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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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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

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

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並經公司領導批准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

第七條辦公室作為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

(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並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

(七)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將正式合同文本準確歸檔;並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台帳和報表等資料;

(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第八條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

(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並負責建立合同檔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並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

(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建立合同台帳及統計報表,包括:

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台帳;

2、合同變更解除台帳;

3、違約合同登記台帳;

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

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

(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

(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並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彙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

(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同時向領導彙報;

(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准後,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禁止無權代理,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中應明確委託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託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範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瞭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並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

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範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並對此負責。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採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並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於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並於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台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合同履行終止後,統一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後,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

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説明理由。

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外簽訂的合同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協商解決,形成書面協議,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後執行,如協商不成,應完整保存協商時的各種資料,報告公司領導研究決策,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需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遞交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將法律文書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審閲,並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合同監督檢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合同管理人員應會同合同承辦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每半年)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並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

公司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

第二十六條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二)合同管理台帳及報表建立情況;

(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

(五)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對於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相關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説明。

第二十八條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後十五天內向受檢部門送達檢查意見書。

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部門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部門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於未按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於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或者個人,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三)對於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為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被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合同管理部門。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視不同情況授予榮譽證書、記功、發給獎金等獎勵:

(一)盡職盡責,使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為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處理合同糾紛中,起到重大作用,為本公司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按上級合同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本公司合同管理資料,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職盡責,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的;

(三)丟失、擅自銷燬、塗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追究違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辦人員”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直接承辦並參與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業務人員;

第三十四條公司“介紹信”與“法人授權委託書”中説明構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一、總則

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在確立承建(攬)單位後,必須簽訂商務(技術)合同。否則不得進入施工和開展業務。商務(技術)

合同簽訂由基建部牽頭,煤礦承辦。

二、合同簽訂

1、簽訂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施工或承攬單位已經確定。

(2)投資計劃已經下達或投資已經落實。

(3)合同價款或結算方式已經確定。

(4)項目前期準備包括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已經審定。

2、簽訂原則

(1)認真審核承建(攬)單位的資質。

(2)嚴格合同條款審查。堅持企業利益不受損害原則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

3、簽訂程序

按集團公司現行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即經建設單位審核後,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定,主管領導批示,總經理批示,最後加蓋

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務(技術)合同簽字蓋章後,具備法律效應。發包方與承建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2、基建部、煤礦要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通報,並將有關要求事項及時反饋給集團公司有關領

導。

3、基建部、煤礦要明確專人,按項目、單位、工期、投資、價款支付辦法等設立專項台帳。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區域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第五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規範和法律認可的統一合同文本。

第八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九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總經理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並由法人代表直接簽訂或授權總經理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原則上由綜合辦公室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經各級主管審查並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四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區域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十八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十九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合同糾紛應由分管副總經理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六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未作規定的,以國家相關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分管部門的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十七條在處理糾紛時,分管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加強聯繫,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統一意見,統一行動。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一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二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四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由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閲相關合同,合同借閲須

經總經理批准,並保證合同內容不外泄。

第三十七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第三十八條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

第三十九條其他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實驗幼兒園合同管理制度:

1、學校合理的設置了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謹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2、學校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3、學校加強了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4、學校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5、合同歸口的管理部門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6、學校加強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工作祕密或商業祕密。

7、學校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結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九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三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五十二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五十三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五十四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五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合同的管理制度 篇六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託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籤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並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籤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複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託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格的代理人蔘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税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税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賬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