂直管理轉變為鄉鎮地方管理後,隨着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該管理模式已呈現出“五難”弊端,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金上監管到位難。因人、財、物歸鄉鎮政府管理,受地方干預較大,以致財政監督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執行政策難以到位,特別是中央、省各項惠農政策執行起來難度較大。為要求財政部門提供財力保障,地方政府往往忽視財經紀律的嚴肅性,甚至不惜在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上打折扣,出現違紀違規和侵害農民利益行為。

2、隊伍管理上積極調動難。鄉鎮財政所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後,財政所幹部不能統籌調配,上下不能流動,左右不能交流。無論財政所長還是一般幹部,在一個鄉鎮財政做一干就是十幾年甚至一輩子,以致不能優化配置。同時,因提拔任用機會渺茫,嚴重挫傷了財政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熱情,難以推動工作創新發展。

3、工作運轉上經費保障難。鄉鎮財政所的基礎設施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因全縣各鄉鎮經濟基礎薄弱,財政收入難以維持本級政府運轉,以致無力承擔財政所各項經費需要。而縣級財政預算對財政所只安排人頭經費,相關工作經費僅靠縣財政局統籌安排部分業務費,至於基礎設施經費更是無從着落。

4、基層工作上協調開展難。財政所人、材、物歸鄉鎮政府管理,業務接受縣財政局和農經局指導。而實際工作中的許多問題,縣財政局想管但管不到,地方政府能管卻管不了,從而導致基層財政所管理出現“真空”狀態。業務處理上,因縣財政局只負責業務指導,各鎮有各鎮的作法,全縣難以確定統一的模式,以致工作參差不齊,效率難以提高。同時,因基層財政所工作職能多,工作內容繁雜,多頭管理而要求不一,從而導致多種信訪及糾紛。

5、養老保險上保費續繳難。儘管2005年,當時通過硬性工作,將財政所人員全部納入了養老保險,但大部分鄉鎮財政所人員除繳納第一期保費外,單位和個人續保部分基本上均未交納。同時,因應繳保費未如期繳納,新的退休人員就無法領取養老金,以致鄉鎮財政所部分人員到了年齡而不能按正常渠道退休,只能繼續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否則財政不撥工資,保險又不發養老金,

四、解決該信訪訴求的困難及建議

據瞭解,全省乃至全國各地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並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地方是實行歸縣(市)財政局垂直管理,有的地方是鄉(鎮)政府管理。針對我縣44名基層財政所退休幹部的信訪訴求,如若對基層財政所的在職和退休人員重新界定身份,落實相應的工資福利和津補貼待遇,並實行縣財政局垂直管理,該信訪問題雖能得到妥善解決,但與省、縣綜合配套改革精神相悖,同時勢必引發連鎖的不穩定因素。尤其是將鄉鎮財政所退休人員退出養老保險後,其他已進入養老保險範疇的鄉鎮站、所、中心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勢必同樣要求退出養老保險。

鑑於我縣當前鄉鎮財政管理的現狀以及長期潛伏着的不穩定因素,為從穩定大局出發、促進我縣財政事業科學健康發展,建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前頭,組織編辦、人社、財政等部門負責人,赴外地考察,借鑑外地成功經驗,迅速出台我縣關於基層財政所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既穩定基層財政幹部情緒,也為財政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益的嘗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