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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2W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市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現狀,總結提出了我市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通過對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統一機構設置、提高人員素質、保障工作經費等對策。

關於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鍵詞: 安全生產 委託執法 對策

2009年開始,我市全面推行實施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通過近3年的推行實施,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對其開展情況及出現的問題進行論述,並就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見解。

一、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情況

2009年10月,根據《廣東省委託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暫行規定》,我市全面推行實施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建立了市、縣(區)、鎮(街道)三級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制,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與市法制局聯合組織培訓全市鎮(街道)執法監察人員244人。2010年,為促進實現鎮(街道)委託執法“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提高基層執法人員素質,規範鎮(街道)委託執法監察行為,根據《關於印發惠州市委託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的通知》(惠安監〔2009〕167號)和市執法監察分局對鎮(街道)委託執法調研的情況,在全市開始推廣博羅縣安監局採取的鎮(街道)執法人員到縣局跟班學習實踐的培訓方式;2011年,針對鎮(街道)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安全監管人員對委託執法工作不熟悉、工作進展緩慢的情況,3月份,市安全監管局與市委組織部聯合舉辦了200多人蔘加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幹部培訓班;6月份,組織各縣(區)主要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共120多人到廣州市蘿崗區考察學習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7月份,製作下發《惠州市鎮(街道)委託執法檢查登記表》2000本,建立和規範鎮(街道)執法檢查檔案。目前,全市76個鎮(街道)已全部開展委託執法,委託執法人員392人,已取得執法證人員134人,配備了基本的執法裝備,具備了初步的執法條件。3年來,全市鎮(街道)安監機構共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近6萬家次、查處事故隱患7萬多項、監督完成整改事故隱患7萬多項,為鎮(街道)進一步有效開展委託執法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通過調研發現,當前我市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雖然已全面實施,委託執法比例達到了100%,但尚未全面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全市鎮(街道)安監機構未辦理過一起行政處罰案件,主要開展的工作仍然停留在檢查企業和排查消除事故隱患上,沒有真正發揮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更大作用。

二、制約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的主要問題

對於開展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儘管市、縣(區)黨委政府和安監機構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但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羣眾的期待相比、與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相比,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制約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的主要問題仍然存在。

(一)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設置不規範,人員編制不足。由於缺乏統一的指導標準,全市基層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模式不盡統一,發展很不平衡,各鎮(街道)差異很大。從力量配備看,有的縣(區)中鎮(街道)安監機構比較健全,有的縣(區)已經把安全監管觸角延伸到村一級,建立了三級監管網絡;而有些縣(區)中鎮(街道)安監機構還很薄弱,有的設置為經濟辦下屬機構。從機構性質看,各縣(區)中鎮(街道)安監機構設置不規範,缺乏執法權威性。有行政編制,也有事業編制,還有臨時人員。作為一線隊伍的基層安監部門,無論是現行編制的性質、數量還是人員的專業素質都遠未能適應形勢的需要。有的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本來就少,況且還從屬鎮(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每年不但要參與鎮(街道)經濟普查,每個人還有承擔駐村任務,沒有精力去開展執法監察,委託執法成為一句空話。

(二)專業人才十分匱乏,隊伍素質亟待提高。鎮(街道)安監隊伍組成先天不足,人員多為“半路出家”的“門外漢”,基本沒有具有礦山、化工等監管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遠不能適應委託執法工作需要。監管隊伍中持執法證比例不到50%,持證率低的問題十分突出,部分鎮(街道)只有兩名持執法證的人員,直接影響委託執法工作的開展。很多基層同志反映,對政策理論理解不透、把握不準,特別是對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掌握不全面、不深入,在應用上不得法、不自如。在執法檢查中對有些事故隱患都發現不了,更不用説實施執法了。

(三)部分人員思想不夠穩定,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從調研情況看,監管隊伍整體思想觀念和認識水平還有差距。多數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感到精神壓力大,思想包袱重,存在厭戰情緒和畏難心理。相對於政府其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要求嚴,追究責任多,基層安全監管人員普遍認為監管任務重、裝備差、難度大,也有的認為隱患治理困難、工作環境惡劣、有時自身安全無保障,影響了委託執法工作的開展。同時,鎮(街道)安全監管人員跟企業接觸多,距離近,很多企業,特別是小的生產經營單位都是本地人開的,執法不嚴講人情、不按規矩辦事的現象現實存在;另外,有些同志千方百計調離安監部門,如我市2009年培訓的244名鎮(街道)安監人員,到2012年已有50%以上調離安監崗位。

(四)上急下不急,執法體制不順。一是鎮(街道)聯合協同執法的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安全生產法》雖然明確安監部門是綜合監管部門,但現實往往成為安全的牽頭部門,在一些鄉鎮領導看來,安監是個筐,涉及到安全的事統統往裏面裝,使得一些基層安監機構“種了別家的責任田,而荒了自家的私留地”。二是“人治”思想作怪,依法治安的氛圍不濃。有的鎮(街道)受利益的驅使,為引進項目請縣(區)領導專門召開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協調會,實質上是幫助企業找捷徑,去規避監管風險。如此種種,既制約了日常工作的開展,也挫傷了監管人員的積極性,還容易誘發腐敗問題的發生。三是鎮(街道)安監機構實行雙重管理模式,業務上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行政關係隸屬鎮(街道)政府序列,這種雙重管理體制直接導致行政管理與業務指導相脱節。由於抓安全工作難出政績,少數鎮(街道)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上面盯得緊就抓一下,平時很少顧及,有些領導重視的是事後"救火",極少數鎮(街道)甚至為了謀求一時的經濟增長,不惜以犧牲安全為代價,執法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委託執法難於實施。

(五)監管力量比較薄弱,執法辦公裝備落後。鎮(街道)安監機構人員少、裝備差,與日益繁重的監管任務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鎮(街道)安監機構遠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安全監管機構,人員調換過於頻繁,工作缺乏連續性。鎮(街道)安監機構辦公場所簡陋,裝備普遍匱乏,現場檢查僅靠眼看、耳聽、鼻子聞來判斷,不僅難以發現隱患,而且自身安全還得不到保障,也是影響委託執法工作開展重要原因。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分析上述存在的問題,既有現行體制障礙,也有認識上的差距,還有對鎮(街道)監管隊伍關心愛護不足。

(一)現行監管體制沒有完全理順。一是監管職能定位和權責劃分不夠清晰。綜合監管範圍過寬,承擔安全監管“無限責任”;監管“真空”和“多頭”監管現象並存;管理與監督職能並存,難以和行政相對人劃清界限,鎮(街道)易出現執“人情法”、“面子法”現象,無法有效開展委託執法工作。二是上下級安監機構聯繫不夠緊密。由於實行屬地化管理,上級對下級機構僅限於一般性業務指導,對於隊伍建設沒有發言權,無法保障基層安監隊伍的相對穩定;缺乏有效考核監督手段,對所部署工作缺少有力的抓手來督促落實。

(二)縣(區)、鎮(街道)政府未能給委託執法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一是安全監管難解地方保護瓶頸,不能真正行使獨立執法權。地方領導有時對安全監管工作直接進行干預,“一個電話就能推翻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執法和事故調查中,存在停業整頓難、行政處罰難、責任追究難、“一票否決”難的情況。二是經費撥付多數不足。基層安監機構常常出現捉襟見肘、“拆東牆補西牆”的狀況。

(三)縣(區)、鎮政府對基層安全監管人員關心愛護不足。一是問責追究不規範,這是導致當前基層安監隊伍思想不穩的最大壓力。一旦發生事故,有關部門就盯住基層監管人員不放,加之媒體負面報道多,造成基層監管人員思想顧慮多,心理壓力重。二是對職工的福利待遇方面的訴求關心不夠。在“星期六保證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不保障”的情況下,鎮(街道)政府對安監繫統內幹部職工的勞保福利、休假療養、教育培訓、生活困難關心較少,職工的歸屬感比較弱。三是基層監管人員成長進步空間受限,因提拔重用離開的少,因事故受處分影響進步的多,廣大幹部職工積極性主動性受到挫傷。

四、對策與建議

面對我市“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惠州”的任務和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的實際,切實發揮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作用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促進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這條主線,着力在解決機構編制、提升執法能力、保障工作經費、完善體制機制上下功夫,充分發揮委託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作用,確保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一)統一鎮(街道)安監機構設置,增加人員編制。針對當前各鎮(街道)安監隊伍建設模式不盡統一的實際,結合地方政府換屆,積極協調編制部門,規範並加強鎮(街道)監管隊伍建設。一是按照國家、省、市關於鎮(街道)安監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裝備配備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市鎮(街道)安監機構建設,設立專職的安監機構,適當增加人員編制。二是制定鎮(街道)監管人員基本業務素質標準,包括學歷、專業背景和工作業績等方面准入的基本條件;規範基層監管人員選拔、聘用、考核和辭退管理等程序。三是針對委託執法開展的實際,縣(區)安全監管局可考慮開展委託執法試點,加強業務指導,規範內部管理和執法行為,確實逐步實現委託執法工作的開展。四是加強調查瞭解和跟蹤指導,及時總結委託執法典型經驗。

(二)努力提高受委託組織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一是加強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公僕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二是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教育,充實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提高執法水平。三是建立健全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安全監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資格培訓、年度輪訓和專門培訓。制定考核辦法,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法。

(三)探討構建安全生產大執法體制。通過整合,把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從安全監管部門職能中剝離出來,在市以下建立一支獨立的執法隊伍,市、縣(區)、鎮(街道)分別成立執法支隊、大隊和中隊,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編制,統一經費,統一裝備。建立這樣一支隊伍可以解決當前委託基層安監執法中的許多難題,一是可以克服人員的素質、執法經費和裝備手段的不適應;二是避免了地方保護,增強了行政執法的實效性,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三是可以加強執法隊伍的管理,便於實施層級監督,增強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四是可以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從而真正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四)保障基層安全監管必需工作經費。一是把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納入鎮(街道)政府財政部門預算,確保監管機構正常運轉。二是改善執法裝備條件,確保檢測檢驗設備、監管執法車輛、個人防護裝備、儀器購置更新費用得以落實。三是參照公安、税務等部門的做法,積極推動建立相關津貼、補貼、保險制度,保證基層安監隊伍的合理待遇。

(五)關心支持基層安監隊伍健康發展。基層安全監管人員常年戰鬥在安全生產第一線,工作條件比較艱苦,工作壓力大。市、縣(區)安監局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對基層安全監管人員政治上愛護、生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努力營造感情留人、事業留人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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