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關於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在經濟增長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審理在社會生活中佔據着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隨着社會關係的重新調整,人民羣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為了全面推進我市法治建設,為促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層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穩步發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同時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也不容迴避:
一、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加深,處理難度增大。在近些年的審判實踐中,新類型及專業性強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如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股東權益糾紛,保險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無法避免對專業知識的使用,有時候專業知識是判決的決定性因素,給知識背景相對單一的法官帶來了很大挑戰。另外,傳統的民商事糾紛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現象,一案中會存在多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雖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規定,但在具體案件適用上往往爭議較大,同一類案件的結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二、案多人少的困難持續存在。2016年司法改革完成後,入額法官數量有限,審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這個問題也是各個法院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案多人少的辦案條件下,法官工作任務重、壓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民事案件的快審快結。
三、送達困難。很多案件因無法順利送達而耽誤了審理期限,降低了審理效率。比如相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夠詳細或有誤,導致無法送達;受送達當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惡意逃避送達,電話聯繫時受送達人常以不在為由拖延時間,或明答應領取文書卻故意躲避着不予領取;送達時,明明是被送達人本人或者是被送達單位負責人卻不承認,法院無法證明其身份的情況,法律也沒有明文授權給法院工作人員有事前查驗其身份證的權利,使法院送達工作無所適從。
四、調解與訴訟效率之間的矛盾。當前,在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辦案精神的指導下,法院對調解工作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有時為了促成調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對背”、“面對面”地調解,反覆徵詢當事人的意見,而最終的結果也未必能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那麼勢必會形成調解時的耗時耗力與訴訟效率之間的矛盾。
五、涉訴信訪壓力不斷加大。隨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羣體性案件的日益增多,當事人鬧訪思想嚴重,處理這類糾紛的難度越來越大。一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不強,把自己舉證不能、訴訟決策失誤、不當行使訴訟權利、不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導致的不利訴訟結果,視為司法不公,因而申訴、纏訴不止。而有關部門在接到這類申訴、信訪後,往往會通知承辦法官報送各種材料,形成較多的工作量,而且對無理纏訪人員尚無有效應對措施。
針對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着人民法院的威信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商事審判要針對隊伍特點,採取持續性、系統性的培養方法。繼續發揮老法官的傳、幫、帶作用,加強對年輕法官在審判能力、審判技巧方面的指導;邀請行業組織聯合開展有關技術規範、交易規則方面的培訓,補充更新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豐富商事法官的知識結構內容;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加大評查力度,全面提高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
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在現有情況下合理配置審判資源,進一步充實商事審判力量;進一步做好訴前、訴中、判後的和解息訴工作;調動律師主持和解的積極性,擴大其參與和解工作的空間,共同實現雙贏的結局。
三、加強裁判文書的説理性,提高案件質量。“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和法庭應特別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備,讓當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開庭時合議庭成員均應按規定參加,做好對當事人做釋法明理、服判息訴的工作。現階段裁判文書中普遍對證據採信的理由、事實認定及法官邏輯思維過程的分析過於簡單,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和抗辯意見不作事實和理論分析,簡單地以“當事人的主張或抗辯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採納”作出結論,導致當事人纏訴和上訪不斷。在今後的工作中應以加強裁判文書對證據採信、事實認定過程的分析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體質量。
第2篇:關於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
在上級法院指導下,我院結合自身實際,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嚴格貫徹執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狠抓執法辦案,加強自身建設,延伸審判職能,各項民商事審判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亦得到有效的保護,為我縣經濟建設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二年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
施甸縣人民法院2014年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共計1176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60件,涉及非公有制經濟的111件,佔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別為5%和9.4%;2015年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456件,其民間借貸案件87件,涉及非公有制經濟的54件,佔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分別為6%和3.7%。其中,我院近兩年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情況為表1。
年度 | 民間借貸案件總數 | 調解 | 撤訴 | 判決 | 駁回起訴 | 涉訴標的(萬) |
2014 | 60 | 15 | 11 | 34 | 0 | 614.7 |
2015 | 87 | 21 | 23 | 42 | 1 | 1309 |
合計 | 147 | 36 | 34 | 76 | 1 | 1923.7 |
(表1)
二、非公有制企業涉訴案件基本特點
(一)羣體性糾紛呈上升趨勢
羣體性糾紛增加是我院近幾年非公有制經濟涉訴案件的一個顯著特徵,且主要集中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這些案件通常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1、人數眾多。原則上一方當事人為非公有制企業,另一方當事人為公民個人的情況頗為常見,作為個人的一方少則四、五人,多則幾十人。2、矛盾激化。作為弱勢羣體的一方,往往把法院當做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他們也是先通過種種渠道得不到救濟後轉而把希望寄託在法院身上,希望拿起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在這個時候,雙方的矛盾容易激化,稍有不慎容易將本來就存在的對立情緒擴大化,此類案件事關民生,安全隱患多,社會反響大,導致潛在的社會矛盾爆發點增多。
(二)新類型案件大量出現且適用法律困難
新類型案件大量出現是非公有制經濟廣泛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必然結果,這類案件由於面臨法律法規調整範圍的空白且無審判實踐經驗的積累,在處理上備感困難。新類型案件的大量出現,反映了非公有制經濟和人民法院在社會轉型時期,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而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相對粗疏與滯後時所面臨的窘境。
三、非公有制企業涉訴案件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相關案件的處理中,主要出現以下問題:
(一)保全難
許多企業根本無任何財產可供保全,有的企業資不抵債;
(二)審理難
由於涉案企業往往處於停產狀態,人去樓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者當事人明知對方到法院起訴,避而不見甚至四處躲避,首先出現在法院面前的就是送達難,承辦法官為送達,經常是全國跑,早晚堵門,花費大量精力,直接應用案件的審理進度。而一方當事人的不配合,不應訴,也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三)執行難
判決之後的執行也困難重重,很多企業早已資不抵債,僅有的一點資產甚至已經被多家法院查封過幾輪,債權人權利得不到實現。
(四)、配合、協調難
由於僅僅是民事糾紛,法院常常處於孤軍作戰的狀態,達不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幫助和配合,不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
四、新形勢下法院服務非公有制企業的對策與建議
(一)要把握大局,認清使命,增強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面對越來越複雜嚴峻的政治經濟形勢,人民法院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國內需求、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堅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依法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為非公有制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法院要真正成為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堅強靠山,為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真正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保駕護航。這是政法機關服務於經濟發展的首要的政治任務,也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更是檢驗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標準。
(二)要發揮職能,服務大局,在推進區域經濟跨越式發展中爭取更大的作為
當前,我縣正處在經濟社會加速發展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就必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為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為區域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
1、要增強“三個意識”。全體法官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在審判工作中樹立“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的思想,充分發揮審判工作調節和疏導經濟關係的職能,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2、要加強決策服務。一方面,法院要在搞好涉企糾紛案件,特別是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審判工作的同時,認真總結糾紛調處經驗,研究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措施,為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發展加強法律服務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及時研究當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給非公有制企業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黨委政府的科學、依法決策出謀劃策。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金融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引發的糾紛等也會相應增加,因此必須結合審判實際,積極開展前瞻性調研。
3、要注重保護引導。對於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經濟糾紛發展引發的矛盾、問題,要善於從全局上考慮,儘可能通過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通過發揮政治、組織優勢予以解決。要從有利於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慎用、善用查封、凍結、罰款、沒收和拘留等強制措施,決不能因為司法不當,對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阻礙和影響;要更加優化、簡化司法服務的舉措,幫助非公有制企業應對防範經濟風險,渡過難關。還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非公有制企業的訴求和發展,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和進行法制宣傳,以進一步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充分發揮法院保障和服務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職能作用。
(三)要強化措施、狠抓落實,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
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必須依法公正、公平地審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糾紛的案件,依法促進矛盾糾紛得到快速、高效、合理的解決,確保當事人在法院打一個公正平等、便捷高效、明白滿意、受尊重的官司;必須積極延伸司法審判職能,不斷拓寬服務面,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利益。在具體的保障措施、服務措施和工作措施上,應當着重開展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依法及時妥善處理髮生在非公有制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對非公有制企業因外欠貨款支付導致被訴的案件,應當按照和諧司法的要求,儘量多做原告方的協調工作,爭取原告的理解,儘量不採取強制措施,為非公有制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緩衝環境;對非公有制企業作為原告的案件,應當特事特辦,優先受理,公正高效審理,集中力量全力執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最大努力維護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對非公有制企業歷年遺留的案件,應當繼續做好矛盾消化和穩定工作,主動與非公有制企業溝通協調,爭取儘快圓滿結案,為非公有制企業集中精力謀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2、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指導非公有制企業的調解組織及時依法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主動深入到非公有制企業為其講授法律課、提高員工法制觀念;定期走訪非公有制企業召開座談會,聽取非公有制企業對司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審判人員聯繫企業界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時瞭解法院工作的社會滿意度和非公有制企業對司法的需求。
3、依法審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債務的糾紛案件。在處理涉及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非公有制企業的糾紛時,要注重調解工作,運用綜合手段,協調解決發生在非公有制企業的各類矛盾糾紛,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
在當前經濟社會形勢急劇變化、經濟發展可能面臨更大困難的形勢下,無論是對於非公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還是對於法院的司法審判,挑戰與機遇並存、困難與希望同在。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發揮經濟審判職能,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為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為區域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推動法院保障和非公有制企業發展雙贏上水平。
第3篇:關於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安排,縣人大內司委於3月上旬,組織部分縣人大代表和內司委委員專題調研了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調研組實地查看了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隨後聽取了縣人民法院關於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並進行了座談。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民商事審判工作與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涉及面廣、案件量大,在化解社會矛盾、規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擔負着重要職責。
近年來,縣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方針,堅持為服務大局、為人民司法,認真遵循司法規律,積極迴應社會關切,不斷延伸審判職能,依法公正審理了一批新型、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審判質效大力提升,審判體系更加健全完善,管轄格局更加合理,為優化發展環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據統計,去年以來,縣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673件,審結9394件,分別佔收結案件總數的61.17%和62.85%,從數字上我們可以看出,民商事案件的數量之大及其審判工作的任務之重。
(一)圍繞中心大局,認真發揮審判職能
縣人民法院以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為己任,切實增強大局觀念,確保民商事審判始終服務工作大局。針對各種利益訴求增多,特別是一些敏感、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羣體性糾紛等突出問題,堅持事前介入,積極參與疏導協調,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創新審判機制, 大力提高審判質效
縣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一方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判運行管理機制,全面推行主審法官、合議庭為核心的審判團隊工作模式;另一方面,積極建設集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訴訟服務平台和訴訟服務中心。在二者的協同作用下,我縣案件質量不斷提高,去年以來,上訴案件發回改判率1.81%,案件質量居全市之首。
(三)堅持司法為民,穩步落實便民措施
縣人民法院把保障涉案民生作為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堅持調判結合,注重裁判統一,認真審理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贍養撫育、勞動報酬、交通事故等案件,較好地維護了各類民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去年以來,共審結婚姻家庭、贍養撫育、交通事故、醫療損害、工傷賠償等案件4131件,着力維護羣眾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強化司法服務意識,完善和落實各項便民措施,充分發揮訴訟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建立“訴訟服務窗口”、“預約立案”、“網上送達”等便民機制,切實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務,努力滿足人民羣眾的司法需求。
(四)注重教育培訓, 逐步提升隊伍素質
縣人民法院圍繞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牢牢抓住隊伍建設這個關鍵。通過開展“週報月考”、“月學季考”、“季述年考”和審務督察通報、審管督察通報、信訪督察通報的“三考核”、“三通報”工作機制,切實解決內部管理、規範化建設和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打造一支公正廉潔、敬業奉獻的民商事審判隊伍。
二、存在問題與不足
去年以來,縣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辦案質量、工作效率、隊伍建設等方面得到明顯提升,民商事審判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人案矛盾十分突出
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特別是近年來受經濟大環境等因素影響,民商事案件收結案數大幅增長,與2012年相比受理案件數增長了67%。但另一方面,由於受法官門檻和進人渠道等因素制約,審判力量嚴重不足,導致民商事審判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特別突出。據統計,2016年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294件,結案最多的法官高達479件,遠超全省法官人均結案數204件。一線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任務重、壓力大,不僅影響身體健康,而且客觀上還擠佔了學習時間,制約了法官業務水平和綜合能力的提高,影響了法院工作的發展。
(二)司法環境有待改善
一是有的部門和組織對發生在本部門和本地區的民商事糾紛,缺乏協調配合意識,沒有形成聯動化解機制的合力。二是有的當事人訴訟能力和法律意識不強、只強調自身權利,當自己的主張得不到完全滿足時,就到處纏訴上訪,對法院審判工作造成負面影響,損害了司法權威。三是審判工作經費保障和法庭的基礎設施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如法院院內僅有12個法庭,遠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民商事案件迅猛增長的實際需要。
(三)隊伍建設尚需加強
在縣法院民商事審判法官中,有一批精通業務、甘於奉獻的優秀法官。但不可否認,也有極個別法官不能適應新形勢,司法水平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鑽研業務的主動性,以辦案任務重為由,忽視對新頒佈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不繫統。二是關注大局、服務大局的憂患意識不強,滿足於就案辦案,機械執法,不能很好地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不善於與當事人溝通,駕馭庭審能力不強,應對處理疑難複雜案件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還有所欠缺。
三、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加緊審判隊伍建設
要進一步增強民商事審判力量,優化民商事審判的資源配置。遵循司法體制改革對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和選任招錄,健全相關職業保障制度。同時,相關部門要保障審判工作經費,增設財政負擔的審判工作輔助人員編制,努力解決人案矛盾,提升法院工作效率。
(二)進一步加大訴前調解力度
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將調解結案作為民商事案件的第一選擇,對有條件的案件要儘量適用調解、協調等方式來處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同時,要積極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充分發揮政治、組織優勢,儘可能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通過非訴手段化解,努力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的“雙贏共贏”。
(三)進一步加快審理執行進程
強化司法為民理念,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履行審判職責。要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進一步加強審限的跟蹤管理,對確需延長審限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完善“繁簡分流”和速裁工作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同時,要高度重視“執行難”問題,強化審執兼顧和執行監督,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勝訴權益。
(四)進一步加深環節對接溝通
健全和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對案件的立案、送達、排期、開庭、裁判、執行、結案、歸檔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和動態監督管理,確保每個辦案環節之間分工合理,流轉順暢,並從根本上解決審判效率低、案件質量差、法官責任心不強等問題。通過對案件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動態管理,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促進司法公開。
(五)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動和結果運用
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就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交流聯繫,積極構建多部門聯動的化解和執行機制。同時要加大司法宣傳力度,結合我縣“七五”普法規劃要求,通過開展“千名代表聽百案”、“法律六進”、以案釋法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動,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努力擴大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第4篇:關於基層法院民商事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理念正在發生深刻嬗變,經濟社會生活中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黨委、政府着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加大社會管理創新。民商事案件審理工作任務重、責任大,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長武縣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認真開展各類民事審判活動,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積累了一些好經驗,也發現了許多新特點、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