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實用文 > 證明書

如何證明分居兩年(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1.43W

第一篇:怎樣證明分居兩年

如何證明分居兩年(精選多篇)

怎樣證明分居兩年

要界定分居,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因夫妻之間感情不和,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值得注意的是,重點在於“感情不和”,很多人由於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兩年以上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那樣雖然也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但不可以作為離婚的原因進行採納。只要不能證明他們之間感情不和,法律上不予支持。

2

如何證明夫妻已分居

一、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説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三、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四、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遇到有人諮詢説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別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別居方式有協議別居和法院判決別居兩種方式,別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但是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和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第二篇: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關於分居的證明,法庭只能接受派出所及居委會的證明,但這兩個機構一般也不會出具類似證明

建議把房屋出租,且要找上述兩機構開出證明

或直接起訴,敗訴的話,半年後再起訴,一般不論是否分居,法庭都會判處離婚

2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分居2年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依據,也是起訴離婚,法官判決離婚會考慮的因素,而並不是説你分居滿了2年就可以自動離婚,要不通過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處辦理;要不就起訴,通過法院判決。另外,對待婚姻一定要慎重,結婚的目的可不是為了離婚啊!

3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以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達到了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無可挽回的程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應當從婚姻基儲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在三十二條第三款中列舉了幾種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依法判決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榷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已失蹤。然後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第三篇:怎樣確定分居兩年分居兩年的定義

怎樣確定分居兩年分居兩年的定義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在訴訟離婚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法庭調解無效,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准予離婚。這裏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停止性生活,互不履行同居義務(不要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等義務)。所以不是還住在同一房屋,這個沒有限制。當然這個是需要舉證的,即“誰主張,誰舉證”。司法實踐中,主要由主張分居者舉證,因夫妻間的性關係依法依道德都只能是兩人之間的事,不能也不應有第三人在場並日後證明。所以舉證比較難。信法網的主題是讓法律服務更便捷,不用為了找律師東奔西跑,直接在網站下單,律師審核和代寫完通過郵箱或網上下載就可以輕鬆使用自己的文書了,此外只要客户定製了我們的代寫離婚協議書或者代寫服務,就可以享受免費法律諮詢。信法網向全國代寫法律文書專項業務,方便廣大羣眾,不出家門,花費較小的費用,就能享受到相當於專業律師提供的代書代理辯護等全套法律幫助。 律師團主要提供以下代書服務:一、非訴業務代書服務,代理書寫信訪材料,仲裁、聽證、調解書協議書申請書答辯書代理詞代理思路,告狀信,舉報信,報案信,檢舉信,合同協議,法律意見書及其它各種非訴法律文書;二、訴訟業務代書服務,代理書寫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再審申請書、申訴書、抗訴書、代理詞、代理思路等,代理書寫刑事案件被告辯護詞、辯護思路、上訴狀、申訴狀。離婚協議書代寫 律師代寫 代寫離婚協議書 文書代寫 代寫起訴書 代寫起訴狀 代寫遺囑 代寫遺書 律師代寫協議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説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説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夫妻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妻子即擅自離家外出至今未歸,現丈夫以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訴訟離婚。日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達,並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依法缺席作出一審判決:一,准許原告榮某與被告江某離婚;二、婚生女餘某由原告榮某撫養,被告江某承擔子女撫養費每月300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餘某年滿18週歲時止。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榮某負擔。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新安鎮某村組的村民榮某。於1979年7月27日出生。2014年冬經他人介紹與1983年3月15日出生的同鎮不同村組的姑娘江某相識,2014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2014年農曆正月13月生

育一女餘某.2014年4月,雙方因婚後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而致江某不聲不響即擅自離家外出不歸,餘某亦有榮某照料生活,榮某因江某不歸已兩年有餘、和親友均無聯繫而即訴訟要求判令離婚。

法院依法公告送達,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本案原、被告婚後既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被告又擅離家外出不歸,雙方分居已滿2年,故原告訴訟離婚,且要求撫養一直跟隨父親生活女兒,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信法網是電子商務法律服務平台,提供在線法律諮詢、文書定製服務、免費合同文本,歡迎廣大朋友們註冊體驗。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問題,請諮詢在線tq客服,或者撥打400-050-5151免費電話諮詢,信法網將竭誠為你服務!

信法網:

信法網微博:

第四篇:分居證明

分居證明

本人鍾永芬,女,漢族,與鄭祿武1983年結婚,2014年本人去浙江打工,2014年回來開旅館,與男方鄭祿武分居11年至今。

特此證明

年日 證明人:月

第五篇:如何證明分居時間

如何證明分居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請你繼續關注本站)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這項規定成為法官判斷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重要依據。近年來,人民法院根據該項規定判決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於不少人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分居”一詞的涵義理解不正確,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夫妻兩地分居,違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正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是公正審理此類離婚案件的前提。

《辭海》對“分居”一詞的解釋是:“夫妻雙方不共同居祝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因夫妻雙方感情不睦,不願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經過協議而永久或臨時分居。另一種為夫妻一方由於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暫時不能共同居祝”很明顯,前一種情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不願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觀因素;後一種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觀因素,而非主觀因素。這種情形的分居就是人們通常講的夫妻兩地分居。我國《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在“分居”一詞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這就很清楚的説明其涵義應為第一種情形。因此,我們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時,要準確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詞的涵義,不要將分居的兩種情形混淆。

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不能僅從表面現象上去分析。分居的兩種情形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祝但夫妻兩地分居並不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並不意味着夫妻必須分居兩地。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白天各幹各的事、晚上各進各的房、各睡各的牀”的現象並不少見,這種情形,從表面上看,夫妻之間並沒有分居兩地,但卻是一種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因此,區別《婚姻法》中“分居”與通常意義上的兩地分居,必須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筆者認為,區別分居的兩種情形,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夫妻之間是否同居?2、夫妻雙方在分居兩地的情況下是否保持聯繫?3、雙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幫助、相互關照?4、在經濟上是否分開?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是否盡義務?6、夫妻之間是否互相忠誠?7、夫妻分居兩地的原因是什麼?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因工作或居住地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夫妻兩地分居演變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對這種情形,我們在審理此類離婚案件過程中,就要結合上述幾個方面的因素去查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具體時間,而不應該從夫妻兩地分居之日起計算“分居”時間。

繼續追問:來自手機問問您好,她已經離開我好長一段時間了,她也更換了電話號碼,可以説我現在對她一無所知。而且小孩從出世都沒有吃母乳,一直是我媽媽帶,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如果離婚會有什麼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