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效考核規定:
1)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不含分店店長)績效獎金主要是在月績效考核浮動工資中體現,以處罰單和考評表並用形式執行;第一檔(優秀檔)分數為90分;第二檔(良好檔)分數為75分;第三檔(及格檔)分數為60分。
2)主管級以下(不含主管級)績效獎金主要是在月績效考核浮動工資中體現,以處罰單形式執行;第一檔(優秀檔)分數為90分;第二檔(良好檔)分數為75分;第三檔(及格檔)分數為60分。
3)累計12月績效考核為一個年度週期,每月1日至月底最後一日為一個整月的考核週期,各分店月內每週一和第二月1日前將處罰單按崗位分類彙總,上報行政人事部進行統計。
4)第二月初行政人事部對各部門和各分店考核成績彙總後報財務部。
5)領班級以上(含領班級)績效考核分數為百分制,扣分執行,月底彙總;績效獎金具體發放金額是根據月績效考核成績剩餘分數彙總,達到相對應檔位分數,領取相應的績效獎金;未達標月績效獎金取消;若月績效考核分數出現負數,負分部分將按照5元1分的標準在固定工資中扣罰。
6)基層員工績效考核以績效獎金一檔位基礎分數,採取倒扣形式;月底剩餘分數為績效獎金;若月底績效分數出現負分,負分部分按照1元1分的標準進行扣罰。
7)分店店長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團隊建設與管理合格率、營業指標完成率幾方面。
8)主管級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9)領班級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10)基層員工績效考核表內容包括:崗位職責、標準化工作流程的執行、顧客投訴、綜合表現幾方面。
二、獎罰程序與權限:
1、公司部門、分店獎罰流程:直屬上級下獎罰單—受獎罰人簽字確認—執行—周彙總分類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備檔。
2、行政檢查獎罰流程:檢查部門對店長下獎罰總單—店長對獎罰總單簽字確認—店長根據總單下獎罰單—執行—周彙總分類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備檔。
3、獎罰權限:
1)公司、分店有權取消員工績效獎金的管理人員: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
2)公司、分店獎懲權限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
3)公司各部門獎懲權限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財務經理、採購部長、營銷經理;
4)分店有權取消員工績效獎金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店長
5)分店獎懲權限最高為10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店長
6)分店獎懲權限為3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廚師長(見習廚師長)、前廳經理(見習前廳經理)
7)分店獎懲權限為20分/人的管理人員:各分店組長(見習組長)
注:
1)各級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此規定,行使權限;如超出權限,可向自己直屬上級申請執行;
2)如公司各部門經理空崗,由總經理指定該部門下一級管理人員暫為執行此權限;見習崗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直接可以行使此權限。
3)同級別管理人員之間行使獎懲權限,必須由直屬上級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行政人事部經理除外。
4)管理人員不得以累計獎懲的形式,規避權限行使。
三、獎勵制度細則:
(一)在執行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予以21-50分獎勵:
1)工作富有成效,分店管理經濟效益特別突出者;
2)分店經濟效益長期保持穩定並有一定增長幅度者;
3)戰勝嚴重或特殊困難,使分店保持較好經濟效益者。
4)分店保持高水平的管理且具有推廣價值,經濟效益良好者;
5)提出的營銷策劃方案對公司系統內各分店具有普遍而明顯的實際效果並被採納者;
6)針對公司的管理、營運、發展等方面做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
7)積極致力於新產品的開發,其創造、發明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者;
8)所領導的分店受到當地政府或職能部門授予榮譽稱號者;
9)其它具體情況;
(二)各分店員工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予以2-20分獎勵:
1)行政檢查多次受到表揚者;
2)顧客給予口頭、書面、電話表揚;
3)在店長帶領下分店全員月績效考核合格率達到98%以上;
4)努力鑽研業務,對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所發明、創造、改革、提出合理建議被採納、成效突出者;
5)愛店如家、積極工作、熱情服務,為本店贏得榮譽者;
6)妥善幫助客人處理困難,受到客人高度讚揚者;
7)努力拓展業務,對本店經營有特殊貢獻者;
8)控制開支、節約有顯著成績者;
9)同壞人、壞事和不良傾向作鬥爭,捨己為人,保護賓客、同事的人身安全及本店資財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10)在特殊情況下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11)拾到客人遺失的貴重物品或現金上交或歸還失主者;
12)檢舉損害本店利益或其他不法行為,經查屬實:向公司舉報本店管理人員違犯規章制度經查屬實者;
(三)其它獎勵:
1)月績效考核員彙總員工流失率控制在5%以內,節省部分按照店長3分/人,前廳經理、廚師長按照2分/人獎勵。
2)年度彙總績效考核優秀率達8次,年度績效考核加5分;
3)年度彙總績效考核優秀率達10次,無須考評可直接晉級。
4)
四、處罰制度細則:
(一)1、其它處罰:
1)公司下店行政檢查發現問題按照兩倍扣績效考核分數。
2)月績效考核員彙總員工流失率超出5%,超出部分按照店長3分/人,前廳經理、廚師長按照2分/人處罰。
3)月彙總分店全體員工約績效考核不合格率達30%,店長當月崗位工資按照85%領取。
4)月考勤彙總,有一次曠工記錄當月績效考核獎金取消;未按照制度請病、事假超過三天(不含三天),當月績效獎金按照50%領取;未按照制度請病、事假超過七天(含七天)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國家法定假日補休或制度規定的假日除外)
5)年彙總出勤率:有曠工記錄;年累計病、事假超過20天,取消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6)顧客表揚獎勵,須經前廳經理或店長證實真實性,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後方可給予獎勵;如出現虛假顧客表揚獎勵,該職員當月崗位工資按照80%領取,取消當月所有浮動工資和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7)本年度工作出現嚴重失職事件,給企業造成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名譽影響;取消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8)連續兩個月績效考核不合格,該員工第三個月崗位工資按照80%領取。
9)年度彙總績效考核不合格率達6次,給予降級處理。
10)年度分店店長出現本店員工或其它部門員工的重大投訴;年度晉級考核延長一個週期。
11)年度彙總月績效考核全員不合格率達到6次,取消店長近期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12)年度出現顧客到社會行政部門投訴服務質量或產品質量,給企業造成名譽影響或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經濟損失,取消店長年度晉級考核資格。
(二)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給予1—20分/次處罰:
1)上班無故遲到、早退2分/次;
2)事假2分/天;
3)曠工20分/天;
4)病、事假未按照制度申請,即開始休假10分/天;
5)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給員工批假10分/人;
6)管理人員在月考勤相關證明不完整的情況下,批准給予發放工資10分/人;
7)財務人員在月考勤相關證明不完整的情況下,給予發放工資10分/人;
8)上班期間儀容儀表不整;
9)當值區衞生不合格;
10)當值區擺台標準不合格;
11)當值區備品未按要求準備;
12)未按照標準化工作流程操作;
13)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者;
14)工作時間吃東西;
15)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圍堆聊天、嬉戲打鬧、串崗者;
16)交接班未詳細交接事宜就離開;
17)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吹哨、唱歌或做不雅的動作。
18)越權擅自運用設施設備者;
19)隨地吐痰,隨手亂扔煙頭,果皮,紙屑等雜務;
20)上班時間看書報雜誌,收聽(看)廣播、錄像、電視者,
21)前廳、後廚基層員工在工作時間接聽私人電話或手機;
22)下班後無故在餐廳逗留者;
23)將閒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者;
(三)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30分處罰:
1)第二次違反第一條過錯;
2)私自換班、換休者、脱崗者;
3)上班睡覺;
4)損壞制服;
5)在公共場所、食品製作場所或禁止吸煙區域吸煙;
6)上班期間在酒店內喝酒;
7)擅自使用餐廳客用餐具;
8)擅自張貼、塗改通告、文件;
9)因工作失職造成輕微損失或其他輕微事故者;
10)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例會、培訓、會議者;
11)在同事中拉幫結派、惡語傷人者;
12)因帶情緒工作,造成顧客就餐投訴者;
13)代客人在本店外購本店有售的商品,造成本店經濟損失者;
14)對所屬物品保管不善或造成丟失者;
15)發現營私舞弊行為而又不及時上報者;
16)未按規定時間查夜或查夜中有徇私者;
17)對賓客不禮貌,與客人爭吵;
18)在店內聚眾賭博或觀看賭博。
19)偷吃分店或客人的食物;
20)未經店長允許私拿店內公物使用者;
21)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未造成事故;
22)未定期進行盤點,對財務清算工作造成不便,情節較輕者;
23)丟失出入庫單據或其它原始憑證,情節較輕者;
24)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25)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者;
(四)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20-50分處罰:
1)未經領導允許在店內擅自向客人販賣、索取、舉行募捐活動或要求客人代辦私事;
2)上班前飲酒,當班飲酒或管理人員無應酬當班飲酒;
3)未經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批,私調員工工資;
4)將店內物品、工具、材料、設備、器材等私藏;
5)未經批准私自將客人遺忘的物品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藏;
6)打架鬥毆之雙方當事人或與顧客發生鬥毆之當事人;
7)向顧客索要小費或其他報酬;
8)盤點時未及時清理、檢查快過期食品,造成財產損失者;
9)接受供貨商的宴請娛樂者;
10)店長違反工作制度或對下屬督導不嚴,造成較嚴重影響者;
11)未嚴格執行檢查制度造成安全隱患者;
12)營業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客者;
13)擅自移動或動用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或改做它用;
14)管理人員對員工投拆打擊、報復;
15)遺失本店重要物品導致中度損失;
16)擅自越權打折、簽字;
17)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造成較輕事故;
18)保安人員擅離職守、造成損失;
19)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相類似者;
(五)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0分以上處罰:
1)對客人及同事粗言穢語、出言不遜或恐嚇、威脅同事;
2)拒不執行公司對其最終處罰決定;
3)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工作安排;
4)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包庇隱瞞;
5)蓄意損耗、破壞本店或客人物品者;
6)在爐灶上有明火時,擅離崗位,造成較重事故;
7)所犯錯誤與上述條款性質類似者。
獎懲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並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 獎勵管理
第七條 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並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 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 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 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 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 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四章 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 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衞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衞生。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祕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户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户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並以申訴後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二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並負責歸檔;
第二十四條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五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獎懲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後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後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售後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僱。
第八條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僱。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後服務中心採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後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後服務中心採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客户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範得宜,使售後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凡售後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挪用公款者,一律解僱。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與客户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十八條業務人員自親或夥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僱。
第二十條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鉅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僱。
第二十三條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僱。
第二十四條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建立客户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售後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積極鑽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為用户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並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與客户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僱。
第三十四條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僱。
第三十五條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並記過一次。若是幹部協同部屬者,該幹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售後服務中心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實施後,售後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