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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各部門職責規定

欄目: 環保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3.94K

今年2月1日《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條例明確規定了環保、城管、公安、規劃、建設、市政、市容、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形成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多方聯動、全民參與的監督管理體系,使城區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聲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為人民羣眾營造舒適、安靜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

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各部門職責規定

快來了解一下《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關於各部門的職責規定吧!

一、市環境保護局

負責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固定設備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況。

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建設單位承擔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污染防治監督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正常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噪聲達標排放。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對確需連續作業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夜間作業證明。夜間作業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內容、方式以及環境噪聲防治措施。施工單位取得夜間作業證明後,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的顯著位置公佈,並按照夜間作業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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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城管執法局

負責社會生活噪聲、商業經營及文化娛樂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二十一時至次日七時期間進行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不得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產生環境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對噪聲擾民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在街道、廣場、公園,開展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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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公安局

負責其他社會生活噪聲和車輛產生噪聲的監督管理。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不得從事採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產生噪聲干擾居民正常休息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七時之間及大學聯考、會考日全天在居住區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居民住宅空調器的室外機組應當按照規範合理安裝使用,防止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規範安裝、合理使用車輛防盜報警裝置,防止防盜報警裝置產生的噪聲干擾周圍環境。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家庭飼養動物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或者拆除。駕駛機動車輛不得在禁鳴區域、路段和時段鳴放喇叭。

加大對交通噪聲的治理力度。加強對全市重點區域及禁噪路段的機動車鳴笛違法行為的集中整治,加大對城區主幹道及居民區的管控力度,及時查處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的噪聲超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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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市容園林局

要加大對渣土車清運的管理,合理安排清運時間,避免連續作業。會同交警支隊嚴格控制渣土車輛的路線審批,避免因連續審批造成噪聲擾民。

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地鐵辦

加大對市政道路施工、交通運輸、地鐵建設噪聲管理,避免因夜間施工導致的噪聲擾民問題。同時,管護單位要加強對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

六、市建委

要加強對民用建築隔聲設計和施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降噪、防振的產品和材料。

七、市規劃局

要科學規劃道路和敏感建築物集中區之間的防護距離,防止噪聲擾民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