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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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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名管理,適應社會發展、對外交往、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具體包括:

(一)市、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建制村等行政區劃名稱;

(二)山、川、河、溝、嶺、坪、灘、草原、湖、泉、峽、水道、島嶼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三)城鎮街巷、自然村寨、居民區、社區、住宅小區等居民地名稱;

(四)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公共交通車站(點)和其他具有地名意義或指位功能的市政設施等名稱;

(五)廣場、公園、名勝古蹟、紀念地、風景區、自然保護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六)具有地名意義或指位功能的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和公路站、線,以及長途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等名稱;

(七)具有地名意義或指位功能的建築物、構築物、門、樓牌等名稱;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義或指位功能的名稱。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命名或更名的地名應遵循歷史沿革和保持文化傳承,並相對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管理中涉及公眾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城市歷史文化風貌的重要事項及重大決策,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第五條 地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名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道路、居住小區、樓宇等建築物實體的地名規劃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門命名後的道路名稱、建築物實體名稱審批建設規劃項目。

公安部門負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樓門牌的編制和使用工作,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證件的詳細地址(街、路、巷名稱,樓門牌號和樓宇名稱等)以所在地民政部門編制為準。

建設、財政、城管、工商、文化、土地、房管、旅遊、林業綠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專職或兼職地名管理員、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廢名

第六條 地名命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二)體現當地歷史、地理、文化、經濟特徵,尊重當地羣眾意願;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國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一個縣級行政區劃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的自然村名稱不得重名;雲巖、南明、小河三個區內的居民區、街、路、巷和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其餘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劃內的居民區、街、路、巷和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人民政府不駐在同一城鎮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其專名不得相同;

(五)鄉、鎮、街道辦事處一般以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路、巷名稱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脈、河流名稱作為行政區劃專名;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亦不以其名稱作為行政區劃專名;

(七)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港、台、站、場,鐵路、公路、公交車站(點)、橋、隧道、水庫(壩)、灌渠等交通、水利、電力設施名稱,應當與當地地名一致;

(八)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貶義字,以及字形字音易於混淆或易產生歧義的字。

第七條 地名更名、廢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損害國家領土主權、民族尊嚴,帶有民族歧視,不利於民族團結以及有侮辱人格和低級庸俗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地名,應當更名;

(三)各級行政區劃的設置、撤併、調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五)因地形地貌方式自然變化、行政區劃變更調整、城市建設規劃自然消失的地名,應當及時廢名。

第八條 少數民族語地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各級行政區劃的設置、撤併或劃界調整需要命名、更名、廢名的,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請審批。

第十條 城鎮大道、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方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抄送市民政部門備案。

建制村、自然村名稱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市內跨行政區域的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門制定方案,報請貴陽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本市山、山口、山峯、山洞、山谷、山嶺、丘陵、泉、江河、湖等著名或跨地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民政部門初審後報貴陽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具有地名意義的紀念地、遊覽地、名勝古蹟、自然保護區等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由主管部門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後提出方案,經市民政部門初審後報貴陽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鐵路、公路、橋樑、隧道、車站、機場、渡口、水庫、水渠、堤壩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市政、交通、水電設施等名稱的命名、更名、廢名,按屬地管理原則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報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凡新建、改建道路、新闢開發區、新建大型建築、新建居民區,應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有關地名手續,並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編制門牌號碼。

門、樓牌號,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並作為標準地名(標準牌號)抄送同級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申請地名命名、更名、廢名,應當將理由及擬採用的新名含義、來源等一併加以説明。

第四章 標準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對新批准的標準地名,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自公佈後在相應地方設置地名標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使用標準地名。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舊地名的,在標準名稱後加注舊地名,以資辨別。

第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篡和審定本市行政區域或本系統的各種標準化地名出版物,及時向社會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編纂標準化地名工具圖書。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的公告、文件、證件、影視、商標、廣告、牌匾、地圖以及出版物等所使用的地名,均應以正式公佈的標準地名為準,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條 地名標誌的種類是指自然地理實體、居民地、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牌、界線牌、路牌、門牌,鐵路、公路沿線的指路牌。地名標誌中的路街牌、巷牌、樓棟牌、大門牌、小門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和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地名標誌的設置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設置、管理、監督、維護和更新,並保持整潔、醒目和完好,設置後報市民政部門備案。本市同類地名標誌的樣式、規格等應當統一。街、路、巷等地名標誌,在其起止點、交叉處邊緣和丁字口設置,較長的街、路還可在中段增設標誌。

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牌由各專業部門設置、管理,設置後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名標誌設置、管理、維修、更換等所需的經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行政區劃內的界牌、樁等地名標誌,由同級財政承擔;

(二)區、縣(市)屬地的路、街、巷、居民區、村寨標誌牌由區、縣(市)財政承擔;

(三)門、樓牌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或所有人承擔;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地名標誌列入工程預算,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五)其他地名標誌,由設置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地名更名後,地名標誌必須及時更換;地名廢名後,地名標誌必須及時撤除。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地名標誌上亂貼、亂畫、拴繩、掛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名標誌的義務,不得擅自移動地名標誌位置。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命名、變更地名的;

(二)不使用標準地名的;

(三)不按規定設置或及時更換地名標誌的;

(四)擅自移動地名標誌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地名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拼寫,以《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為準。

地名應按國家確定的規範漢字書寫,漢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

第三十條 本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的設置應當按照《貴陽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設置管理技術規範》(見附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竣工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未辦理地名命名手續的,從本規定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由主管部門或產權所有者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辦地名命名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貴陽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設置管理技術規範 篇二

根據有關標準現對貴陽市城鎮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區、人工建築物等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的設置作如下規範:

一、街道名稱一般由專名與通名組成,通名按街道長短寬窄分為大道、路、街、巷,根據需要可在通名前冠以方位詞以資區別,較長的街道可分段命名。

大道——用於寬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

路——用於寬度在30-50米之間的道路;

街——用於寬度在10-30米之間的道路;

巷——用於寬度在10米以下的道路。

二、居民住宅區

小區、新村:用以命名總建築面積達2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區,同時必須設置配套幼兒園及國小;

花園、苑:用以命名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綠地或人工景點面積為總佔地面積30%以上的居民住宅區;

公寓、新寓:用於命名高層住宅樓或多幢住宅樓羣。

三、人工建築物

大樓、大廈:用以命名15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

商廈:用以命名以經商為主、辦公為輔的高層或較大型建築;

城:指具有商業經營、娛樂、餐飲、商住等綜合性功能的較大型建築物;

廣場:主要用於城市中佔地面積較大的公共場地、綠地,如用於大型建築物通名,必須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塊公共活動場地應當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

四、門樓牌編制原則

貴陽市門樓牌編制按照《貴陽市門牌編制安裝管理辦法》編制門牌號碼。具體編制原則:大道、路、街分單、雙號編制,東為雙號,西為單號,南為雙號,北為單號,巷為順號編排。樓房、院落每棟(幢)編制一個正號,內部編制附號。

五、地名標牌製作規定

地名標牌是指自然地理實體、居民地、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牌、界線牌、路牌、門牌,鐵路、公路沿線的指路牌。地名標誌中的路街牌、巷牌、樓棟牌、大門牌、小門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和材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地名設置的國家標準執行。

地名標牌以東西走向為藍色,南北走向為綠色。文字顏色為白色。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貴陽市地名管理辦法》的起草説明 篇三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於1995年修訂出台,曾經為規範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奠定了較好的`基礎。但隨着新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鎮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設速度不斷加快,人們交往活動的頻繁,地名作為傳播信息不可缺少的載體,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對地名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服務的要求就更為迫切,地名管理工作所面臨的任務越來越重。原來制定的《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地名管理存在一地多名等不規範的情況,因此,針對當前我市地名管理現狀,為切實規範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使我市的地名更加標準化、信息化,重新制定《貴陽市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就更為迫切了。

二、依據和過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地名管理條例》;

3、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貴州省人大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

(二)過程

為了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發展的需要,市民政局在原《貴陽市地名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着手起草《貴陽市地名管理辦法》,2007年9月中旬完成了初稿的撰寫工作,廣泛徵求了各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旅遊局、市林業綠化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和建議,同時借鑑了外省市的成功經驗,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本《辦法》(送審稿),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本《辦法》草案送審,經2008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

根據國家地名管理有關規定,地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所以本《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工作。同時明確規劃、公安等其他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二)關於門、樓牌號編制問題

為了解決門、樓牌的錯號、重號問題,正確、合理地使用門、樓牌號,根據國家地名管理規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門、樓牌號由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並作為標準地名(標準牌號)抄送同級公安機關,以確保門、樓牌號的唯一標識性。

(三)關於地名標誌規範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733.1-1-1999《地名標牌城鄉標誌的設置標準》對地名標誌內容、式樣、規格、材料、設置以及地名標誌的規範管理等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的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的設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貴陽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標牌設置管理技術規範》作為附件一併施行。

(四)關於大樓、大廈命名的有關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範大樓大廈的命名問題,在本《辦法》附件中第三條規定:“大樓、大廈”用以命名15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為了維護地名的穩定性,對於原來命名為“大樓、大廈”的15層以下的建築物維持原來的命名,對於新建的人工建築物命名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行政處罰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及貴州省人大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的規定,設置了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