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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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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彙總 篇一

一: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的管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2、考勤範圍:

2.1公司在冊員工。

2.2特殊原因員工不考勤須總經理批准。

3、考勤方法:

3.1公司實行考勤機刷卡與部門考勤相結合的考勤辦法;

3.2考勤工作由辦公室專人負責,門衞與各部門配合做好考勤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同時由門衞承擔員工出入門、請假等情況的記錄、上報等工作。

4、考勤打卡時間

4.1冬季:

白班上午7:5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晚班17:30至23:30

夏季:白班上午7:50至11:30,

下午13:30至17:30

晚班18:00至24:005.

有關規定:

5.1考勤規定

5.1.1由辦公室為每位員工編制考勤卡卡號,每天上下班應依次排隊進行刷卡,每個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現託人刷卡或替人刷卡時,均給予雙方各50元的處罰。一次不打卡者罰款10元。

5.1.2因公外出辦事無法返回或忘打卡者,次日必須填寫出門單説明原因,部門主管確認後由員工本人遞交門衞。次日不填寫出門單視同沒打卡處理。

5.1.3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遲到、早退10分鐘內扣5元,1小時內扣10元,以此類推;遲到、早退又不打卡雙重罰款。上午下班早退、下午上班遲到、中途離崗,視同遲到、早退處理。

5.1.4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6天,給予除名處理;

5.1.5曠工半天以上者,取消當月獎金;

5.1.6曠工的扣罰標準曠工天數0.5天1天1.5天2天2.5天3天扣月工資(含計件)10%25%40%60%80%100%

5.1.7持卡的員工必須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如發現損壞或丟失,應馬上向辦公室人員申請補領考勤卡,並支付工本費10元。若丟失後不及時補領,空缺的考勤記錄視同無打卡處理;

5.1.8辦公室應對考勤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與檢查、落實,

及時協調與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嚴重違反制度及時處理。

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1、在主管領導的帶領下,認真做好監控調度工作;

2、認真學習監控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3、熟練掌握安全避險五大系統各種設備及各種軟件的操作使用方法;

4、按時交接班,嚴格按照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續,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5、要堅守崗位,時刻注意觀察安全監控監測系統、基站、傳感器運行情況,認真填寫值班運行記錄;

6、發現安全監控監測系統、設備故障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彙報情況,並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要存檔備案;

7、密切注意硐內安全生產情況,在接到人員報警或發現其它緊急情況,要立即向主管領導彙報情況,啟動廣播報警系統通知工作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

8、負責監視硐外監控區域安全隱患點的情況,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值班坑長,配合做好應急工作;

9、認真做好礦石計量監督工作,如實填寫採礦計量記錄;

10、負責上級部門來人檢查講解工作;

11、嚴格執行請示彙報程序和值班制度,保守企業祕密;

12、負責保養維護安全監控監測設備,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13、愛護辦公設施,保持監控室內乾淨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14、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病假 篇三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 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審核,複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三)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