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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病假證明(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93W

第一篇:如何開病假證明

如何開病假證明(精選多篇)

如何開病假證明

如何開病假證明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更多請你搜索:)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五、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週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一、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5、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第二篇:病假證明

病假證明

病假證明

.到醫院進行全身體檢,選擇比較花時間的套餐,要體檢完都要花一天,拿體檢結果還要花時間。

2.也可以到醫生那裏開驗血單(比如肝並性並影響工作的其他疾病等)然後去抽血化驗,又要花一兩天時間才能拿化驗單(你可以一週以後再去拿)。也可以跟醫生説你長期加班導致頭痛失眠,需要吃藥休息。

3.讓朋友去看病,用你的名字辦一份病歷,朋友的醫院證明上就是你的名字啦。

記着一點,在醫生眼裏沒有一個人是完全健康的,醫生最會挑毛病,看病花時間是可以請假的。

人在國外近4年,國內工資照領不誤。這樣的好事,只需一張病假證明單就能搞定。而這張病假證明單是跨越國界、在人未回國的情況下,通過人情從國內醫院開出來的。近日,濟南一家事業單位爆出有員工憑“人情假條”吃空餉,為其開具跨國“人情假條”的醫院正是山東省精神衞生中心。

“病人”長期在國外陪讀,國內醫院卻屢屢開出“病假條”,且高達14次。於是有人納悶:山東省精神衞生中心咋會開出“跨國假條”?對此,當事醫生趙玉萍倒是直言不諱、實話實説——裏面摻雜人情成分。趙玉萍為了人情,在不見“病人”的情況下,屢屢開出病假條,其實,不僅僅是“開習慣”了,關鍵是職業道德淪喪,對自己違背良知、職業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熟視無睹了。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37條第4款為“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顯然,不見病人,趙醫生敢十幾次開“跨國病假條”是違法行為。

其次,一個人長達4年不上班,問責的板子僅僅打在“病人”和醫生身上,也有失偏頗。用人單位只見假條不見人,應該有相應的應對措施,一旦發現弄虛作假,就應該停發工資,甚至辭退或開除。

所以,面對“跨國假條”,我們不僅要埋怨“病人”的狡詐、醫生的無德,還要譴責用人單位管理的不善。其實,在這場虛假“跨國假條”遊戲中,最受傷害的還是公眾感情,以及社會公平與正義。

第三篇:病假證明範文

病假證明範文

病假證明範文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你好!

我是….部門的…….。由於我身體原因,現以體力不支、狀況不佳。極度影響到了工作。我感到非常抱歉。我已去醫院檢查,醫生建議我在家休息二個禮拜。希望領導理解並批准。我希望我能儘早恢復健康回公司上班,謝謝!

姓名

時間尊敬的領導:

我因為身體不舒服,前往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患上重感冒,肺內感染,需要打點滴3天,為此,特請假3天,手頭雖有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時間還來得及,待我身體痊癒,一定加倍努力工作,完成全部工作,特請領導批准。

附:醫院診斷證明

此致

敬禮!

請假人:

__年__月__日

病假條格式要求:

1.居中寫標題“病假條”,這是所有應用文的通用要求;

2.頂格寫稱謂,即向誰請假,注意應加上其職務,以示尊重;

3.第二行空兩格開始寫正文;

4.寫明病假原由,這個地方要實事求是,否則後果自負;

5.病假起止時間,這個非常重要,必須寫明確;

6.假期所去方向,聯繫方式(能第一時間聯繫上你的聯繫方式),聯繫人;

7.祝福對方,這個是所有公文裏表示對對方的友好;

8.最後加上請假習慣用語“請批准”、“請予批准”等;

9.病假人簽名;

10.你寫病假條的時間。

病假條怎麼開給單位?

注意:

1.醫院不開病假條,只開診斷證明。

2.病假條要自己據實寫。

3.病假條最好附上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在病假條內説明,並另附原件)。

4.假期回來及時銷假。

早上一上網,就看到許多網站的頭條是“新產假規定產假擬由90天增至14周”,看到這樣的題目,專門拿了計算器算了2次,才敢肯定14周也就是98天。產假從90天,增加到98天,增加比例不到10%,23年才修訂一次的法規,就這樣?產假90天是什麼依據?14周又是什麼依據呢?

對於這14周,甚至有的同事説,直接就寫增加8天得了,寫什麼14周,就是玩文字遊戲。而正在懷孕的女同事,甚至只是看了一眼,就馬上工作了,問她什麼感覺啊,説:增加8天,一週多一點,對於生產後的媽媽來説,只能是聊勝於無,比原來強點有限。上網查看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的全文,發現較之前的政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沒有特別實質性的變化,甚至有些地方還不如原規定了。比如以前是要求企業“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而現在只是“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當然,以前的規定已經形同虛設,在民營企業、新企業、小企業如雨後春筍的中國,這條法規是無法執行的,現在的規定對企業有點提醒作用:有錢而且女員工又多的企業,招工不是難嘛,做點福利吧,現在工資早已經不能留住員工了,只有在福利上做文章了。

新產假規定的另一個看點是:流產給的假期明確了,2-6周。這是個好事啊,本來流產就是小月子,不好好保養的話,對女性身體損害較大,誰能沒點意外呢?由於以前的流產休假規定得很模糊,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十多年,還真的很少遇到流產休假的,大部分女員工都是不吭聲,自己扛過去了。現在有了這麼明確的規定,肯定大家不會含糊,該請就請了。不過話説回來了,增加8天給員工的感覺沒有太大的變化,對企業來説也是一樣,90天的假都給了,98天也差不多吧,企業也不會太痛,這個規定因而也容易執行。但是,相對於98天產假,流產假期這條規定,得讓具體執行的企業hr愁白了頭,要是遇到時不時就搞點意外的員工怎麼辦啊!又得夾在員工和老闆之間左右為難了,又得馬上修訂企業內部制度,針對流產弄一個縝密詳細的規定。

第四篇:病假證明

南寧市第一人民醫院

疾病證明書no.1326750姓 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工作單位

診斷情況:

醫囑及建議:

注:未蓋“病假證明專用章”無效

師 主管科室年月日醫

第五篇:病假證明模板

病假證明模板

病假證明模板

三、對我國現有病假管理制度的評價及完善建議

我國現在對於病假的管理並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只是一些部門規章有所規定立法層次比較低,而且這些規定並不是從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的角度出發,而是從用人單位行政管理或者是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出發的。

1992年6月9日原勞動部、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衞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假職工管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職工因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的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其目的是為了糾正“人情診斷”、“人情假條”等不正之風,但是該規定忽視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1995年9月上海市勞動局發佈的《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疾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並由企業行政審核批准。該通知雖然發佈於勞動法實施之後,但他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權,筆者認為該通知還是建立在對勞動者不信任的基礎上,似乎勞動者是一個容易犯錯的小孩,而用人單位是一個擁有正當權威的家長。

1999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和國家中醫管理局發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勞動者有權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並在選定1年後有權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要求。201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亦規定:職工可以到本市範圍內建立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就診。上述兩個規章雖然從醫療保險的角度出發,把勞動者的就醫的選擇權在醫保定點醫院的範圍內賦予了勞動者,但是上述兩個規定都沒有涉及到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指定醫院的問題。

我們認為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權必須得到尊重,勞動者在患病時有自主選擇醫院就醫的權利。從保障用人單位的正當權利出發,當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病假有合理懷疑時應賦予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到指定醫院複核的權利。鑑於病假問題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應提高立法層次,我們建議在將來修訂勞動法的時候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