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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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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多篇】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一

成員大會制度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五、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八、成員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託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個成員。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範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的召開次數,每年召開4次以上。

六、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七、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八、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範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五、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召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後,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後,一週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覆。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4、查閲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並填寫《xxxxxx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註銷。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0000-10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成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成員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成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員賬户,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成員與非成員要單獨核算。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盈餘分配製度

一、為了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合作社的本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盈餘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成員證》的成員。

三、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餘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財產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餘;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合作社的盈餘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餘公積。盈餘公積按不低於12%的比例提取。用於發展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提取風險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員分配盈餘。合作社的盈餘經過上述分配後的餘額,按照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低於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超過40%。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盈餘分配方案要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成員證》中。

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了給合作社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提高成員的生產經營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學習培訓的為本社持有《成員證》的成員。

三、定期組織成員學習培訓,提供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及相關知識的傳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術、學習培訓等服務不少於5次;每次培訓成員人數60%以上。

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櫃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閲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並建立檔案查閲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閲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燬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燬範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並報縣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銷燬。

民主管理制度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羣眾服務、甘於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種植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並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辦公室文件管理、物資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司電話、電腦維修工作;

三、負責文具採購及發放工作;

四、負責訂購出差人員火車票、飛機票;

五、負責飯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經營有關的互聯網信息收集、上報各項報表及資料工作。

營業部工作職責

營業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並報理事會批准;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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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庫管員崗位職責

1、每天按指定時間完成填寫庫存報表及採購申請工作,要求標明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庫存量、申購量等內容。

2、嚴格檢驗入庫貨物,根據有效到貨清單,核准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並在採購發票及清單上簽字確認。

3、根據使用部門需要量及物料性質,選擇適當的擺放方式,輕拿輕放,分類明細,避免人為損壞及堆放雜亂帶來的不便,科學安排庫房物品佈局,做到整齊、美觀、方便。

4、物品入庫後要馬上入賬,準確登記。

5、物品出庫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全不得發貨。有特殊情況,需有關領導簽字批准。發貨時按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削減賬卡。

6、做好月盤點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賬物相等,賬賬相符。

7、主動與使用部門聯繫,瞭解物品的消耗情況,防止因缺少溝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二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xxxx年xxxx月xxxx日起執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張榜公佈。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2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户,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摺户,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户,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户、多頭開户、民地開户。所有開户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幹部和代理會計;規範銀行存款印鑑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並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業局監製的“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務部門監製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並按規定繳納税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後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税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於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範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幹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並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准後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籤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後各成員聯籤,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後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後,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後,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准,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並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兑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於高風險項目,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於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並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台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並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並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並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13]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台賬,並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並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閲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於羣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羣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託審計。配合做好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佈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後,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並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准。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並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週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後,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後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閲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閲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閲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後方可進行,並將查閲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的,應編制好銷燬簿冊,報街道(鎮)批准並監督銷燬。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村主要幹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併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户,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03]2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