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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傷管理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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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傷管理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衞生工作,並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並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並於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癒後,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並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於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於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並經公司批准而確定,但批准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籤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癒後,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並經公司考核後,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鑑定痊癒上班後,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於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於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於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於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後,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牴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章 總則 篇三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 uawen.c n 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

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後,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衝突後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託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

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後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