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2W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精品多篇)

章 資質資格管理 篇一

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註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篇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章 監督管理 篇三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章 附 則 篇四

第四十四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