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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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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新版多篇】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衞生管理,建立禮貌、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辦公環境的衞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衞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以及食堂的衞生管理。

3、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4、行政部為環境衞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所有的環境衞生管理工作;本公司的有關室(窗口)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衞生的管理工作。

5、環境衞生設施的開支經費由行政部報總經理審批。

二、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1、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幹道、公共綠地、職工宿舍外環境等)的清掃與保潔,由行政部負責安排本公司人員進行。

2、統一使用的。建築物、會議室、宣傳設施、公告欄、廁所由行政部負責安排本公司人員進行清掃與保潔。各室(窗口)使用的建築物、辦公室等,應當由室(窗口)自行負責持續清潔。

3、禁止在中心所隨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

4、公共走道及階梯,至少每日清掃一次,並須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偏僻地段,每週清掃一次,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5、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持續清潔暢通。

6、廁所及其他公共衞生設施,務必個性持續清潔,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7、辦公、生活區內的樹木、花草須加強養護和整修,持續鮮活完好,不準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棄垃圾,不準在辦公區晾曬衣物。

三、室內衞生的管理

1、各室(窗口)都要建立每日輪流清掃衞生的制度。

2、室內應持續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煙蒂、紙屑;桌面、櫃上、窗台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窗明几淨。

3、室內不准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4、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車間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區域內。

5、室內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四、食堂的衞生管理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飲食衞生“五四”制。

2、食堂的環境衞生、個人衞生,由行政部督導,炊事員包乾負責,明確職責。

3、炊事員務必每年體檢一次,並進行衞生知識培訓。新上崗的炊事員務必先體檢後上崗,取得體檢合格證後,進行衞生知識教育,並經簡單考核後才能上崗。

4、食堂操作間和設施的佈局應科學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操作間及其環境務必乾淨、整潔,每餐清掃,持續整潔,每週徹底大掃除一次。

6、食堂門窗、沙窗無灰塵、油垢,玻璃明亮;牆壁、屋頂經常打掃,持續無蜘蛛網、無黑垢油污。

7、食堂的灶台、抽油煙機、工作台、放物架等應潔淨,無油垢和污垢、異味。室內的燈具、電扇見本色。

8、各種飲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簾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擺放整齊,清潔衞生,呈現本色。

9、炒菜、做飯的鍋鏟、鐵瓢等工具一律不許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各種蔬菜加工時,務必嚴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進行。

11、凡洗完的各種蔬菜,不得有泥沙、雜物,用乾淨菜筐裝好,存放架上,不允許中途落地。

12、待食用的菜餚、米飯,加蓋防蠅、防塵罩。

13、炊事人員上崗工作時務必穿戴工作服、帽,上崗前務必先洗手和消毒。

14、炊事員上班不準帶戒子、手鐲,也不能塗指甲油。操作時不許吸煙,不得隨地吐痰。

15、直接入口的食品務必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6、食堂要配備消毒櫃,使用的盆、碗、盤、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實行嚴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務必每一天消毒。消毒程序務必堅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7、炊事工用具務必生熟分開,生、熟菜板應有文字標識。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務必生、熟分開,有條件應將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開購置。冰箱要求清潔、無血水、無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8、遵照各級愛委會有關滅鼠、滅蠅、滅蟑螂的安排和實際狀況,按照技術要求在食堂內投放鼠藥,噴灑藥水,擺放夾鼠板,做到無蠅、無鼠、無蟑螂。

五、獎罰

1、行政部結合本公司具體狀況,制訂具體的衞生標準和衞生獎懲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對衞生做得好的室(窗口)和職工要表揚、獎勵。尤其是食堂的衞生檢查結果要與炊事員的工資掛鈎,以促進食堂的食品衞生質量不斷提高。

2、同時,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行政部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採取整改措施,並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勞動紀律在企業中的作用 篇二

勞動紀律是勞動者進行社會生產和協作所必須遵守的勞動秩序、勞動規則、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①可以保證社會主義勞動生產正常地進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順利發展;

②可以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③勞動紀律是嚴格科學管理,完善企業各種經濟責任制的必要條件;

④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制定勞動紀律,是保證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提高勞動效率、保證勞動者安全生產所必需的。用人單位為了組織生產,維持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而把遵守和執行勞動紀律作為勞動者的一項重要義務 。

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範員工行為,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結合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準則,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為公司創造良好的管理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努力工作;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保處(部)的日常勞動紀律考核,並遵守本單位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所屬員工。

第二章 責任與權限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辦理。

第五條 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及班組長為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及相關管理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勞動紀律的管理力度,對執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崗位應有針對性的勞動紀律管理措施,並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備案。各單位應如實上報員工考勤狀況,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保處(部)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依據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和措施所考核的結果可用於績效考核和二次分配,不得違規對員工收入進行扣減。

違規處罰員工的行為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主要以日常考核結果和各單位上報的考勤資料為依據,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作出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對構成經濟處罰和組織處理的員工以公司內網通報執行並書面告知。執行組織處理期間,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就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對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公司決議在內網中通報並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告知。

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在處理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情況的同時,發現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程序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司監察部門處理。

第八條 單位及班組管理人員應履行管理職責,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應進行談話及教育,並將情況記錄、建檔。單位有被留崗觀察的員工,應進行跟蹤考核記錄。

第九條 公司各級工會應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員工認為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考勤管理

第十條 公司執行考勤表、考勤機和動態考勤登記相結合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作為各單位每月上報考勤的原始依據,核算員或考勤員每月應嚴格核對考勤人員名單及人數,通過“考勤管理系統”上報缺勤情況,確保考勤的真實性和及時性。審核後納入工資計發和績效考核,同時作為其他津、補貼和福利發放的依據。

公司下屬的獨立勞動人事的單位(子公司、分廠)應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考勤表應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納入指紋考勤管理的單位,嚴格遵守指紋考勤或動態考勤登記(簽到)管理制度。各單位因異常情況不能履行指紋考勤或臨時離開本崗位的情況,由本單位考勤員填寫《動態考勤登記表》,經單位黨政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交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

第十二條 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公司員工根據從事崗位的性質及特點,工作時間分別執行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崗位作息時間,履行崗位作息時間內的工作職責。嚴禁擅自改動本單位的作息時間,員工個人嚴禁私自調班和請人代頂班。

執行“四班三運轉”等排班制度的崗位,單位應採取每月或每季度上報排班表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作為日常考核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考勤員、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考勤負主要責任,應對本單位考勤加強管理並如實上報。

各單位考勤員真實記錄員工的出勤狀況,做到當日記錄、及時準確、嚴禁塗改。上班前請假事實明確的,考勤員應在上班後一小時內將請假情況填入考勤表;出勤員工的考勤,考勤員應在下班時根據事實填寫考勤表;有違反勞動紀律的,應及時反映在考勤表中。

第十四條 員工因調動、退休、辭職、死亡等原因應在原單位註銷的,考勤員應根據公司及所在單位提供的信息在當月考勤中註明。員工辭職或死亡的,員工所在單位應在知曉辭職或死亡信息後兩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提供書面説明材料。因考勤責任人未作出註明、未及時提供員工辭職或死亡信息而給公司產生不必要經濟支出的,考勤責任人應負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員工脱產培訓或參加會議期間,視為工作出勤時間。脱產培訓或參加會議期間有違反勞動紀律情形的,按本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員工因違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單位應及時提供相關證明備查。已解除強制措施的,從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由員工本人、家屬或所在單位提供相關證明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並接受調查處理,不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或解除強制措施後不按時報到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在懲處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請假、不能正常上班或缺勤,導致工作表現的考核和評價受到影響的,懲處期順延。

第四章 請、銷假制度

第十八條 員工因故未出勤的,應履行相應請假手續。未按規定履行請、批假手續而缺勤或提供虛假請假材料的,一律按曠工處理。請假須事先履行逐級審批手續,嚴禁事後補假。如因特殊突發情況不能正常履行請假手續的,須先告知所在單位相關負責人,經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核實後,按實際情況處理。

第十九條 事假:員工請事假應提供相應的《請假條》,經班組及以上負責人簽字批准同意後方能有效。事假審批權限為:班組(科室)一天;車間(處室)三天;三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下,由班組(科室)和車間(處室)負責人分別簽字同意加蓋公章後,報公司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批;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病假:員工非因工患病需請病假的,應提供相應的《請假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及門診收費依據。三天以內的病假,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認可。三天以上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批,一般性疾病每次批假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經確認為病重不能行動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每次可批假三個月。

員工非因工患病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當日告知所在單位,並於住院後一週內提供所住醫院的住院證明或入院記錄,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後隨考勤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員工出院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提供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和收費依據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複核。

員工出院後還需續假的,應在出院後兩個工作日內提供醫院開具的出院小結(出院記錄)、收費依據和相應的《請假條》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履行續假手續。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診斷書,需保胎治療或本人因身體、工作因素請假的,視同為病假,其請假時間不受醫療期限制。

員工請病假的醫療期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及相關規定確定。員工病重不能行動或患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在規定醫療期滿後尚不能痊癒的,視病情結合相關規定可適當延長醫療期,需提供三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檢查治療依據,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批准。

醫療期滿後不能上崗工作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按規定辦理病退、退職、內退、休養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所在車間(處室)負責人批准,准予三天喪假。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員工需延長假期料理喪事的,延長期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凡是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探親假。員工請探親假須持相應《請假條》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加蓋公章,並提供探親對象的工作證明或所在地居住證明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批。

員工配偶或父母的居住地在員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外,且在公休假日內員工不能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員工父母雙方任意一人與員工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親假。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二十天的探親假,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兩年享受一次四十五天的探親假;已婚員工(含離異)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二十天的探親假;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三十天的探親假。可視路途情況另給予路程假。

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公婆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第二十三條 婚假:請婚假憑《結婚證》原件、婦檢本及單位、部門領導簽字蓋章的請假條交公司計生部門批假。

第二十四條 產假:需持生育證、婦檢本及單位、員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的請假條交公司計生部門批假,續產假需提供疾病證明書(剖腹產或難產)交計生部門續假。

第二十五條 節育手術假: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辦理的,提交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專用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在醫療保健機構辦理的,必須提交施術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並附B超等醫學檢查報告、病例報告、出院小結等材料。憑員工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同意的請假條和以上規定的證明材料交公司計生部門批假。

第二十六條 產假護理假:需持生育證、出生證明、員工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字蓋章的請假條交公司計生部門批假。

第二十七條 請批婚假、產假、節育手術假、產假護理假的具體天數以公司計生部門下發的文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 員工非因工傷病護理假:公司員工非因工傷病,在手術或病危期間確需護理的對象屬本公司員工的,須提供相應《請假條》和註明有護理對象需要護理醫囑的疾病證明書,經護理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批。

第二十九條 見**助理及以上的中級管理人員請事假、病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補休須按審批權限報上一級領導審批,組織部備案後隨考勤表交人力資源社保處(部)。

第三十條 班組(科室)、車間(處室)、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應作批假登記記錄備查。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在雙休日加班的原則上安排補休,加班情況應記錄在考勤表中作為安排補休的依據,同時填寫加班、補休記錄備查。

第三十一條 員工帶薪年休假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執行,休假情況填寫在《年休假休假情況登記表》中。除帶薪年休假以外的各類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十二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需提前上崗工作的,應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辦理銷假手續。

第五章 組織處理及經濟處罰

第三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行留崗觀察:

(一)私自調班的,執行留崗觀察三個月;

(二)私自請人代頂班的,執行留崗觀察六個月;

(三)當月累計曠工一至兩天的執行留崗觀察三個月(連續作業的崗位,遲到4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一天),當月累計曠工三至五天的執行留崗觀察六個月,當月累計曠工六至九天的執行留崗觀察一年;

(四)自願戒毒的,視情況調整崗位並執行留崗觀察六個月;

(五)被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的`,視情況調整崗位並執行留崗觀察一年;

(六)因違法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解除拘留措施後,雖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但有過錯的,執行留崗觀察三至六個月;

(七)工作表現差,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所在單位提出留崗觀察要求,經調查屬實的,視情節輕重,執行留崗觀察三至六個月;

(八)因違反有關規定,經公司相關部門認定,視情節輕重,應執行留崗觀察的,期限為三至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行待崗:

(一)工作表現較差,嚴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所在單位不予安排工作並退回人力資源社保處(部)的;

(二)因違反相關規定,公司相關部門認定應待崗的。

第三十五條 執行留崗觀察、待崗的期限及程序:

(一)執行留崗觀察、待崗的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留崗觀察、待崗期間表現不好的給予延長執行期,延長期不能超過三個月;

(二)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給予留崗觀察或待崗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公司人事部門的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三)員工所在單位提出對員工給予留崗觀察或待崗處理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提出書面意見或相關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經公司人事部門的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四)員工待崗期間,每個工作日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接受教育培訓,每月寫一份思想彙報材料(500字以上)交勞動紀律監察室;

(五)員工留崗觀察期滿後,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考核意見交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後辦理復崗手續;員工待崗期滿,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指定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上崗;解除留崗觀察、待崗處理的,不視為恢復原崗位、原級別、原職務;

(六)待崗員工復崗前須執行留崗觀察三個月。

第三十六條 員工自願戒毒前應當提供戒毒機構出具的戒毒證明或自願戒毒協議書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登記,從自願戒毒之日起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自願戒毒期滿後,兩個工作日內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辦理留崗觀察手續。

員工被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社區戒毒證明書》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登記辦理留崗觀察手續。

第三十七條 員工在組織處理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請假、不能正常上崗工作的,組織處理期順延;組織處理期間自願戒毒或社區戒毒的,對其延長或累加組織處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 受到留崗觀察、待崗處理的員工,自收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下達書面通知之日起開始執行,且處理期滿後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晉升職務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受到留崗觀察、待崗處理的員工,拒不簽收執行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下達的書面通知,也不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按曠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執行留崗觀察和待崗期間的相關待遇:

(一)留崗觀察只計發崗位工資,停發其他工資和各種津(補)貼;

(二)待崗停發工資,只計發生活費(標準按《公司員工工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員工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上崗工作的,停發一切待遇。公司相關單位對員工作出停職調查意見的,應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員工因違紀違規接受公司調查期間,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安排上崗工作。調查期間未安排上崗工作的,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

(一)員工曠工半天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

(二)員工私自請人代班的,扣罰單位班長、老師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扣罰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1000元;班組私自請人代班的,扣罰單位班長、老師崗位績效工資5000元,並對班長、老師進行誡勉談話,扣罰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3000元;

(三)一個生產年度內單位發生兩人次私自請人代班的,扣罰單位班長、老師崗位績效工資4000元,扣罰責任領導及黨政主要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班組發生兩次私自請人代班的,扣罰單位班長、老師崗位績效工資10000元,扣罰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5000元,並撤銷班長、老師職務,對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四)一個生產年度內單位發生三人次及以上私自請人代班的,撤銷單位班長、老師職務,免去單位責任領導及黨政主要負責人職務後調離本單位,並扣罰單位班長、老師、責任領導及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10000元;

(五)上班期間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事(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炒股、睡覺、打牌、吃零食等),發現一次扣罰崗位績效工資300元;每月累計兩次扣罰崗位績效工資500元,每月累計三次及以上扣罰崗位績效工資1000元;

(六)遲到、早退、脱崗一次時間為30分鐘以內扣罰崗位績效工資10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扣罰崗位績效工資200元,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扣罰崗位績效工資300元,2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扣罰崗位績效工資400元,3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扣罰崗位績效工資500元,每月累計三次扣罰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當日工作時間低於4小時的單位,遲到、早退、脱崗的同比例調整後扣罰;

(七)參加升旗的各單位員工,須在升旗儀式開始前按指定區域列隊,一次未參加升旗儀式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200元;每月累計兩次未參加升旗儀式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500元;每月累計三次及以上未參加升旗儀式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1000元;

(八)上班期間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罰崗位績效工資500元;

(九)單位打虛假考勤的,扣罰考勤責任人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扣罰單位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1000元;一個生產年度內單位第二次打虛假考勤的,扣罰考勤責任人崗位績效工資4000元,免去班長、老師職務,扣罰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一個生產年度內單位第三次打虛假考勤的,扣罰考勤責任人崗位績效工資10000元,扣罰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5000元,並免去單位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職務後調離本單位;同時,公司根據實際情形,追究人力資源社保處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的監管責任;

(十)考勤員未在考勤中及時註明“調動、退休、辭職、死亡”等情形的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的,視情況扣罰考勤員及責任領導崗位績效工資;

(十一)各單位應如實上報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否則當月查到三人次及以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扣罰單位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1000元/人次;

(十二)在勞動紀律考核時發現員工未按規定着工裝、佩戴(出示)工作卡的,扣罰員工崗位績效工資200元/次;

(十三)各單位的考勤表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後,於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核算員須按期到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工資表,逾期扣罰考勤員、核算員崗位績效工資500元,扣罰單位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500元;造成不能按時計發工資的,扣罰考勤員、核算員、單位責任領導、黨政負責人崗位績效工資2000元;

(十四)員工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食品從業人員體檢和職業病體檢的,扣罰崗位績效工資500元;經通知後仍不參加補檢的,執行留崗觀察三個月;執行留崗觀察後仍不參加補檢的,給予待崗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各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年終績效考核勞動紀律專項指標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的;

(五)未履行本職工作,一個生產年度兩次私自請人代班的;

(六)無故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或一年內累計無故曠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七)一年內,遲到、早退、脱崗時間累計達到十天以上(含十天)的;

(八)待崗、留崗觀察期間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九)嚴重擾亂單位工作秩序,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節惡劣導致停工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應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公司相關部門、主管部門或員工所在單位發現員工(含公司派駐子公司、分廠人員)違反勞動紀律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應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核實。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在對勞動紀律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中發現員工有違反勞動紀律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或公司相關部門、主管部門、員工所在單位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經核實後的,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徵求公司工會、法律知保處(部)、監察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公司黨政聯席會或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由公司行文作出處理決定。員工涉及除勞動紀律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監察部門按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由公司工會及時向職代會團長聯席會通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並將處理情況及相關材料及時報公司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員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交本人書面辭職申請,經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由本人親自交人力資源社保處(部)人力資源科審核辦理。不按規定履行辭職手續的,按曠工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員工被行政、司法、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與其勞動合同;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終止與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員工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行政或刑事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和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無法與員工及其家人取得聯繫的,應在合同到期前送達《勞動合同到期意見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輕微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為:遲到、早退、脱崗、未簽到、未佩戴上崗證、上班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未參加升旗、未按規定統一着裝等。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為:私自調班、請人代頂班、曠工、考勤不真實、上報考勤不及時、未履行崗位職責、長期不履行考勤機考勤等。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應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審核,並經單位職代會或員工大會通過後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備案。

第五十條 對需誡勉談話的情形,由人力資源社保處(部)提請公司紀委或黨委組織部實施。

第五十一條 制酒、制麴車間主動上報員工遲到、早退、脱崗的,扣罰的崗位績效工資返還於員工所在車間。

第五十二條 對員工做出處理決定後,員工對處理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後十五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書面申請調解;也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處理決定後的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在仲裁機構未作出改變原處理決定前,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對仲裁機構的仲裁結果不服的,可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積極受理員工勞動爭議訴求,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受理並作出調解。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社保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按照《勞務派遣協議》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2010版《勞動紀律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附:術語解釋:

1、私自調班:員工本人不履行崗位職責,私自與本崗位同一排班表上的人員對調上班的行為。(泛指“四班三運轉”及同類型排班倒班的工作崗位)

2、請人代頂班:員工本人不履行崗位職責,私自請其他崗位(班組、單位)員工或非本公司人員代為上崗的行為。

3、曠工:制度工作時間內,員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領導批准而缺勤的行為。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篇四

1、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竄崗,不睡崗,違者每次罰當事人20元。午餐時間未到提前就餐者視同早退。

2、上班必須按公司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違者每次罰50元。

3、禁止員工酒後上班,違者每次罰100元。

4、上班時間禁止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私事,違者每次罰50元。

5、各部門、車間必須在早7:50前組織召開班前會,8:00後所有人員需進入工作狀態,違者每次罰30元。遲到、早退、脱崗、竄崗、睡崗30分鐘以上者當天(班)一律按曠工處理。

6、員工在工作日中間原則上不飲酒,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主管領導同意。違者可給予批評或處以50元次的經濟處罰。

7、嚴禁員工打架鬥毆,不管何種原因,只要一經發現查實即處以200-500元人次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並直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曠工違紀者,曠工期間考勤不計,另曠工1天扣發三日工資。如全月曠工累計達3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10天工資,連續曠工7天或全年累計達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辭退處理,曠工7天扣罰一月工資並賠償其因曠工造成生產計劃秩序不能正常進行所造成的必要損失。

9、員工偷竊、轉移或其它方式佔有公司或他人財物的除負責全額賠償損失外,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的工資,一律予以開除。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對危害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破壞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為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發揮應有的作用,給企業造成損失者,經調查核實後,視情節給予扣款、調離崗位、降級、降職處分。屬專職工作人員失職者,從重或加重處罰。

11、員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情節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1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在員工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可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的處分,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13、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50元處理:

(1)員工出廠,除正常下班時間以外必須持有出門證(出門證需註明出廠時間和返回時間同時門衞室要做好登記)。無出門證出廠門衞值班人員有權拒絕進出廠或報公司管理部處理。

(2)着裝得體,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無跟涼鞋)。不合着裝要求的,車間主管有權拒絕入內,班組不得安排生產作業。

(3)員工車輛(自行車、摩托車、汽車)不按企業指定方式、區域停放,亂停放的。

(4)上班期間,員工個人來客來訪一律在門衞室接待。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禁止工作時間用手機上網、玩遊戲。

(5)不服從企業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規定確定產品狀態標識或者自行改動狀態標識,造成生產混亂的。

(7)未經許可,非對應職能人員進入企業的重要場合,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的。重要的場合包括例如倉庫、財務部門等。

(8)工作期間溜崗、串崗。離崗超過5分鐘至30分鐘內的視為遲到。

(9)工作期間,消極怠工,吃零食,打鬧嬉戲或進行娛樂活動,大聲喧譁干擾他人工作等的。

(10)沒有健康的衞生習慣,破壞企業環境衞生的。

(11)不愛護公物,浪費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損失輕微的。

(12)員工不按規定做好日常的機器、設備的保養工作的。

(13)操作機器、設備時,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

(14)設備、工裝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員工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不及時告知班組長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盲目操作的。

(1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

(16)在生產、倉庫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造成損失的並根據損失大小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7)下班時不整理作業現場,搞好工作場地衞生,關好門、窗的。

14、存在以下行為的,公司可以給予罰款100元處理:

(1)不經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曠工的(礦工除扣發三日工資外,可視情節根據規定進行處罰)。

(2)在考勤上弄虛作假的。代打卡的,給予雙方處理。

(3)無理取鬧,造謠生事、謾罵吵架的。

(4)接到生產或質量或安全等問題的整改要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的。

(5)上班時間出廠,沒辦理規定手續,私自出廠的。

(6)沒有物資放行單,攜帶有企業財產的。

(7)對主管人員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爭吵並有威脅、侮辱,甚至產生身體衝突者。情節嚴重的,認定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15、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企業可以認定嚴重違紀,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重大過失予以辭退並處罰款200元:

(1)連續或一個月內曠工累計三天或以上者,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曠工除按規定扣發工資以外可視情節按本規定給予加罰)。

(2)工作期間打架鬧事,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

(3)嚴禁酒後進廠返工,對於有明顯飲酒跡象的,值班保安有權拒絕入內。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令企業蒙受聲譽或利益的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依法實施勞動教養的。

(6)盜竊、貪污或用職權營私舞弊,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記重大過失。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或以上的。

(7)經認定煽動員工怠工的指使者。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企業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企業提出後不改正者。

(9)泄漏企業的技術、商業機密,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1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慮進行獎勵,其中嘉獎,每次獎勵30-50元。立功,每次獎勵100元以上。突出表現的,由企業另行研究給予獎勵。

(1)弘揚正氣,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立功者。

(2)助人為樂,拾金(物)不昧者,行為足以嘉獎或立功者。

(3)及時發現並揭發徇私、舞弊,避免企業的損失。嘉獎或立功。

(4)根據企業的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嘉獎或立功。

(5)企業出現臨時突擊任務,如因交貨而臨時增加生產任務、搶修、搶險等任務,能擔負責任,以身作則,出色完成任務者,嘉獎或立功。

(6)連續長期對使用的設備進行良好的保養,使設備長期處於良好的運作狀況,得到設備管理人員或車間主任的確認。嘉獎或立功。

(7)非本屬職能者,能發現產品的質量問題、生產過程問題,及時反映,消除產品隱患,避免企業出現損失者,嘉獎或立功。

(8)工作崗位中能發現潛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得以認定,嘉獎或立功。

(9)無論從事生產或管理工作,發現或改進工藝、方法、流程,提高生產效率或者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費用。堅守企業利益,積極為客户、商户服務,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評。給予嘉獎或立功。

16、員工因違紀受到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7、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18、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