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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審判情況調研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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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審判情況調研報告1

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審判情況調研報告3篇

一、收結案情況

2016年受理環境污染責任糾紛3件。2018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2件。均已結案。目前有一件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未結,為2018年10月23日立案,此案正在溝通調解中。

二、審判體系建立情況

我院近年來涉及環境資源的案件相對較少,沒有成立專門庭室,但考慮到環境資源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審理時都是由經驗比較豐富的員額法官進行審理。

三、審判中的突出問題

1、該類案件涉及專業術語、專業知識較多,與之前常見的案件類型不同,審判中覺得知識匱乏。

2、犯罪中涉及的特殊物品、數額數量不確切。比如,污染環境罪中很多化學物品、有害物質直接影響案件的入罪、量刑;有的靠口供不準確、不合適,有的雖有環保等專業部門的説明,但缺乏中立性、司法權威性。

四、意見和建議

1、加強專業知識培訓。法院系統可以組織本領域審判專家對該類案件的審判實務工作、專業知識技能進行指導培訓。

2、建立取證規則。該類案件由偵查機關對相關污染物、數量、數額等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進行專業鑑定或司法認定。

3、成立專門合議庭或由專人審理。鑑於該類案件直接影響民生,且案件較為專業,基層法院沒有條件成立專門庭室的情況下,可以由專人審理,有利於集中優勢資源,提高效力,節省司法資源。

4、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可以在移送的該類案件中附上相關專業部門(如:礦業、林業、環保)的聯繫人及電話,方便審判中對專業知識、問題進行了解、溝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審判情況調研報告2

主任、副主任、各位員: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2019年工作要點安排,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先學帶隊,縣人大法工委組織部分縣人大代表,於9月中旬深入到縣人民法院及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聽取彙報、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我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6年以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完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機制的要求,商城縣人民法院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實行環資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統一了案件受案範圍。今年5月內設機構改革後,環資案件統一由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審理,組建了由三名員額法官組成的行政環資審判團隊,加強和完善了“三審合一”工作機制。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立足審判職能,工作有序開展
       商城縣人民法院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中心,依法懲處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犯罪行為。2016年以來,共受理環資類刑事案件65件,審結64件,其中非法狩獵27件、盜伐濫伐林木27件、非法採礦3件、非法佔用農用地5件。受理涉環境公益訴訟案4件,審結3件(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2件、行政公益訴訟案1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二)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理念,提升效果
        2019年5月商城縣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後,環資案件統一由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審理,新組建由三名員額法官組成的行政環資審判團隊,加強和完善了“三審合一”工作機制,進一步統一了環資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也促進了環資案件的優質高效審理。在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職能的同時,樹立新時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積極探索和提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平。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引入“復植補種”生態修復機制,引導、督促當事人原地或異地修復受損生態,並掛牌成立“復植補種”公益林基地3處,生態修復效果明顯。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積極引導被告人繳納修復費用,在財政部門設立“復植補種”專門賬户,並將環境資源損害修復程度作為量刑參考因素。探索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工作,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對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作用。商城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用嚴格而有温度的司法守護商城的綠水青山,環資審判工作成效顯著,受到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加強部門聯動,形成保護合力
        商城縣人民法院積極構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通過強化與環保部門的溝通配合,健全行政執法與環境資源司法的銜接機制,建立與檢察、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協作機制,深化環境資源執法與司法聯動,健全聯席會議、重大案件通報等制度,實現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良性互動。
     (四)開展宣傳教育,強化司法裁判預防和教化功能
        結合辦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宣傳工作,發揮生態環境資源審判的警示作用,增強羣眾法治觀念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保護日”或就生態環境資源重大案件審判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典型案例,宣傳相關法律政策;運用廣播電視、報刊和法院官網、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宣傳報道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依託審判工作,通過巡迴審判、邀請旁聽庭審、編印宣傳冊等方式,開展普法宣傳;到環境資源案件案發地組織公開庭審,對旁聽羣眾進行法治宣傳教育;通過法院庭審直播網和微信公眾平台,同步直播案件開庭,擴寬宣傳渠道。切實做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
        三、存在的問題
        (一)環資案件複雜,事實認定難
       環資類案件持續增加,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涉及一審、再審、發回重審三大類型,這對環資審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案需要的專業知識更為全面、司法理念更為先進,精力投入更為巨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目前人員配備尚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普遍存在取證難、認證難、鑑定難以及因果關係難認定等問題。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比較複雜,損害賠償的範圍難以認定,有的直觀、有的有隱形損害,不同的專業機構結論不一致。具有環資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少且評估鑑定費用高昂,無法滿足環境司法的需求。相關配套制度如專家諮詢經費保障、專家庫的維護等仍不完善。
        (二)環資案件執行難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環資案件在執行內容方面除了金錢執行義務以外,還時常包括行為執行義務,如責令企業停止生產、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恢復的質量、恢復原狀以及後期的管理等還存在諸多現實問題。執行隊伍還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涉及行為執行義務的履行,還需與其他部門通力協作、齊抓共管。
        (三)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仍需加強
     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形成長效化的聯動銜接機制,存在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部門聯動不夠及時、信息渠道不夠暢通等問題。由於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對於證據標準、事實認定、鑑定評估、案件定性等認識不一。如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方面,為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磋商提供的鑑定意見,只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為訴訟提供的鑑定意見,必須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的相關規定規範。再如環境損害刑事案件方面,行政執法部門注重事實認定、入罪證據等,對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等影響量刑的證據收集不充分,導致移送案件的證據不全或達不到刑事證據要求。
       四、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重點加強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案件的審判工作,全力配合我縣污染防治攻堅戰,打好“淨空、淨土、淨水”保衞戰,加大生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公益訴訟制度的作用,依法審理法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全面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堅持保護優先、修復為主的原則,協調好當事人應承擔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試行)》,進一步建立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工作機制。
     (二)建立完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制機制
        堅持服務審判、因地制宜的原則,穩步有序地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積極探索解決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配足配強力量,加強環資審判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強、本領高、作風硬、敢擔當的專業化生態環境資源審判隊伍。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推廣“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強化環境資源審判支撐體系建設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涉及面廣,需要不斷加強案件審判所需的支撐體系建設。重點是加快培育我縣環保公益組織,充分發揮環保公益組織在公益訴訟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環境損害鑑定機構建設,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方法、程序和管理,解決鑑定難、週期長、費用高的問題。切實解決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所需費用問題,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及修復效果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的聯動銜接機制,健全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執法聯動、聯合調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四)大力營造環境資源司法保護良好氛圍
       建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常態化宣傳機制,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的宣傳,推動環境法治宣傳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教育引導公眾關注環境問題,增強生態文明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保護環境的自覺性。通過環境資源案件巡迴審判,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旁聽庭審,擴大審判的社會影響。注重環資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環境效果的有機統一。落實司法公開,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環境資源審判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努力營造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良好氛圍。

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審判情況調研報告3

為配合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省法院關於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9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同志率省人大內司委及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赴連雲港、無錫兩地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調研組實地考察了當地環境資源相關工作,在聽取所到市及部分縣(區)法院工作彙報的基礎上,召開了由檢察、公安、環保、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漁業、城管、海關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瞭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聽取改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省法院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工作探索較早,2007年太湖藍藻污染事件發生後,無錫市法院於2008年5月正式組建了全國第二家、江蘇第一家環境資源保護庭。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我省法院積極迴應人民羣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關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推進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為抓手,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入了發展新階段。2013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環境資源案件1591件,審結1305件,所受理的案件數量較2012年之前大幅增加。為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進人民福祉、建設美麗江蘇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強化環境司法理念,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我省法院不斷強化恢復性環境資源審判司法理念,自覺承擔維護環境公益的社會責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積極維護公民法人的環境資源權利,依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行環保執法職能,公正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全省法院積極推進環境司法理論和制度創新,在審判實踐中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態修復機制,對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復原狀的,在判決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機構代替進行恢復原狀,並嘗試運用替代性修復、補種復綠等方式恢復生態環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連雲港市法院針對濫伐、盜伐林木等案件,除判決被告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判決其補種林木。2013年以來,連雲港法院共判決11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補種樹木3315株,要求被告人對樹木管護1年,以保證補種樹木存活;於今年7月在雲台農場建立了佔地400畝的“連雲港法院環境司法執行基地”。該法院在兩起水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鑑於被告人確實無經濟能力承擔全部環境修復費用,創造性地引入“勞役代償”制度,讓兩名被告人在2年內從事總計960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以彌補環境損害賠償金不足部分。無錫市法院在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時,在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同時,還要求非法捕撈者對遭受損害的漁業資源進行有效補償。

(二)創新環境司法模式,不斷推進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為深入貫徹十八大精神,強化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障,省法院於2013年11月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了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審判模式,將涉及環境資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統一由一個審判庭審理,並將環境資源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轄,有效提升了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水平,保證了案件審判的質量和效果。省法院和無錫、南京等6家中級法院組建了環境資源審判庭,31家基層法院成立了環境資源合議庭。無錫市法院於2014年明確四家基層法院跨區域管轄涉及環境資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訴執行案件,形成了“以責任擔當為引領、制度創新為依託、公益訴訟為突破、大聯動協調機制為抓手”的環境司法無錫模式,這一模式在環保部和中國法學會舉辦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會上,被評為制度創新全國最佳事例。連雲港市法院與市檢察院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辦理資源環境案件集中審判工作的意見》,建立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司法管轄機制,全市六個縣區環境資源案件統一由海州區和連雲區法院集中管轄,既提高了案件審理效率,也避免了可能發生的地方干擾。該法院還建立了環境污染案件快速辦理、優先辦理工作機制,對社會影響大、羣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案件,依法速審快結,最大限度地減輕環境污染案件的負面影響。

(三)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積極推動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在法律上確立了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法》又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此,我省法院抓住有利時機,加大改革和創新力度,採取多種措施暢通訴訟渠道,拓展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空間,支持檢察機關通過督促起訴、支持起訴、附帶民事訴訟等方式參與訴訟,深入推進我省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不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審判機制,加大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有效發揮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作用。無錫市法院受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案,在全國首次確認環保社團具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該案入選最高法院十大民生案件,被譽為“中國NGO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破冰之舉”,一些做法也被《環境保護法》所吸納。連雲港市法院為降低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成本,規定提起環境資源公益訴訟可以緩交訴訟費,公益訴訟原告敗訴的也可以免交訴訟費。該法院受理的贛榆區環境保護協會起訴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參與訴訟,該案被省法院評為全省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四)構建聯動互動平台,着力形成環境執法與環境司法保護合力我省法院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是一項需要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在做好法院內部各職能部門協調聯動的同時,不斷加強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的外部聯動。通過搭建信息交換平台、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密切與環境保護行政職能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形成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環境的工作合力。同時,針對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所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政府環保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督促其改進工作,提升了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連雲港市法院2013年以來,共發出司法建議25件,促進了相關職能部門不斷改進工作方法。連雲區法院聯合贛榆區林業局出台《關於辦理林業資源保護案件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就提供林業管理信息、履行法院判決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協作配合。無錫市法院通過制定《無錫市兩級法院與政府法制部門關於建立環境保護有關聯繫工作制度的規定》、《關於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建立聯席會議,形成及時、快捷、高效的工作機制,加強環境司法與環境執法的銜接和協調。

二、當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從整體層面看,近年來我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起步早、發展快,並取得明顯成效,但對照黨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法律賦予的職責,以及人民羣眾對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新期待,還有一些問題與困難需要研究解決,主要表現在:

(一)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待進一步增強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人民羣眾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環境糾紛數量呈現出較快的增長趨勢,環保系統受理環境投訴信訪數量逐年大幅上升。但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糾紛的不足1%。環境資源案件數量佔法院受理案件總量的比重很小。以連雲港市法院為例,2013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1萬餘件,其中環境資源案件僅有238件。環境糾紛領域信訪不信法現象比較突出,環境資源審判還未成為解決環境糾紛的主要渠道,司法作為環境資源保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司法程序啟動難,環境資源訴訟取證困難、程序複雜,有的案件涉及利益主體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還在探索中,原告的主體適格問題比較突出。二是案件事實認定難,鑑定費用高,週期長,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比較複雜,損害賠償的範圍難以認定。三是案件判決執行難,被執行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難以落實到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難以恢復,我省尚未建立環保公益金制度,公益訴訟判決被告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交給誰、由誰使用、如何使用、如何監管,沒有制度加以規範,影響了判決的效果。這些問題導致了環境資源糾紛發生後,人們不願、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升環境資源審判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科學性。一方面環境資源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關係眾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關係相互包容、相互交織,一起環境糾紛案件可能包含兩種及以上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環境資源審判需要專業性較強的環境科學知識,因果關係的證明,損害程度和損害範圍的判斷,都需要專業的環境科學知識來輔助進行分析。這就要求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人員不僅要具備紮實深厚的法律功底,還要對自然科學與環境保護等相關知識比較瞭解,案件審理過程中僅靠法官原有的法學知識難以完全正確判斷相關證據材料。特別是現在除了傳統的大氣、水污染外,噪聲、光、電磁輻射等不可量物引發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由於缺乏明確的標準,污染損失難以計算,案件事實認定難度更大,往往需要對涉訴的污染程度、損失情況、因果關係認定等問題進行專業技術鑑定。而目前我省有資質的環境鑑定評估機構又非常缺乏,鑑定程序複雜、時間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的效率,甚至還會影響審判的公正性。此外,由於環境資源審判數量少,環境資源審判法官實踐機會較少,審判經驗積累有限,對環境資源審判的內在規律認識不夠到位,對環境資源審判所應當具備的環境資源保護科學知識、環境資源保護法律規則的認識不夠深刻,還難以達到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的需要。

(三)環境資源審判的外部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環境資源審判的外部環境不佳也制約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質效。一是一些地方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認識還不到位,擔心嚴格的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和司法會給地方經濟發展造成障礙,對環境資源行政執法和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抱有牴觸情緒,有的地方政府通過一定的方式為環境違法企業説情打招呼,甚至對環境執法和環境司法進行干涉。一些環保執法機關沒有能夠很好地履行其職責,對一些重大項目的環保評價審查不嚴格,對地方利税大户的環境污染行為查處不嚴,行政處罰偏軟。二是環境司法標準相對缺乏。由於刑法、環境資源方面的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比較原則,導致環境資源執法標準相對比較粗放,環境資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夠清晰,如走私固體廢物刑事案件、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非法捕撈非法狩獵刑事案件,各有自身的特點,這些類型案件應當採用何種證據標準,定罪量刑的規則依然缺乏。

(四)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保護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兩者並重,建立起有效的銜接機制,才能形成環境資源保護的法治合力。雖然我省在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着銜接渠道不暢、效率不高、實際作用不明顯等問題。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職責不清,實踐中各自為政、相互“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導致銜接效能不高甚至職能缺位無法銜接。在全省法院開展“三合一”集中審判後,由於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在案件的查處上,法院與當地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溝通存在困難,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理工作。一些行政執法部門證據意識不強、自身取證手段又十分有限,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注重蒐集定罪證據,忽視量刑證據。例如對非法排污案件,只是蒐集了排放廢酸數量方面的證據,對排放廢酸的濃度、排放廢酸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方面的證據比較忽視。當案件移送給法院時,由於生態環境的各項指標處於變動狀態,錯過最佳取證時間,因無法補充取證導致量刑證據嚴重不足,削弱了對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此外,環境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互動性還不夠,銜接工作缺乏主動性,互動機制較為鬆散,重形式不重內容的現象比較突出,各部門信息難以做到完全共享。

三、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建議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是黨中央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也是人民羣眾的新期待新要求。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做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法治保障,是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責和重要歷史使命。為了更好地推動和促進我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深入開展,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以十八大精神為引領,深刻認識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重要意義黨的十八大指出,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當前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資源問題日益突出,人民羣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越來越迫切。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我省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環境美”作為建設新江蘇的重要內容。抓好三大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加強和改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通過嚴厲打擊環境資源違法犯罪,選取典型案件公開庭審和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開展環境資源法制宣傳,增強人民羣眾的環保意識和法治理念,充分發揮法院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努力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引領者、推動者和實踐者。各級政府要把握好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關係,積極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環境司法保護職能,積極配合法院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執行工作,積極幫助法院解決在環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保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制度的落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以提升保護實效為核心,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環境資源審判是環境資源法律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核心在於遏制破壞生態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法院要認真履行職能,使環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有效打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違法犯罪,提升環境資源保護的實際效果。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根據當前環境資源法律保護的現狀,及時明確重點類型環境資源案件的類案審理標準。堅持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特別要加強對社會關注度高、羣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環境監管失職案件的審理。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時受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特別要加強對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與人民羣眾生活關係密切的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堅持依法受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既要從程序上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從實體上審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標準,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損害賠償制度的懲戒作用。堅持嚴判重罰,改變當前環境資源領域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重視推廣生態修復機制,凡有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恢復原狀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責令其恢復原狀或進行替代性修復。要加大環境資源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落實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為目標,有效健全環境資源司法工作機制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是一個新課題、新事物,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和共同努力。要加強環境資源保護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性,積極探索構建法院與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之間相互銜接、相互彌補、相互監督的聯動工作機制,構建各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縫對接,避免因為銜接上的漏洞使違法行為逃避應有的懲罰。要充分運用司法建議這一手段,將環境資源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行政執法部門、企業等環境保護主體在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反饋,從而形成推進環境資源治理工作的整體合力。要加強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探索,暢通訴訟渠道,推動適格訴訟主體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建立環保公益金制度,將環境賠償金專款用於恢復環境、修復生態、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探索從公益金中支付原告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的方法,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積極作用。

(四)以提高素質為重點,大力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環境資源審判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關鍵在於執法之人。由於環境資源審判相對於普通審判具有更強的專業技術性,對法官的素質要求更高,全省法院要以公正司法為核心,以專業化建設為方向,把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實抓好。按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要求,改革管理體制,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職業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尚有7家中級法院未着手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庭,要因地制宜、穩步有序地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建設。按照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要求,挑選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環境專業知識的人員充實到環境資源審判隊伍中,同時要充實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發揮好專家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作用,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研究專業問題時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以提高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水平。要加大環境資源審判隊伍的培訓力度,強化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確保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注重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法律知識的培訓,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積極開展理論研究,探討審判疑難問題,增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着力打造專家型環境資源法官隊伍,為實現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發展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