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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簡單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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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讀「簡單版」(精品多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 篇一

個性化消費是社會消費規模、消費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出現的產物,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都經歷過這個階段。隨着收入水平、知識水平不斷提高,消費者的行為更加成熟,消費需求更加複雜,消費心理更加穩定,人們購買商品不再只是滿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個性化特徵,希望通過個性化消費來體現自身的品位和價值。近幾年來,中國的個性化消費市場發展迅速,80後、90後和00後成為個性化消費的主流人羣,隨着這一羣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突出,個性化消費將成為中國消費市場擴大和升級的巨大推動力。

中國個性化消費市場迅猛發展,直接得益於移動互聯、大數據等先進技術造就了“有效市場”。大數據帶來準確、及時的信息,大大減弱了信息的不對稱,有效溝通了供需雙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產和消費的波峯和波谷,從而使消費者的個性化、定製化需求能夠被精準統計彙總,以最快速度傳遞到生產者、銷售商和電商平台,生產、經銷和電商平台環節由此能夠充分掌握和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定製化需求。以家裝定製為例,今年淘寶“雙十二”期間,全屋定製服務出現爆發式增長,開場僅10分鐘,成交額就超過了去年5小時,“雙十二”全天成交達到去年的29倍。

中國個性化消費增長與消費升級趨勢“不期而遇”,有專家認為,我們正在進入“個性化升級的新消費時期”。這一時期的鮮明特色,就是以消費者為核心,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為目的,重構人貨場的關係,通過消費者需求升級推動商品生產和服務升級。與此同時,消費結構、消費需求、消費渠道和消費理念都將發生深刻變化:在消費結構上,側重於發展性、服務性的消費方式,用户的個人體驗變得更為重要;在消費需求上,個性化、品質化的用户需求尤為突出;在消費渠道上,注重線上線下聯動的經營模式;在消費理念上,個性化、綠色健康、便捷高效、重體驗成為關鍵詞。

今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出,積極培育網絡消費、定製消費、體驗消費等消費新熱點,鼓勵與消費者體驗、個性化設計、柔性製造等相關的產業加快發展。發展個性化消費、定製消費被列為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一項重點工作,表明我們對個性化消費、定製消費目前的規模和水平已有清晰的把握,也更凸顯了個性化消費、定製消費在擴大消費、引領消費升級過程中要發揮的重要作用。

個性化消費反映了消費者的獨特需求和小眾需求,但與標準化、規模化生產經銷並不矛盾,或者可以説,在移動互聯、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全渠道營銷、移動支付、物流骨幹網等基礎設施支撐下,個性化消費甚至更適合以標準化、規模化模式生產銷售。因此,中央發佈的上述文件要求強化產品和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優化質量標準滿足消費結構升級需求,結合消費細分市場發展趨勢,開展個性定製消費品標準化工作。做好了個性定製消費品的標準化、規模化產銷,個性化消費市場將很快出現新的爆發式增長,中國消費升級也將進入新的成熟發展期。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 篇二

對普通消費者來説,每年“3·15”就像鄉下的趕集日一樣熱鬧非凡。我常常抱着看客的心態,猜測着哪家無良廠商又將被媒體曝光。

20__年11月4日國務院國辦發〔20__〕81號文件發佈,明確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這意味着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將逐漸加強。責任意識告訴我,作為銀行從業人員,我們即將走上為廣大金融消費者積極維權的道路。

金融消費者屬於消費者範疇,他們是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為什麼要把金融消費者單列出來成為“保護動物”呢?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老百姓的“錢袋子”越來越鼓,豐衣足食後,老百姓選擇把錢存放在金融機構或購買金融產品。於是,金融機構無形中便成了老百姓“錢袋子”的守護神。而隨着金融市場改革發展不斷深化,金融產品與服務日趨豐富,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複雜、風險更大,因而圍繞着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數不勝數的“錢存銀行卻不翼而飛”等案例表明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金融消費者的“錢袋子”越來越不安全了。

因此,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問題日漸凸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刻不容緩。假如日益爆發的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未能得到及時解決,將會影響銀行在廣大金融消費者心中的公信力。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八大權益,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信息安全權。

由於信息不對稱、認知偏差、外部效應等原因,加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金融消費者難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責任自然而然落在了金融機構一方。作為金融機構的郵儲銀行,應義不容辭地主動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擔。

我個人認為,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事前預防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斷增強工作責任心,最終才能達到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堅持“預防為先教育為重、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原則,在營銷過程、服務質量、內控管理上進行優化,保證每位銀行員工深刻理解、充分認識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提升郵儲銀行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對銀行來説,廣大的金融消費者往往都是行蹤不定的。那麼,怎樣才能讓金融消費吃到“八大權益”這顆“定心丸”呢?我個人認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金融機構採取主動出擊的方式,廣泛而持續地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並建立長效機制,從而提高金融消費者正確識別風險、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其實,在國務院還未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意見之前,郵儲銀行就已經通過開展各種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逐漸形成了金融知識普及長效機制。今年以來,我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者主題宣傳活動,包括“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金融知識進萬家”、“金融知識普及月”、“普及金融知識萬里行”、“送金融知識下鄉”、“徵信知識宣傳月”、“反洗錢宣傳月”、“金融知識進社區”等。通過綜合運用網點陣地宣傳、進社區等多種方式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實用性強的金融知識。通過多渠道的積極宣傳,加大了宣傳教育的滲透率和金融消費者參與度,提升了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金融素養。

一方面,我行加大了營業網點的宣傳引導力度。在轄內營業網點,我行設立了貸款業務諮詢台、服務窗口、服務熱線、意見箱等,及時為金融消費者答疑解惑。另一方面,我行積極開展現場宣傳。通過在集市設立宣傳點、設立宣傳欄、掛貼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金融知識。我行還因地制宜,制定了契合廣大農村的金融知識宣傳方案。抓住農閒時,組織宣傳員走村進户、深入農家院壩、田間地頭講解宣傳存貸款、ETC、銀行卡、網上銀行、投資理財以及預防假幣、抵制非法集資等金融知識。

在金融知識宣傳活動中,我行通過細分服務受眾人羣,提高宣傳服務實效。宣傳服務活動針對不同對象確立了不同的宣傳重點。根據年齡和知識結構的不同細分受眾人羣,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服務效果。對大中專學生重點宣傳創業貸款、銀行卡、防範金融詐騙等知識;對國小生進行基礎性金融知識趣味講解;對老年人羣重點宣傳打擊非法集資、防範金融詐騙;對青年人羣重點宣傳金融理財、貸款知識。同時,我行還結合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循序漸進地介紹郵儲銀行的新業務、新產品。在活動中,重點宣傳、推廣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創新產品。在此基礎上,向對金融服務達到一定認知程度的消費羣體介紹收費政策,包括賬户管理費的收取以及免收費、低收費政策,引導客户理性選擇銀行服務,強化風險意識,規範零售業務的宣傳與銷售。

在金融服務過程中,我們不僅要採取主動走出去的方針,加大金融服務宣傳力度,還要通過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主動迎接金融消費者走進來,解除金融消費者的後顧之憂。

營業網點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接觸者,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前沿陣地。我行建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明確營業部負責人是客户投訴處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大堂經理為指定的投訴處理人員,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客户投訴處理工作。對客户投訴處理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處理、專人負責、逐級上報”的管理模式,及時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正當訴求。其實,無論社會環境如何複雜,也不管金融知識如何變化,只要我們以不斷提升服務為經營宗旨,就能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以無形的優質服務幫助金融消費者守護“錢袋子”的安全。有了金融機構的傾情守護,過上好日子的金融消費者再也不用擔心自己的“錢袋子”不翼而飛了。相反,金融消費者將回報金融機構一份信賴。最終,雙方會共同奏響和諧社會的美麗樂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心得體會 篇三

年年3·15,今年有不同。因為疫情影響,具有儀式感的央視3·15晚會延期播出,與往年鋪天蓋地講保護不同,這幾天促進消費的動作一個接着一個,聲音一浪高出一浪。這並不代表消費者權益保護不重要,面臨的形勢不嚴峻。疫情的發生,→←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新視角。

新冠肺炎疫情這隻“黑天鵝”的出現,給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帶來了困難和挑戰。從長遠看,中國經濟是一片大海,有着強大的韌性,完全可以應付短期衝擊。但不可否認,當前經濟受到了影響,尤其是餐飲等服務行業受到極大影響。在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中,消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消費壓抑,必然會帶來行業壓縮。正是為了推動消費市場復甦,多地發佈倡議書,發放消費券,助力消費增長。

這些應急手段,到底會發揮多大作用,有待實踐證明。但穩消費就是穩經濟,穩經濟就是穩就業,這是確鑿無疑的,其鮮明導向和強大決心貫穿於促進消費舉措的全過程。消費行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裏有沒有錢;也要看“糧袋”,市場提供什麼產品和服務;還要看“腦袋”,也就是由消費環境支撐的消費體驗。很難想象,在市場上到處充滿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進坑裏,消費者怎麼敢放心大膽地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看似落腳在消費者身上,其實最終受益的是經濟社會。而這,對掃清制約消費的罈罈罐罐,對疫情背景下的消費環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永遠的進行時,當下面臨着“傳統的消費痼疾未除,互聯網等新經濟的崛起、新消費領域的不斷拓展又帶來了很多新型消費糾紛”的局面。一方面,在傳統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依然任重道遠,另一方面,消費場景的變化,消費終端的轉移,又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新挑戰。這次疫情期間,且不講退票難、假冒偽劣口罩等問題,就拿作為新事物出現的“不接觸消費”來説,未來會給消費維權帶來什麼挑戰,很值得研究和重視。

對衝疫情影響,擴大消費是重要的着力點。要把被抑制、被凍結的消費釋放出來,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費、升級消費培育壯大起來,使實物消費和服務消費得到回補,需要全面營造放心消費環境。《關於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從強化市場秩序監管、積極推進消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充分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等領域,提出了明確要求。在落實過程中,要充分看到,目前的消費侵權,越來越呈現跨線跨介的特點,消費維權也呈現出跨區域跨部門的特點。只有打通線上線下,溝通門內門外,協調各方資源,才能做好消費環境的文章。

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時,促進消費的擴容提質,意義重大。疫情下的消費環境具有特別意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點綴。保護消費與促進消費是相通的,改善環境就是實打實促進消費,這賦予了今年3·15不同的意義。如果説刺激性舉措只是一時之計,那麼強化權益保護,則是長久之策。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實在在改善消費環境,就是為穩消費穩經濟穩就業做貢獻。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 篇四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行將持續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繼續提高對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體員工的維權意識,引導客户強化風險意識,以進一步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強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意識,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強員工的教育培訓,樹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從自身價值與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高度認識和關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問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制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到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中去,進一步完善各項內控制度,制定相應的考評制度,實現全員全方位的管理機制。結合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認真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類人員中開展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專項自查。自查重點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法合規收集、保存、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過自查,使全行內部權限管理規範,責任落實明確,有效降低個人金融信息被盜的風險,確保個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濫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維權意識

把金融消費教育貫穿於金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活動中,

加大對社會公眾的金融宣傳力度,提升全體公民的整體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 篇五

年年3·15,今年有不同。因為疫情影響,具有儀式感的央視3·15晚會延期播出,與往年鋪天蓋地講保護不同,這幾天促進消費的動作一個接着一個,聲音一浪高出一浪。這並不代表消費者權益保護不重要,面臨的形勢不嚴峻。疫情的發生,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新視角。

新冠肺炎疫情這隻“黑天鵝”的出現,給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帶來了困難和挑戰。從長遠看,中國經濟是一片大海,有着強大的韌性,完全可以應付短期衝擊。但不可否認,當前經濟受到了影響,尤其是餐飲等服務行業受到極大影響。在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中,消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消費壓抑,必然會帶來行業壓縮。正是為了推動消費市場復甦,多地發佈倡議書,發放消費券,助力消費增長。

這些應急手段,到底會發揮多大作用,有待實踐證明。但穩消費就是穩經濟,穩經濟就是穩就業,這是確鑿無疑的,其鮮明導向和強大決心貫穿於促進消費舉措的全過程。消費行為的完成,既要看“口袋”,也就是袋裏有沒有錢;也要看“糧袋”,市場提供什麼產品和服務;還要看“腦袋”,也就是由消費環境支撐的消費體驗。很難想象,在市場上到處充滿陷阱,每走一步都有可能掉進坑裏,消費者怎麼敢放心大膽地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看似落腳在消費者身上,其實最終受益的是經濟社會。而這,對掃清制約消費的罈罈罐罐,對疫情背景下的消費環境,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永遠的進行時,當下面臨着“傳統的消費痼疾未除,互聯網等新經濟的崛起、新消費領域的不斷拓展又帶來了很多新型消費糾紛”的局面。一方面,在傳統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依然任重道遠,另一方面,消費場景的變化,消費終端的轉移,又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新挑戰。這次疫情期間,且不講退票難、假冒偽劣口罩等問題,就拿作為新事物出現的“不接觸消費”來説,未來會給消費維權帶來什麼挑戰,很值得研究和重視。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 篇六

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伴隨着部分違法違規工商企業相繼被曝光,一些假冒偽劣商品和失信行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2019年,中消協公佈的消費維權年主題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這説明,堅守誠信,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推動消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工商企業和消費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誠信涵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關係,構建誠信社會,堅守誠信之道,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隨着人們社會、經濟交往日益頻繁,誠信在維護公眾利益和經濟秩序,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弘揚和傳承誠信文化,關鍵在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諸如柳州市傾力打造“放心消費”項目,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監管態勢就很有新意。無疑,只有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場主體依法進行懲處,才能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誠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是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培育和營造誠信生態圈,構建完善的誠信體系,遏制誠信缺失現象,重在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誠信者秉持品德高尚、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精神,積極推動經濟發展,體現了優良的道德品質和信用水準。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需要廣大工商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努力。因此,堅持以誠信為本,大力增強工商企業誠信意識,夯實經濟社會發展的信用基礎,是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環境,建設誠信社會的關鍵所在。

堅持以誠信為本,積極倡導和培育全社會誠信意識,是加快誠信文化建設的重要途徑。尤其是對廣大工商業者來説,依法誠信經營,虛心接受消費者監督,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性、有效性的商品信息,避免或消除漠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而贏得消費者信賴,不僅體現了工商業者的整體信用水平,而且使工商業者更具品質和魅力,有助於在全社會營造以誠實守信為榮、以欺詐失信為恥的優良信用環境,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健康發展。

實踐證明,只有堅持以誠信為本,大力提升全社會誠信水準,為誠信建設注入新的動能,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誠信新格局,才能使每天都成為315消費者權益日。

消費者權益保護心得體會 篇七

每年的315前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場全民維權戰鬥會如約打響。在這個特殊日子前後,包括政府、媒體、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費者大眾,都會把聚焦的目光投入這個全民參與的主題中來,可是有的時候,作為消費者很難在能找到“特殊關愛”。

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其根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維護消費者權益絕對不是這個“節日”前後一場轟轟烈烈的全民鬥爭就能藥到病除的,畢竟一年365天中,我們只有這一個特別感動的315。但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坑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卻是任重道遠的365天。面對這個有點特別糾結的特殊“節日”,作為消費者,我們很感動,因為我們實實在在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消費者權益被重視的認可感,然而,我們同樣特別希望這個“節日”裏才有的關愛能持續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當中。

全民參與的一場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會伴隨着315這個特殊“節日”到來如約而至。包括各大媒體在內眾多媒體提前就明察暗訪做好專題,政府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在這一天走上街頭普法宣傳,商家商户也要做好這個跟自己切身相關的活動主題,在這樣似乎節日裏才有的難得氛圍中,消費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這個時候去商場買東西,基本不用擔心會遇見假貨,而且服務態度也會出奇的好,這個時候去相關部門維權定然有會有人熱情接待。

315,作為消費者,這一天我們過得很順暢。但是,我們感動之時,也難免要糾結一個問題,這是所有廣大消費者在心底想説而沒説出來的一種聲音,我們需要“愛”,但是請給我們永恆的“愛”。因為,幾乎我們每天每一段時間都伴隨着消費行為,我們的生活時刻離不開消費。一個315我們過得很愉快,但是離開315的日子,我們卻很糾結,那個時候沒有這麼多善解人意與呵護備至,甚至為了一個簡單維權要傷感大半年,以至於通情達理的我們不得不放棄了這種奢侈維權。

我們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這樣的感覺,這樣被重視,被關注,有了問題能及時得到解決而不是隻在這一天裏得到熱情回覆;我們需要的是我們參與的每一種消費都能有315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產品質量與消費安全,不管是服務態度還是受理投訴的態度,我們需要商家你們能始終如一的像今天這樣對待我們。我們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門的普法與維權常年累月都能這樣持續進行。

我們需要的不是一年當中那個的315,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常態化的315。一個“特定節日”裏的315是遠遠承擔不了這種重任的,作為消費者,我們想説:“請賦予我們更多的3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 篇八

我想圍繞着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為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裏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説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並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為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於理念不同,我們希望眾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願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鑑。比如説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於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後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篇九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枱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