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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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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範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製造、小型農產品後續加工、發展旅遊服務業。

第四章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書包範文加合作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查閲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後,依法分得本社的剩餘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本社的註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註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後,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佈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税後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於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於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准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增減註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准本社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准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並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分立、合併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後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三章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二

一、檢查督促全轄各信用社及其網點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聯社規章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

二、組織實施各信用社執行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財務計劃情況。

三、稽核各信用社營運及經濟效益情況,通過稽核審計,不斷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對信用社經營管理髮揮謀士作用。

四、檢查信用社各項業務發展的真實情況,醫治虛假經營,當好金融醫士。

五、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幫助信用社改善經營,促使信貸資產按照效益、安全、流動的原則開展業務。

六、圍繞聯社整體工作,與其它部門搞好協調工作。

七、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草擬稽核審計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完成稽核審計報告。

八、承辦聯社領導與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稽核審計部副經理崗位職責

一、協助經理管理全縣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教育部室人員履行職責、深入鑽研農村信用社稽核審計業務,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審核制定本科稽核審計工作計劃,審核本部擬定的各種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經理報告工作,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

四、負責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深入基層瞭解信用社工作動態,指導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負責稽核審計人員的指導工作,促進稽核審計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提高。

六、協調與本聯社有關部室及地方審計部門的。關係。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審計部綜合崗位職責

一、負責蒐集、整理有關文件、報表資料,掌握被稽核審計對象業務經營活動動態,並建立業務檔案。

二、編制和填報有關稽核工作報表,並起草稽核工作文件、報告和稽核工作計劃、總結。

三、負責信用社業務、財務活動的序時稽核和專項稽核,做到序時稽核有彙報,專項稽核有報告。

四、草擬稽核審計實施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寫出稽核審計報告,並在職權範圍內對信貸、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並堅持查庫制度。

五、收集有關規章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實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稽核審計部內審崗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領導安排,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開展稽核審計工作。

第二條負責草擬稽核審計規章制度和稽核審計報告等,對確定的稽核審計項目制定具體的稽核審計計劃、稽核審計方案。

第三條負責做好所承擔稽核審計項目的有關文件、報表、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礎工作,按規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審計檔案。

第四條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稽核審計程序和有關規定做出稽核審計結論和決定,並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參與調查研究,瞭解下級稽核審計部門工作進展情況,解決本崗位工作中存在的業務問題,提出做好本崗位稽核審計工作的措施。

第六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户,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餘及財產分配,並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户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決定處理方式;高於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於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佈。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並分攤到成員賬户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於當日存入開户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着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於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農村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四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