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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轉移聯單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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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轉移聯單制度精品多篇

轉移危廢申請函 篇一

關於山東臨沂華夏重工有限公司

危險廢物轉移的申請

臨沂華夏重工有限公司位於臨沂經濟開發區華夏工業園,是由全國最大的塔式起重機生產企業—山東華夏集團投資7億元設立的子公司,固定資產5億元,佔地630畝,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主要從事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及其相關配套件的生產與銷售。

臨沂華夏重工有限公司擁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化管理體系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通過了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AAA級標準化企業良好行為確認和計量合格確認。

公司再對產品噴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油漆渣與油漆桶,為遵守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我公司委託山東騰躍化學危險廢物研究處理有限公司處置公司生產中產生的油漆渣與油漆桶,並簽訂了集中處置合同。

我公司計劃在2015年3月1日至3月20日前將油漆渣15噸與油漆桶0.168噸轉移給山東騰躍化學危險廢物研究處理有限公司處置。現特向貴局提出申請,望給予批覆為盼。

臨沂華夏重工有限公司

2015年2月4日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篇二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5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5月3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 baihuawen.c n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准後,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後,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餘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並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八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

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產生單位。

第十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一條 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也可以委託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如實彙報情況。

第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採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單位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後一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後一運輸單位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產生單位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單位填寫的運輸單位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後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並簽字。經後一運輸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的複印件由前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經接受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由最後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冶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聯單共分五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聯單編號由十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餘四位數字由發放空白聯單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聯單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發送的,其編號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廢轉移聯單管理要求 篇三

危廢轉移聯單申請及管理要求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護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山東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菏環發【2015】71號》文,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有效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加強對我市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危險廢物轉移必須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現將有關危廢轉移聯單的申領程序及管理規定要求如下:

一、首先,申請危險廢物跨市轉移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護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申請危廢跨市轉移許可,應當向市環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廢物委託處置合同原件;

2、產廢單位環評批覆文件和“三同時”驗收文件;

3、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處置方案及工藝流程;

5、危險廢物運輸單位資質、承擔運輸作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相關證件、危險廢物運輸合同;

6、運輸路線及沿途敏感點標註;

7、運輸過程突發性事故應急預案原件;

三、企業申領聯單程序:

企業在做好以上7項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再向市局打報告,草擬轉移商請函,然後市環保局正式向處置方所在地環保局發危廢轉移商請函,待對方環保局經核實、同意覆函後,企業方可攜帶縣區局同意批准蓋章的危廢轉移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到市局申請領取聯單。

四、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從省內向外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應向省環保廳主管部門提出轉移申請,經省環保廳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徵得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後,從省危險廢物管理中心領取聯單。

2、從外省轉移危險廢物進入省內的,須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五、聯單發放回收存放管理要求:

1、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按一車一單和一類一單發放。

2、按《菏環發【2015】71號》文要求,各縣區轄區內的企業在轉移危險廢物前,必須向縣區環保局報告轉移時間、地點、危廢種類和數量,聯單內容填寫正確完整清晰,運輸車輛是否與申請材料提供的或現場聯單所填的有資質運輸車輛車牌號及駕駛員證件一致,縣區環保局工作人員要現場監督核查無誤後,並在轉移聯單上簽字的情況下,方可轉移危險廢物,聯單第二聯由縣區環保局當場收回,妥善保存,於一周內交市環保局,縣區環保局保存轉移聯單第二聯複印件。聯單第二聯副聯應在接受單位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二日內由危險廢物移出單位交縣環保局,縣環保局留存複印件後,於一周內交市環保局,企業自留聯單要存檔妥善保管,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