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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陳案處置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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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陳案處置調研報告

非法集資陳案處置調研報告

一、非法集資陳案的基本情況

截止2020年11月,全市法院非法集資陳案數為48件,移送執行案件24件,執行終結案件8件,執行到位金額為4929.25萬元,其餘案件尚在執行過程中,或是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處於停滯狀態。

二、非法集資陳案處置存在的難點、問題

1、涉及資產較多處置問題複雜

“跑路”的被告人雖然在短期被抓,司法部門就具體案件進行登記統計“損失”,然後讓集資參與人回家等待處理結果,但在數年之後拖而不決,無法兑現,集資參與人在觀望一段時間後,出現因“承諾無法兑現”而頻發上訪事件。眾多非法集資案件事後處理情況顯示,集資參與人刑滿釋放後,缺乏後續的有效處置措施,一旦被告人自恃不必償還債務,新的社會風險就會加速累積,自然又會帶來新的風險和社會矛盾。

2、處非機制難以適應形勢

現在的處非機制在中央層面是銀監會牽頭,地方層面是政府金融辦牽頭,的確曾經發揮很大作用,但是現在越來越力不從心了。且不説地方金融辦人員少力量弱難以承擔牽頭責任,就算人多也於法於理不合。讓一個金融部門,甚至一個非專業的金融協調部門來協調法律問題和維穩問題,必然缺乏法理基礎和制度支撐,所以各地辦案中普遍感覺處非機制運行不暢,支持不力,協調困難處置緩慢。實際上,複雜的社會問題處置離不開黨委政府的牽頭協調,政法委牽頭更合適一些。

3、非法集資財產處置的法律規定不完善

非法集資案件的財產處置類似於破產程序,當前的法律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誰來管理,誰來變現,誰來發還,都缺乏制度性安排。有的是政府牽頭處置,有的是公安機關處置,有的是法院發還,各部門相互在推,都不願去處置,財產處置進展很慢。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刑事判決書中載明: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財物由扣押機關發還被害人,其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或者扣押的涉案財物以及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也有判決書會載明: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尚未返還的投資款;責令被告人對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退賠責任。如何執行落實上述裁判內容?公安機關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職責範圍限於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並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製作詳細的清單隨案移送。至於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屬於法院執行生效判決的範疇,與公安機關的職責履行無關。法院則認為,刑事判決書中既然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物作出由其返還受害人,並負責繼續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判決書的判決要求履行其職責。對於追繳財產和責令退賠是否屬於法院執行的職責範疇,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此作規定。

4、追繳財產、責令退賠在非法集資案件判決執行中的應有之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從程序上對追繳和責令退賠規定配套的保全措施,導致法院作出的追繳和責令退賠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得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追繳”的性質屬於一種財產保全性扣押。非法集資案件民刑交織,而民事裁判與刑事裁判涉及的案件定性、訴訟規則、財產保全及執行等法律規定均有着很大差別,此外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各地的法院、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信息溝通流暢、協調合作順利也很難實現。

三、非法集資陳案處置工作的重點

1、加大風險排查力度。深入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涉嫌非法集資廣告和資訊排查清理活動,對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諮詢、財富管理、第三方理財等投融資中介機構,網絡借貸平台、第三方支付、眾籌平台等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私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房地產、交易場所等行業企業及關聯企業,各類涉農互助合作組織、養老機構、民辦院校等組織等領域已查出的風險,再次組織深入核查,逐一消除隱患,防止風險蔓延擴散。

2、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公、檢、法機關要持續保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高壓態勢,把追繳涉案資產工作貫穿於刑事偵查、審查起訴與審判全過程。充分運用各種偵查手段,依法追繳集資人及一般參與者的非法所得,做好判決後的繼續追贓工作,消除集資人“執行刑罰即不用還錢”的僥倖心理,有效震懾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社會影響重大、後期處置複雜的案件,公安機關要依法快速偵辦、移送;檢察院、法院受理案件後,要在法定時間內完成起訴、審判執行工作。

3、加快陳案處置進度。進一步加大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力度,嚴格落實“一案一策一專班”、 陳案台賬式管理和銷號制度措施,制定處置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辦案時限、處置進度、採取的有效措施、加快處置節奏,重點研究解決信訪問題突出的重點案件和發案5年以上善後處置未完結案件存在的問題,確保陳案處置取得明顯成效。認真梳理10年以上善後處置仍未完結案件的癥結,有針對性採取措施加快辦結。

4、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部門要將維穩要求貫穿於非法集資風險化解和案件處置全過程,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敏感性,注重矛盾源頭預防和依法化解,在最大限度維護羣眾合法權益的同時,做好釋法析理、教育疏導、重點人員穩控等工作,堅決防止發生重大羣體性事件,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四、非法集資陳案處置工作的建議

1、全面排查。要對轄區內非法集資案件數量、涉案人數、涉案金額、處置最新進展情況認真梳理,進行一次徹底地摸排核查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於發案10年以上未結案的要單獨報,並書面説明未辦結的原因,明確辦結時間、辦結方法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下一步開展陳案處置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2、集中整治。在案件核查基礎上,切實掌握陳案情況,落實處非工作主體責任,對已判決案件協同公安、財政等部門組成善後處置工作組,制定處置工作方案,積極啟動涉案資產清償兑付工作,有效化解信訪矛盾。

3、完善處置機制。建立健全部門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確保工作環節流暢有序。對標情況建立問題和責任清單,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手段,分類處置風險線索。進一步整合案件處置力量,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門橫向縱向聯動機制,重點攻破執行難、資金清退難等問題,依法加快非法集資相關案件善後處置工作進度。

4、監測預警。拓寬信息監管渠道,建立健全常態化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風險排查機制,密織縱到底、橫到邊的監測預警網絡。對於監測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風險要加強研判,及時向社會公佈發佈預警提示。加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強化正面報道,多渠道多形式提升羣眾防非意識,為非法集資風險和陳案處置化解提供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