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利縣團漁洲水產養殖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准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複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並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説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週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户,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閒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户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並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 參考項目)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總帳、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帳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 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户期末餘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餘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 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餘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與開户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佈公司財政狀況。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一:農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農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保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預決算制度
為增強財務收支的計劃性,做好財務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預算編制內容
(1)內各項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土地、山林果園等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
(2)內各項支出。主要包括:經營支出、管理費用、福利支出、農業發展支出、資產購建支出、其他支出。
(3)可分配收益。包括: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順序:上繳國家的各項税費;計提公積金、公益金;股東所得。
2、預算編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參照上一年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當年的生產經營計劃,堅持“統籌兼顧、量入而出、增收節支、留有餘地”的原則,董事會負責編制預算草案。
(2)草案編制完畢後,召集村三委會,對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3)完善後的草案,提交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村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簽章後,向全體股東公開,報鎮經管站和會計服務站備案。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
(1)執行日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村集體每季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3)預算內的各項開支原則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況需要突破的,按規定程序追加預算。
4、財務決算
(1)年終根據當年財務收支預算具體執行情況,編制當年的財務決算報告。決算報告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村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簽章後,向全體股東公開,報鎮經管站和會計服務站備案。
(2)財務決算與當年的財務收支預算進行對比分析,查找變動原因,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意見,以指導下一年預算的編制。
5、財務預算、決算的監督
(1)財務收支預決算列入財務公開內容。
(2)村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定期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監督糾正和改正。
6、本村重要工程項目實施,實行單項預決算。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嚴格實行帳款分離管理。一切貨幣資金(包括有價單證、存單)和銀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納保管;村出納不得兼管各類賬務。
2、嚴格遵守財政紀律,不準有坐支現金、挪用公款、設帳外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行為。庫存現金執行限額管理,不得超過3000元限額,超過限額需及時送存銀行。
3、嚴格控制出借資金。村幹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體資金或利用集體資金為 村幹部或少數人辦私事。
4、出納人員應及時盤點庫存現金,定期核對銀行存款。實行按月報賬制度,與代理會計進行賬面餘額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代理會計每季一次下村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並將盤點清單附入當月憑證備查。
5、村幹部因工作需要預領集體資金的,須經董事長批准;若董事長需預領資金,自身不得審批,由董事會其他成員審批。因辦事需要預領資金,一般在公務處理完畢後三天內結清,嚴禁個人藉故拖欠或佔用。領取公款長期不清,超過六個月的,視情況可作挪用公款論處。
6、嚴格按《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結算,不準出租、出借帳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套取現金。
7、銀行存款實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曉農村信用社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户。
8、嚴格執行支票、財務印鑑分開保管,支票由出納人員保管,財務專用章由鎮會計服務站代理會計保管,法人章由出納保管。
9、本村經濟業務往來結算,除按規定可使用現金支付部分外,各項收付款項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三、財務審批及收支結報制度
1、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規範財務審批手續,實行董事長(社長)和董事會限額分檔審批制度。
2、對預算內1000元以內的開支,由董事長(社長)審批;1000至2萬元的由董事會集體審批;2萬元以上開支,事先必須徵得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動用5萬元以上資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須用聯繫單徵求鎮經管站意見。
3、對預算外或超預算開支,原則上應從嚴從緊控制,金額較小的,參照預算內程序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董事會應事先討論好並説明原因,報經股 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審批程序參照預算內。
4、帳務事項發生,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各項支出憑證,必須寫明用途,並有經手人簽名、證明人證明、財務監督小組審核蓋章、審批人審批,做到原始憑證規範、用途明瞭、手續齊全。嚴格限制白條憑證的使用,對外購物品或外包業務不得用自制憑證支付。
5、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村幹部工資、獎金、各種補貼應根據區、鎮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超定額標準發放;招待費支出應從緊從嚴,全面推行公務零接待,切實規範商務接待;嚴禁超規訂閲報刊雜誌;嚴格控制各類外出參觀考察活動,確需外出的,必須事先經董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報鎮批准。
6、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受理不真實、不合法、內容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未經審批的票據,代理會計不得入賬。
7、本村財務實行每月一次結報制度。
四、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村集體組織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和抵押;村集體組織嚴禁舉債墊付各種税費;嚴禁舉債用於村級支出;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如確有特殊情況需經借貸辦事的,須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報上級批准。
2、發生應收應付經濟業務必須全部納入賬內核算,村文書應建立應收應付分户明細登記簿,詳細登記應收應付單位名稱和應收應付業務發生的時間、金額、原因及經手人、證明人等內容。
3、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對各類應收拖欠款項,採取措施進行催收,限期歸還;對各類債務要及時收回,逐步化解。
4、及時做好債權債務的公開工作。
五、票據管理制度
1、各類票據必須落實專人保管,設立領用登記簿,嚴格保管和規範使用手續。
2、向單位或個人收取款項,使用區指定的統一收款收據,嚴禁使用外購、自制的收款收據。收款收據原則上每次只能領用一本,用完後以舊換新。
3、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有序使用,嚴禁轉讓、出借、贈送、代開、代用、盜用。
六、資產管理制度
1、財產物資要通過建立總帳、明細帳進行核算。
2、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登記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盤盈或盤虧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做到帳實相符。
3、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提取折舊,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和更新。
4、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根據年初預算辦理。報廢、核銷、拍賣、轉讓、入股,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價格,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提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確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佔用集體財產。
6、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採購等事項,須經村董事會集體討論,羣眾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須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
7、各類集體資產發包、租賃、出讓及物資採購,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篇二: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XXX農民專業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 資 產 管 理
第六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户,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 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餘及財產分配,並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户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合作社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准,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准後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 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決定處理方式;高於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准後,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後的餘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於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佈。
第十七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並分攤到成員賬户上。
第十八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賬法。會計自公曆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於當日存入開户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着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於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篇三: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二、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30日財務定期公制度。
三、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四、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五、會計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六、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出資
2、每個會計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其他資金
七、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為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八、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一個月內繳清。
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 員。
十、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十一、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印章和理事長印章。
十二、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十三、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2%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致使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與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5%。
十四、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十五、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60%。
2、近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十六、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
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十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本社委託縣級審計機關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轉向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南雄市金葉農業技術綜合服務專業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加強和規範合作社財務,維護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適用於金葉總社及各基地單元合作社;各合作社、人員在財務會計工作中必須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財務機構及職責
合作社設立綜合財務部分,職責是 :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堅守財經制度、抵制侵犯、挪用合作社財產,嚴格財務審批、報賬規定。
第三章 費用管理
一、各項專業化服務收繳及作業費支付
1、收費標準: 以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煙農代表、煙草公司、物價局統一調查、核定、批示的文件為準。
2、專業化服務費用的收繳
2.1、各項專業化服務費由各基地單元合作社對應部門負責收取,並及時存入對公帳户。 2.
3、在繳入對公帳户後,繳款單及時交給財務文員,財務文員當日內打電話通知總社財務人員,財務人員進行核對是否到賬,同時通知到單元合作社理事長。
2.4、繳款憑證按繳款日期計算一週內必須遞交到總社財務部。
2.5、收繳完專業化服務費後,專業化服務隊長向對應的駐片經理彙報收繳情況。財務文員要把收費明細表要上交總社財務處。
3、作業費的支付
3.1總社綜合財務部按照繳費情況,按相關規定流程劃撥作業費到各社綜合財務部費用卡,各社綜合財務部立即通知專業化服務部門經理做好工資表及上交相關的費用單據;各單元合作社應把工資立即發到作業人員手中,不得拖欠,作業人員簽好名,上交總社綜合財務部。
4、因專業化服務而產生的招待費按《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業務招待管理制度》標準執行。
二、日常管理費用:
費用總額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在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日常費用開支,理事長具有監督權力及支付審批權力,無直接使用現金權力。日常費用開支單據均要有總社駐片經理簽名證明、理事長簽名審批、監事長簽名審核,經辦人簽名證明後,方可由經辦人憑單到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財務處報銷。
1、招待費
1.1總社招待費用標準:為了規範招待費的支出,業務招待費根據核定標準開支使用,業務接待須由理事長批准,業務部門經理簽證明意見,方可安排招待。由經辦人到財務部辦理報賬手續。
1.2.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招待費用標準:按《各基地單元合作社業務招待管理制度》標準執行;並做好用餐登記表。
2、辦公場所、農機存放區、設施設備維修費
各基地單元的設備(空調、電腦、打印機、辦公場所、農機具停放場所等)要維修的,需以書面的形式向對應業務部門申請,由總社安排人員統一維修。
3、日常費用及易耗物品管理
3.1 各基地單元的水電費、電話費,按交費發票上交總社報賬。其它用品(辦公用品、茶葉、一次性杯子、燈管、門鎖等)統一由總社綜合財務部購買,各基地單元領取使用。
3.2、各基地單元在每月的28日前把下月要領用的物品清單上交到總社,總社根據各基地單元的需求統一購買。每月規定時間內到總社領取。
4、差旅費
1、各基單元合作社(雄州、古市除外)人員到總社開會、辦事可憑車票報銷差旅費。凡到總社開會、辦事的人員到達總社後在《差旅費登記表》中做好記錄,月底可將車票給財務人員統一報賬。
2、除此之外,其他的交通費用自理,一律不給予報銷。
三、其他專項支出
按實際情況,請示相關領導批准後辦理。
四、借款管理
1、借款管理規定
1.1.合作社原則上不給予個人借款,業務費、招待費、週轉金等情況下,可允許借款,借款人員應及時報帳,除週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不允許跨月借支。
1.2.各項借款金額超過1000元(含1000元)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備款。
2、借款銷賬規定:
2.1.借款銷帳時應以借款申請單為依據,據實報銷,超出申請單範圍使用的,須經按照費用報銷流程取得上級批准,否則綜合財務部人員有權拒絕銷帳; 2.2.借款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帳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2.3.借款未還者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還借支者轉為個人借款從工資中扣回。
3、借款流程
3.1.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申請單,並註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支票或現金;
3.2.合作社各部門經理簽名確認,理事長上報批准後簽字同意; 3.3.上級業務監管部門審核和綜合財務部審批認可。
3.4.財務付款:借款憑審批後的借款單到綜合財務部辦理領款手續。
第四章 費用報銷制度:
一、費用報銷規定
1、報銷人必須取得相應的合法票據,且票據背面有經辦人、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駐片經理等相關人員簽名。
2、填寫費用報銷單應注意:根據費用用途填寫對應單據;一類一單,嚴禁合併填寫;嚴格按單據要求項目認真寫,註明附件張數;金額大小寫須完全一致(不得塗改);簡述費用內容或事由。
3、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領導審批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名,報銷人由經手人簽名,領款人和出納由綜合財務部主任簽名。
4、所有單據按要求做好後,統一交由總社審核。
二、費用報銷流程
1、費用報銷人報銷申請(填制費用報銷單,要求書面乾淨,金額大小寫一致,不得塗改),打印費用明細並將費用原始單據粘貼於費用報銷單後;
2、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領導審批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名,報銷人由經手人簽名,領款人和出納由綜合財務部主任簽名;
3、財務人員複核並履行付款。
上述流程為合作社各項費用報銷的既定程序,以後各項事務的報銷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則財務部有關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三、費用單據要求
為了強化合作社的財務紀律,規避財務風險,原則上合作社一切事項報銷的單據均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合法性的認定以國家財務、税務等方面的規定為準,特殊情況需開收據的,需經總社財務同意後才可開具,具體操作由財務人員負責把控落實,以可操作性為前提。合作社員工任何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各部門確認、審核、審批人員也不應予簽字。各部門簽字人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簽字。
1、單據整理要求
1.1報銷單由各社綜合財務部人員負責整理好各類單據,首先對單據的類別、時間、批次、項目等進行分類,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清晰準確的粘帖在報銷單據的後面,並在附件中寫明所附單據的張數。單據數量比較煩雜的要寫出報銷明細清單附在後面。單據分別不清晰,粘帖不規範的財務部門可要求對方改正,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拒絕受理。
1.2單據必需有時間及收款單位印章、姓名,只有少許確實市面上此行業較少或無印章的要有收款人簽名
1.3招待餐費按相應的要求填寫食堂單據,並做好用餐登記表。
2、報銷或單據傳遞時效要求
財務人員根據財務作帳的及時性配比性要求掌握好各項報銷的時間,原則上各項單據或費用必須在發生結束後按照正常規定的流程操作,當月發生當月取得並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逾期不再處理。
3、費用報銷的其他規定
3.1、合作社費用報銷必須真實合法,嚴禁使用白條或其他不合法的憑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憑證的,也必須由理事長和公司業務監管部門的共同認可,同時做到財務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憑證要求做到時間合理、摘要明確、金額確定,不能真假混雜,給合作社帶來財務風險。
3.2、每月10日前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財務文員將上月所發生的費用單據上交總社財務處審核,如審核發現不符合簽名規定及限額規定,一律將單據退還合作社,單據金額由各基地單元合作社自行負責。
3.3、為了便於綜合財務部集中時間月末結賬,無特殊事由不得拖延到下月報銷。
第五章 附則
一、合作社相關人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造成合作社損失,根據情節大小由理事會和監事會負責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本制度解釋權歸金葉合作社綜合財務部。
三、本制度經南雄市金葉農業技術綜合服務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組織經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並由理事長及其參會人員簽字後生效。
巴音木仁富家灣養殖專業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户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於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並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範且金額大於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税務部審核辦理補税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徵得社員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閲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税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二)剩餘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餘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後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於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准,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Xxxxxxxxxx專業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 A0x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
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
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簽字審批。
七、合作社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
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
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
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
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
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變更後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