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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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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篇一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規定 篇二

為了規範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製為記賬基礎。

2、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複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

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採購完畢後,採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採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籤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閲,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閲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

並註明調閲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閲登記表》後才能調閲;調閲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閲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複製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第三十一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制度由本單位財務科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税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户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户;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户。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餘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説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税。

第四十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適用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報賬管理制度 篇四

一、設置財務科,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科職能為: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各項財審法律、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負責單位財務監督和管理。

3、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管理,準確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4、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和分析工作,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加強監督管理,做好單位資產的核查工作。

二、財務工作的原則與要求

1、採取借貸記賬法,以收付實現製為記賬基礎。

2、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財務人員應按月及時根據賬簿記錄、編制財務報表,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並報送相關部門。

5、財務人員應逐月複核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賬款、賬證、賬表相互符合,並且字跡清楚、賬面整潔、日清月結。

6、財務工作建立內部牽制制度,帳錢分離,出納會計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科負責人監交。

三、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按現金支出範圍使用現金。本單位採用定額備用金制度,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出納人員及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可領用5000至10000元的備用金。

2、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應填寫《現金借款單》,經科室負責人證明、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到財務科辦理借款。

四、費用支出制度

1、辦公經費的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註明使用用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財務科方可辦理付款。

2、財務科對發票、憑證、票據手續不完備、有塗改現象,人民幣大小寫不正確、不相符、不按規定填寫、粘貼的報銷單據有權拒絕受理。發票開具日期至報銷日期超過兩個月的,會計人員應要求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結合工程實際進度,按工程合同資金支付條款中規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進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合同原件,竣工結算的工程最後一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向財務科提供工程審計報告原件。

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單價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納入公司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入賬,不提折舊。

3、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4、固定資產採購完畢後,採買人需將完整發票連同採購單交財務科入賬。

5、財務科應定期會同辦公室進行資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全面清點實物,核對賬卡,標籤是否相符,並對盤點情況做書面記錄,簽字確認存檔。

七、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2、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並由裝訂人員在封底、封面粘貼處加蓋騎縫名章。整理裝訂後的會計檔案必須建立登記薄,指定專人保管。

3、調閲會計檔案要嚴格履行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閲,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外單位人員調閲時,要持有正式介紹信,並註明調閲的內容,經主管財務領導批准,填寫《會計檔案調閲登記表》後才能調閲;調閲時由本單位會計人員陪同,只能調閲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拆卷,需要抄錄和複製的要由主管財務領導批准。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保管期為20xx年,會計決算報表和重要會計資料應永久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篇五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在財務管理方面,事業單位跟私營企業,國企等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呢?根據我國的相關財務法律法規,以下整理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範本,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促進我鎮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條收入包括各項協調款、項目資金、上級專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種來源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辦公費、車輛燃修、招待費、書報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專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種資金支出。

第三條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資金收入時,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監製的《山東省往來結算統一收據》,並加蓋財政所公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收據。各單位取得收入後,必須在3日內繳存至鎮財政預算外專户,否則按公款私存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資金及坐收坐支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進入預算外帳户的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政府集中調撥使用,實行鎮長一支筆簽字制度。

第三章報帳制度

第五條報銷單據以部門為單位,每月1-10日集中報賬,每部門要設一名固定報帳員,非報帳員報帳,財務部門可以不予辦理。

第六條對各部門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財務部門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的支出規模,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由各部門報帳員填寫備用金領取單後領取使用。

第七條單位或個人有報銷項目,必須提供有對方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否則一律不予報銷。報銷發票時要遵循以下程序:經辦人簽字並註明事由,分管領導簽字,財政所審查核實,鎮長簽字,入帳報銷。

第八條各項開支都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一般業務支出,要由分管領導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項支出,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要通過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對單項超1000元的業務支出,各單位不能自行以現金支付,原則上通過鎮財政直接撥付到對方賬户。

第十條政府經費支出要根據領導籤批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處理,財務部門備用金不足時,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並列清支出計劃報鎮長籤批撥款。

第十一條對專項支出尤其是涉及農户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在資金支出、發放時,具體承辦單位要提供對方銀行開户信息,完善手續後,由財務部門直接將款項打入對方賬户或“惠農一本通”存摺,嚴禁以現金支出或發放。

第四章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為了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機關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實行內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各財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崗位職責範圍內辦理會計事項。帳務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檔案借閲,必須經過領導批准,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帳、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帳、稽核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稽核人員的職責:稽核人員要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查核,嚴守祕密。對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自制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有權對不合規定、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經濟業務內容,查對原始記錄,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會制度或損害國家、公眾利益的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主要領導或有關監督部門彙報。對違法亂紀人員和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稽核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情況進行審核,記帳憑證填制後,必須對每一頁記帳憑證的內容進行審核。⑴記帳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錄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⑵會計科目的運用和金額填列是否正確;⑶記帳憑證的摘要、日期、附件張數、章印、編號等是否齊全;⑷審核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員對帳簿的設置、種類帳簿的登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規範,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月末相關帳户餘額是否對應或一致,帳簿的啟用、結帳和對帳、記帳錯誤的更正方法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記帳會計崗位職責:⒈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掌握各項費用的開支渠道和開支標準,加強財務監督,把好財務收支關。⒉負責與出納進行結帳並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帳,及時分析、清理債權和債務,結算往來款項。⒊正確核算和計算工資分發表,做好各項代扣款工作,協助出納按時發放工資。⒋根據銀行結算辦法及現金管理規定,定期核對銀行存款餘額,協助做好餘額調節表,做到帳帳、帳款相符。5.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正確運用會計科目,準確、及時地登記帳簿,並按規定結帳,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6.對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於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辦理。7.管理本局會計檔案,負責裝訂及妥善保管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並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出納會計崗位職責: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把好現金收付關,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帳、款的檢查。⒉負責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收付,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付。⒊負責登記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現金帳面餘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帳面餘額和對帳單調節相符。對於未達帳項,要及時查詢。做到日清月結,真實準確。4.妥善保管好現金、有價證券、各種支票和收據;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不得將銀行帳户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5.認真填寫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業務,必須通過轉帳結算。因特殊原因簽發的空白支票,要寫明收款單位、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用途,並及時清理結算。6.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登記工作,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項目監管制度

第十八條對各種政府投資的基建、農田水利、綠化等工程項目,要嚴格遵守鎮政府關於工程項目建設招標監管審計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序進行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質量監督、審計及撥付款。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現金出納要嚴格遵守人民銀行關於現金管理的規定,無特殊情況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要不定期清點餘額,做到帳帳、帳實相符。要注意加強防範措施,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嚴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購物或出差確需借用的,要報分管領導同意,填寫統一格式的現金借用單,經鎮長籤批後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歸來後7日內,必須按程序進行報帳核銷,否則,從單位經費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對借出的款項,各經辦財務人員要加強責任心,隨時清理彙總,督促借款人員及時歸還。

第七章經費限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提倡節約,控制浪費現象的發生,對車輛燃油、公務接待等費用實行限額管理,具體標準單獨發文。

第二十三條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雙人維修制度。維修前,要報黨政辦批准,由黨政辦安排專人與司機一同到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由黨政辦統一結算。

第八章政府採購制度

第二十四條要嚴格執行鎮政府關於辦公用品採購的有關要求,所有辦公用品一律實行政府集中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採購,否則一律不予入帳報銷,所發生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行承擔,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的所有資產為政府所有,實行黨政辦、財政所綜合監管,部門、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單位要確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設定固定資產管理台帳,黨政辦、財政所要制定制度,設立固定資產總帳,填寫使用卡片,明確責任到部門和站所,對各部門、站所的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帳帳、帳卡、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因工作原因發生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採購辦採購固定資產並交付使用單位後,要及時通報黨政辦、財政所備案、記賬。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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