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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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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案 由:XXX扶貧專業合作社非法佔用土地

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調查機關:自然資源局

承辦人:XXX XXX

調查時間: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12日

當事人:XXX,系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任XXX扶貧專業合作社法人。

調查情況:XXXX年XX月X日,XXX扶貧專業合作社因建設需要,從XXX手中轉包了1.65畝土地,並簽訂了雲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合同,準備用於建蓋養豬場。

2020年11月18日,該合作社到XXX人民政府辦理相關設施農用地用地手續,XX人民政府經核實於11月18日同意備案並出示《設施農用地備案表》(鄉農設備〔2020〕第01號),備案選址界線總面積1143.19平方米(旱地336.87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75平方米;其他園地806.32平方米),使用年限為2020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020年11月25日,該合作社開始建設生豬養殖場的豬舍和生產用房等相關設施,到2021年2月份已基本完成建設。

2020年2月16日,我局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股在開展設施農用地備案監管巡查時發現,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實際建設界線與《設施農用地備案表》(子裏甲鄉農設備〔2020〕第01號)不符,超佔了201.68平方米,且存在佔用基本農田情況。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股向我執法監察大隊移送線索。

2021年3月30日,我執法監察大隊連同昆明宇恆科技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對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核查線索並進行現場勘測,經核查,該生豬養殖場確實存在超出備案範圍線建設的違法行為,實際建設地塊總面積1046.18平方米(旱地422.85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5.04平方米;其他園地623.33平方米)。通過套圖對比分析,超佔土地面積201.68平方米(旱地180.78平方米,其中基本農田103.29平方米;其他園地20.90平方米)。

案件分析:XXX扶貧專業合作社現有社員62人,涉及農户62户,其中建檔立卡户53户,涉及貧困人口231人。在增加羣眾收入、助力脱貧攻堅、帶動當地老百姓發展有一定積極作用,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案件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之規定,該合作社已構成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且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違法事實。

以上違法事實既有該合作社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又有該合作社生豬養殖場的現場勘測記錄、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處理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結合我執法監察大隊對該案的分析和我局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建議對該合作社做如下處理:

1.對超佔的201.6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進行罰款,共計罰款6050.4元(大寫:陸仟零伍拾元肆角);

2.限期1個月內補辦相關用地手續,若1個月內未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按非法佔地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