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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2W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條例精品多篇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

一、學校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分工負責安全保衞工作的校領導組織實施。

二、學校成立義務消防隊,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各重點防火部位(如實驗室、人員密集場所、圖書館、倉庫等)的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消防知識,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各單位人員應瞭解本單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並設專人保管,所有人員都有責任愛護消防設施,禁止隨意搬動、損壞和挪用。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不準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樹葉等雜物。

五、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嚴禁私自亂拉電線,隨意更換保險絲規格,增加用電設備。批准使用電爐、電烘箱及其它大功率電器的單位或個人,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經常檢查電器安全和電路情況,發現隱患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防火設計,進行完工驗收,種類消防設備應納入校園建設的統一規劃。

七、任何人發現火險,火警都有義務和責任及時報警,奮力撲救,並注意保護好現場;消防器材未經保衞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挪用或它用。

八、學校及各重點防火部位要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案,經常保持足夠的水源和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學校對重點防火部位、消防設施及電源等定期檢查,對火險隱患下達整改意見書。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幹部職工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位,是指部機關各司局和在京直屬各單位。

第三條 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制。辦公廳負責機關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部在京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單位安全領導小組、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單位安全保衞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度。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各單位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防火重點部位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組織職工進行鍼對性消防演練;

(三)進行經常性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在上班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七)消防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一旦發生火災,應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及時報警,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隱瞞火災情況;

(八)火災撲滅後,應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七條 展覽館、賓館、招待所、幼兒園等人員聚集場所和有實驗樓、實驗室、計算機房等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遵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實職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嚴格落實動用明火管理制度,施工場所明火作業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對施工區實施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由專人負責監護,確保消防安全。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的各類場所,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設施。合同中應依法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訂立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承包、承租或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職工、家屬居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委託物業企業管理的,由受委託管理單位負責。

居住區消防安全責任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進行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劃定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內容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況、單位是否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並由檢查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簽字。要妥善保管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檔案,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在清除前,應採取必要安全防範措施。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對危險部位、設施的使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保衞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單位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實行重點檢查;

(二)對存在火災隱患以及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部位),要立即通知主管部門或單位進行改正;

(三)對火災事故及時進行調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火災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對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審批或者驗收的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辦理;

(五)對羣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除按《消防法》規定處罰外,當年平安建設考核為不達標單位,並在部內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農辦發〔2004〕8號)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三

一、組建義務消防安全檢查隊伍,目的是通過羣防羣管,使社區的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二、落實與街道安監辦簽訂的年度安全責任書各項工作,促進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三、對社區居民和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編制工作計劃,在街道安監辦和消防部門的指導下采用多種形式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和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對社區開展消防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發出安全隱患告知書,督促其整改,組織社區各大經營單位進行定期的消防安全交叉檢查,檢查結果定期向街道安監辦和消防部門彙報。

五、每年至少組織社區單位進行2次消防演練,通過演練,不斷提高義務消防隊員的滅火實戰水平。

六、按照消防安全實際工作要求,建立消防檔案,通過 “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彙報”形式,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區消防安全狀況,並做好年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