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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法集資常態化宣傳資料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72W

防範非法集資常態化宣傳資料

防範非法集資常態化宣傳資料

一、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主要手段

從最近幾年查處的非法集資案件來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為多樣、活動形式更為隱蔽、欺騙性更強:

(一)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率甚至高達幾百倍。為了騙取更多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兑付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一些羣眾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眾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傾其所有。還有的自己受騙後又去欺騙別人,希望通過騙人來彌補自己損失,結果越陷越深。

(二)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三)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為幌子,欺騙羣眾投資。

(四)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眾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眾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貸員人頭熟、關係多等身份優勢騙取羣眾信任。

(五)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羣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眾。

(六)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説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四、當前非法集資特點

當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花樣頻出,但“萬變不離其宗”,總體來講非法集資呈現以下特點:

其一,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升級,從過去的農林養種植、資源開發、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金融互助平台/社區”、“股權眾籌”、“貴金屬、原油、大宗商品現貨”、“期貨”、“信託”、“私募基金”、“虛擬貨幣”等更專業的“資本運作”的理財產品,並且承諾有擔保、低風險、高回報。

其二,非法集資網絡化趨勢明顯,突破地域界限。藉助互聯網開展宣傳、銷售、資金支付、歸集並轉移資金,引誘人員參與,形成了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比如宣稱“零元購物”、“購物返本”、“消費=儲蓄”並發展會員的“消費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資的犯罪形式更加隱蔽,欺騙誘導性強。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着“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以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為依託,業務流程、合同文本專業規範,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中央電視台)進行包裝宣傳,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台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此外,非法集資有下鄉進村的趨勢。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枱,欺騙誤導農村羣眾;有的投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改頭換面,在農村廣佈“熟人業務員”,虛構高收益理財產品吸收資金;銀行代辦員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資格的“代辦員”仍然借用銀行的名義吸收存款,其實錢根本沒有存進銀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2014年以來,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範圍經營、違規發售理財產品等情況,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六、P2P網絡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絡借貸機構野蠻生長,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積累了大量風險。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網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户,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台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佈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台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台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七、虛擬理財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2015年以來,有關監管部門提示風險,稱以“MMM金融互助社區”為代表的互助理財以高額收益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與之類似的百川理財幣、克拉幣、“摩提弗”等虛擬理財相繼出現,運作方式極為類似。此類虛擬理財的特點有:一是以“互助”、“慈善”、“複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髮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摩提弗”承諾靜態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託網絡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註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係,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徵。

八、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房地產行業一直是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涉及金額大、隱蔽性強,容易沉積大案要案。主要集資模式有: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打着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九、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複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十、地方交易場所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範的管理,違規違法問題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資。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絡平台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十一、預付消費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預付消費是指顧客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就可以類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務,有時還可以獲得商家承諾的額外優惠。個別不法分子假借辦理預付卡或預付消費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給部分羣眾造成經濟損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曾專門提示預付消費進行非法集資風險,揭示其主要特徵有以下幾點:

一是通過傳單、廣告、業務員推廣、購卡人員推薦等各種途徑公開宣傳;

二是不以真實消費為目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購卡人返還購卡資金、預付資金並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購買“預付卡”、“購物卡”或“預付消費”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水果營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為誘餌,誘使大量消費者存入大額預付款,隨着水果營行資金鍊的斷裂,消費者的預付款難以拿回,面臨嚴重損失。

十二、辨識非法集資“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政府金融辦)的批准文書,理財產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只有工商營業執照,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批文,是不能銷售理財產品的,三看資金投向領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瞭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理財產品是否符合市場經營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因為他們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紹、專家推薦,因為他們也可能被騙了,三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因為高利息的錢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八大準則助老年人識破理財騙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騙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對投資理財的知識不夠了解進行的。如果對騙子的常用伎倆有一些基礎的認識,就可以遠離騙局,保護自己辛苦賺來的錢。

1.不要恐懼投訴。如果你懷疑自己受到了詐騙並且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應及時去相關部門提交投訴申請。

2.要提防送上門的信息。投資者需謹慎送上門的信息,很多騙子使用電子郵件、傳真和網絡發佈信息,哄抬股價,好讓他們賣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們拋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對該公司的宣傳,股價很快就會跌下來。

3.詢問無法套現獲利的原因。當你詢問你的本金或收益時,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現推拖現象,這很可能是因為他們已經將錢放進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資金現在無法獲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資產品中這種藉口所欺騙。

4.不宜對投資不聞不問。“把一切事情都交給我”,其實沒那麼簡單。要經常監控自己的賬户,索要常規的對賬單。不要覺得質疑不瞭解的投資活動是件難為情的事,同時記住保留關於投資的所有談話記錄。

5.不輕易做選擇。謹防那些“一輩子只有一次”的投資機會,特別是推銷員根據內部消息提供投資建議的時候。

6.對銷售員適當瞭解。老年人在投資前一定要事先確認這些銷售人員是否具備銷售相關產品的許可,或他們所在的公司是否與監管機構、投資者存在一些糾紛。

7.不懂就要多問。一個明白的投資者要懂得花時間做獨立的調查,或者在投資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資的是什麼、投資過程中的連帶風險及所投公司的歷史背景。對於不懂的問題要多問多學。

8.對公司進行調查。在投資前一定要對公司的業務及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充分了解。記住,永遠不能單憑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發佈的新聞作為唯一的調查依據。

十四、不慎參與非法集資如何減少損失

集資參與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不要抱着僥倖心理,期望非法集資者按期還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資者注資,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而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讓有權部門進行追贓挽損。參與集資人可以向當地行業主(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處非工作部門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將核實情況,確認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部門將凍結集資組織者的有關銀行賬户,查封扣押其有關資產,防止集資組織者揮霍或轉移資產,最大限度減少參與集資者的經濟損失。

十五、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標語口號

(一)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二)遠離非法集資,建設美好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四)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六)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七)樹立正確理財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八)防範非法集資,人人有責

(九)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十)打擊非法集資,共創社會和諧

(十一)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羣眾利益

(十二)打擊非法集資,維護金融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十三)參與非法集資,自己承擔損失

(十四)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風險自擔

十六、非法集資警示案例

(一)“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於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於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寧。2014年6月,丁寧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後,更名為e租寶平台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寧收購莢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合上線運營。此後,丁寧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合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台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台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台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於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於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合、芝麻金融平台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台、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後吸收115萬餘人資金共計762億餘元,其中重複投資金額為164億餘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後,除部分集資款用於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餘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餘元。

被告人丁寧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甸、張敏、彭力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磊、侯鬆、許輝負責製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按照丁寧、丁甸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被告人王之煥、謝潔、路濤、張平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台發佈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潔、楊翰輝、姚寶燕、楊晨、丁如強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並通過被告人齊鬆巖、楊翠致、路濤、丁如強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倩倩、張傳彪、宗靜、劉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台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此外,法院還認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磊、侯鬆、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鬆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路濤、張平、丁如強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晨、王磊、高俊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寧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潔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寧、丁甸張敏、彭力、雍磊、侯鬆、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鬆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楊晨王磊、路濤、張平、丁如強、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數罪,依法應當並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並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磊、侯鬆、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註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製作虛假債權項目,製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於欺騙投資人投資。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合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着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台息差收入為負。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後,除部分用於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餘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認定一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邦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洪偉於2002年12月起在廣州市先後註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並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採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億餘元,集資參與人達23萬餘人。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户,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於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於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鉅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榮珍、陳少鋒、範秀忠、薛雲峯等人負責組織、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温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相關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永鵬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被告人吳逄笑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户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户,非法集資期間,蔣洪偉大量揮霍集資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獲得幾萬元至幾百萬元數額不等的業績提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範秀忠、陳少峯、薛雲峯、羅永鵬、吳逢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温運平、羅禮俊、姚棉濤、丘光前、高可創、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蔣洪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張榮珍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對被告人周文風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剖析解讀】

本案被告人蔣洪偉及相關邦家公司在沒有取得融資行政許可資格情況下,以相關邦家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通過銷售會員卡、區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大肆吸收資金。蔣洪偉非法集資後,絕大部分不用於經管活動,主要用於以新償舊,不具備償還能力;還肆意分配、隨意處置集資款,大量資金,根據個人喜好,以現金方式獎勵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額的業績提成或被蔣洪偉個人用於不能帶來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認定蔣洪偉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被告人張榮珍、範秀忠、陳少峯、薛雲峯作為再洪偉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法集資活動的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羅永鵬負責對公司人員進行培訓,被告人昊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公司財務賬户,並按照蔣洪偉的指示轉付集資款,均得到鉅額利益,足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共同故意。據此,對蔣洪偉及前述被告人認定集資詐騙罪,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蔣洪偉等人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屬於蔣洪偉等人的個人犯罪,不屬於單位犯罪。

(三)“黃金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2007年3月,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稱為“廊坊市黃金佳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梯為公司股東。2007年至2010年間,公司多次更名及變更註冊資本201年5月更名為“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對房地產、酒店、工業園區基礎建設的投資;金銀製品的零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被告單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連、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黃金佳門店,利用經營實體金店,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户口口相傳,與不特定人員簽訂黃金佳內部福利協議,內部福利兩便協議、預訂預售中立倉合同金管家購買協議、“金髮展”委託信託協議書、“金元寶”合同“大贏家”白銀理財協議書、黃金佳金銀/黃金/白銀製品買賣合同、提金卡全額購買協議,積存卡積存系列金條/金錢協議、黃金佳系列金條/金錢代保管協議,並允諾收益等方式吸收資金共計153.7億餘元。

被告人肖雪作為公司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指揮、決策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吸收資金:被告人何海靖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被告人李運江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後勤及開設分公司、營業網點等新店的選址,被告人魏喆作為廊坊市金實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公司交易部經理、負責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軟件研發及維護,被告人許漢傑作為黃金學院的副院長、負責培訓,被告人王蒙君作為公司行政人事總監負責入力資源和員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為公司二名股東之被告人康學偉作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經理兼石家莊分公司經理,被告人陳梅傑作為公司財務副經理,被告人劉興隆作為董事長助理兼司機,被告人崔志偉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被告人王來鋒作為深圳分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新作為京津廊大區廊坊市區第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李昱濤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人張瑋立作為公司審計監察部經理在不同時期均參與了謀劃、指揮和具體實施公司吸收資金業務。

2014年7月,被告單位賬户被管控後,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分別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户並在多個分公司、營業部設立多部P0機繼續吸收社會資金,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肖雪將所吸收資金用於購買黃金佳大廈、安次區工業園區土地,車輛、房產,黃金白銀投資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綠野仙莊、固安綠華濃等關聯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國留學費用並分別給肖淑娣、肖娟,肖發各1000萬元人民幣;向清華大學捐款5000萬元人民幣,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500萬元人民幣,向經濟參考報社支付500萬元人民幣;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員工工資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的租金,基礎建設費用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運江、魏喆、許漢傑、康學偉、王蒙君、陳梅傑、劉興隆、王來鋒、崔志偉、李新、李昱濤、張瑋立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各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肖淑第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同時判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本案屬於單位犯罪,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經營黃金白銀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户口口相傳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許諾收益,吸收資金,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內部的高層會議或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決定,經營中立倉、內部福利協議等產品,並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發行上述產品,且所吸收資金全部進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户,或者雖進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户,仍歸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支配。據此,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徵,依法應認定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