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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13W

合作社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一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500—5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1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農業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二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幹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蔘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並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户貧困户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户109户入股19.2萬餘元,通過紮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户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羣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三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户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四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祕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後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後,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户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准,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准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祕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彙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註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託)或全體農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託)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託)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並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後,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塗等資源型資產和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於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於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託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託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户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_____%;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_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後_________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户,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户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户。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託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後,於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並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農業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七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 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 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 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台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 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採購、採購與驗收保管、保 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台賬登記責任制度,確 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台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 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 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週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 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 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 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鑑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 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 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 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 xxxxxxx 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 xxxxxxx 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 在 xxxxxxx 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 作社出資額度 2 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 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 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 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 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向社 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 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 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八、社員賬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户,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 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 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户,僅作盈餘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後不再享有。

農業合作社規章制度 篇八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脱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户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脱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16〕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晉林造發〔2016〕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完善和規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17〕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範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户、技術人員、村幹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户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餘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於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並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示範文本)》(林改發〔2013〕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註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彙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註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後,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範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範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後,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範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範培訓。

第七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註冊並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乾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範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範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範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採用議標形式,詳見《五台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17]37號)。

第八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佔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台賬、旬彙總、月總彙”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彙總,每月將彙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台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並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幹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台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並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台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後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並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台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07〕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户”,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併計入成員賬户;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户。可分配盈餘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佔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並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餘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採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羣眾監督。

第十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並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後,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後,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後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後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九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範運營。規範運營可以從登記註冊,辦公室佈局,社員管理,決策規範,業務規範,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範社的要求規範發展。

(一)登記註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是合作社規範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三個法定註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佈局

辦公室的佈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範的合作社佈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牆。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牆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户,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複印本人户口本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户,在成員賬户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範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並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範

業務規範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範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