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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精選多篇)

欄目: 證明書 / 發佈於: / 人氣:2.29W

第一篇: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精選多篇)

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1、工資發放證明。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據(欠條);

2、社會保險記錄。有的單位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工作服 、工作記錄(在單位工作的照片、單位組織活動或者年會的合影)、職工登記花名冊(蓋章)或者上面帶同事的聯繫方式;

4、房貸收入、繳税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記工表)。原件,公司蓋章。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

7、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8、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當然實踐中可能在職的同事一般不會出具證言。

9、錄音。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

10、印有本人聯繫方式的公司宣傳彩頁、名片等其他證據。

第二篇:證明勞動關係寫法

證明

茲證明本人與李秀芬、劉瓊華三人在常州新北區河海青偉城市旅店輪流從事看牀鋪的工作。平常工作時間是8:30-17:00和13:00-21:00。2014年3月25日上午李秀芬在去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被送武進人民醫院救治。本人也沒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平時工資在每月15日發現金,無工資單。

特此證明!

證明人:

年月日

第三篇: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當發生了用人單位不承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時候,勞動者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其實勞動者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就可以避免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陷入被動局面。以下是證明勞動關係的5種方法:

首先,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户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户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上面這些都可以來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

第四篇: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14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通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認為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勞動仲裁前蒐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説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

事實上,如果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繫的單位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此類證據由於是法人或其它組強開具的,比證人證言效力要高,按證據規則的規定也不需出具單位出庭質證,法院或仲裁即可認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簽名的資料

勞動者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外代表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時會在辦理具體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關於此種類型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説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方面的反證。

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總之,律師認為,勞動者申請仲裁前儘可能蒐集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從而避免敗訴的風險。

第五篇: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胸卡”、“通訊錄”、“名片”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8、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用人單位下發的蓋章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或蓋章的用人單位文件(管理制度等)。

9、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或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繫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

10、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

11、錄像、錄音、照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像、錄音。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12、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