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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整理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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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整理21篇)

篇1: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二條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報告。

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第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活動,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鄰氯甲苯氯化、水解、動火作業、登高作業、入罐作業等環節的事故隱患;各生產車間每週、班組每天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和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五條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公司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自查分析,並分別於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表格和文字説明材料整理成書面隱患排查治理自查報告向丹陽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送。報告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規定的內容及時向丹陽市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公司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報丹陽市安監局備案。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各部門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和公司財產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篇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繫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二條、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條、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四條、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八條、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 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太原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生產活動全過程, 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 並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必須每月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次月3 日前向區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每月向區安委會上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以上隱患要隨時進行報告。

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每年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本季度結束後的5 日內和下一年度第一個月10 日前向區安委會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五條 對於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區有關部門報告,填報《重大安全隱患報告書》。重大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向區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予以公示,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在發現後的3 日內進行公示。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重大隱患的內容;

(三)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

(四)重大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五)已採取何種監控措施;

(六)注意事項。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一)在存在重大隱患的場所或設施、設備上懸掛重大隱患公示牌;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內的顯著位置,懸掛重大隱患公示牌;

(三)同時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辦電視台、廣播電台、局域網、報紙和宣傳欄發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實施公告的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後,隱患整改主體責任單位應當向發出公告的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公告單位應當在接收申請後10 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對其進行認定,填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銷號報告書》,確認其整改完成後進行銷號。公告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銷號公告。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提請區管委會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區安監局在區管委會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對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區安監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三條 區安監局及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區管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區安監局應當加強安全隱患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隱患的監督管理,把重大隱患治理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對於涉及公共安全領域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隱患,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上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安委會副主任),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專題研究解決,確定整改責任單位,並指定有關部門牽頭督辦。

第十五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定期對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督查內容包括:

(一)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和事故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三)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制定、監控措施、重大隱患公示、整改資金落實和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報告情況;

(五)對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和提出問題的落實整改情況等。

第十六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台賬。

第十七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隱患的報告和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和舉報的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書面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 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 主要負責人和內設機構負責人蔘加, 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

第十九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 明確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責任人, 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隱患信息報告 。

第二十條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排查治理隱患企業單位數量;

2、排查一般隱患數、已整改數及一般隱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隱患數、已整改數、重大隱患整改率及累計落實治理資金等;

4、未整改重大隱患的具體名稱和落實治理目標任務、落實治理經費物資、落實治理機構人員、落實時間要求、落實應急預案、落實治理資金。

第二十一條 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將本轄區、本部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重大隱患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區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重大隱患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重大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整改內容、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單位名稱和作業人數等;

(四)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責任人、跟蹤治理督辦單位內設機構和督辦責任人等。

第二十四條 重大隱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有關政府網站發佈;

(二)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發佈公告;

(三)編印《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信息》;

(四)其它形式。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 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 實施責任追究; 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山西省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結合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按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山西省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05〕100號)認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設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構負責隱患排查工作。

3、煤礦主要負責人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對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4、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並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

第四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是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煤礦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行分級監管。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煤礦(含國有控股煤礦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重點煤礦(含國有重點控股煤礦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結束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

煤礦企業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內容、資金、期限、責任人,報相關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批准,待批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和公示公告

1、煤礦企業應當於每季度第一週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2.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3、煤礦企業應當在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24小時內,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礦集團公司應及時將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公示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彙報。

第八條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掛牌督辦。接到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控台帳、督促整改,對整改治理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重大隱患治理中的問題,並及時向上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彙報整改情況。

第九條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期間應及時向督辦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報告整改進度、監控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條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完畢後,由煤礦企業向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部門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摘牌。

第十一條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無望或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拒不整改,無視政府監管,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帳及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

1、煤礦企業、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帳,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工作台帳日常管理。

2.煤礦企業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統計、分析、論證、彙總,查找安全管理漏洞,並將分析論證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分析論證,研究治理措施,並將結果登記備案。定期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報送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計分析信息。

4、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應當每季度對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向下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企業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和獎勵

1、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依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1)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4)未在規定的期限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或報告不真實的;

(5)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

(7)未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其他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

2、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

(1)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

(4)對於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督促企業制定整改計劃,未採取監控措施的;

(5)隱患排查督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當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等部門和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當事人或單位以相應獎勵:

(1)職工羣眾舉報企業在排查中有未發現的重大安隱患,經調查核實屬實的;

(2)對及時發現重大隱患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3)在重大隱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解決整改難題,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5: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三、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險性較小、發現後能夠儘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隱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需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一)隱患職責制度

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職責,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負責人。

2、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職責。

3、本公司安全隱患管理實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職責。副職向正職反映,提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後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職責。

4、生產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主體,負責組織領導本公司的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對各部門的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部門、車間、班組安全員負責對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具體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部門、車間、班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安全員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車間、班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第一職責人。生產部負責公司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7、因隱患排查治理管理不及時、不徹底,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追究領導的職責。

(二)隱患排查制度。

1、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排查事故隱患,針對事故隱患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治措施,並明確分工,明確職責,狠抓落實,增強事故防範本事。

2、對事故隱患的排查實行確認制。班組應當每一天排查一次,車間每週排查一次,公司每月排查一次。車間、公司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明確職責人,有書面記錄備查,並由每次組織排查活動的負責人簽字。每月各單位填寫《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彙總單》,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整治情景彙總上報安全環保部,並由職責單位正職簽字確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每季度組織參加一次綜合性的事故隱患排查;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參加一次由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及職工參與的事故隱患排查活動。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登記建檔,明確整改時限和要求。

3、隱患排查和整治按屬地原則,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分級,並按照事故隱患的分級確立整治期限、職責人,整治措施、驗證人。職責人必須要對整治的項目負責,因整治不到位而導致發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4、日常檢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職責單位以《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整改。對排查出的重大、異常重大事故隱患,職責單位要及時上報安全環保部,由辦公室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

5、事故隱患牽涉到設備系統、技術改善時,可提出書面報告由安全環保部彙集相關部門供給改善方案,職責部門執行。

6、對因為整治工程投資較大、整治工程較複雜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治完畢的重大、異常重大事故隱患,職責單位要向生產部書面説明情景,並承諾整改期限。

7、要加強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基礎檔案,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8、公司對員工進取開展隱患排查、舉報事故隱患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9、公司建立和完善聘請專家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查隱患制度。

篇6: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潛力,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隨時排查,並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對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建立檔案和台帳。排查資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設。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範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落實“三同時”原則狀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職責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職責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範措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在建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職責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職責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養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户為重點,對水電開發、項目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節嚴格把關,規範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管理和“兩票三制”執行狀況;鄉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設;農村水電企業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的安全供電。

4、河道採砂。以違法採砂突出河段和採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採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採砂管理制度、溝通協調機制和職責追究制;河道採砂規劃編制,禁採區和可採區的劃定,禁採期的規定,違法違規亂採濫挖的治理;採砂管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河道防洪、橋樑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築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範狀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狀況分別進行登記,逐級彙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對一般隱患要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要區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徹底進行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範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和落實狀況;施工、生產作業場所安全防護狀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狀況;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和救援演練狀況;職工和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和遵章守紀狀況;特種作業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狀況;隱患排查治理登記、銷號的台帳規範狀況;信息報送狀況等。

八、隱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報告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職責人、整改資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間不超過7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進行公示並確定專人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對一時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派專人24小時值守,同時制定出整改時間表,嚴格按照隱患治理項目、措施、資金、時間、職責“五落實”制度,限期整改。

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採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職責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篇7: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羣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並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託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範、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幷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資料;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掌握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於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賬,工作台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狀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並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並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並對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賬;

(二)制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狀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並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採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狀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佈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並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範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採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狀況,並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狀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追究規定》(豫政〔2011〕41號,以下簡稱《治理職責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職責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職責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薦;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並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並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對於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8: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彙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範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隱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並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彙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彙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範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後,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間、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於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台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台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並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彙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採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範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並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並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並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職責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間、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範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彙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幹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於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准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落實狀況;落實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採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採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迴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後,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範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彙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並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範圍督促檢查,並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煤塵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煤塵管理,防治煤塵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於或等於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並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淨化通風實現自動化,採區進、迴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淨化水幕,並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迴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後務必沖洗煤幫。

頂板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管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後,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樑、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週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迴檢查路線、巡迴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彙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温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並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籤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衝擊層水、鑽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並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並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後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並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防滅火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範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後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間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於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採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篇9: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條: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第三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科應聯繫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四條: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並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五條:安全科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六條: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科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七條: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八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科、總公司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職責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並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車間,凡車間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主管部門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二條:整改職責單位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安全科報告整改狀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職責,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十六條:安全科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並交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五條:處罰

1、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2、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主要職責人處500元罰款。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主要職責人處500元罰款。

4、對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安全科主要負責人500元罰款。

篇10: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全面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故隱患分類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產,並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職責分工。

(一)負責審批公司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

(二)負責審批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領導職責分工。

(一)組織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關管理細則;

(二)組織並參加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對暫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逐級上報;

(三)按月組織研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狀況,佈置有關專業部門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組織制定相應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生產部:組織公司各級人員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措施落實狀況。

1、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緊急狀況時,要立即下達停產、停工處理指令,不得違章指揮;

2、對於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做好生產平衡工作,調整運行方式及時安排時間進行解決;

3、處理事故隱患時,做好大宗物資運輸協調;

4、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或緊急狀況,做好指揮預案。

(二)設備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工業建築(含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設備、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以及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申請、安排,並組織事故隱患治理工程、項目的實施;

3、組織對檢修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三)人力資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崗位勞動紀律狀況管理狀況的檢查,對存在隱患組織落實;

2、組織開展消防、交通、治安專業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3、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實施獎勵,並根據某公司領導批覆,組織做好獎勵的審核、兑現。

(五)辦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開展務必檢查項目內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財務部: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使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將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納入資金預算安排,並對提出的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進行審核,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在建工程、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工程單位施工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八)安全科:

1、編制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公司各相關人員在湖北省統一編制的“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狀況,細化標準,確定隱患排查的頻次,並結合公司發展狀況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及時修訂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或督促本公司各級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和各項措施落實狀況;

3、組織對重點危險源隱患狀況進行監督監控;組織制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急性職業中毒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4、負責事故隱患的收集歸檔,安全科信息員至少15天要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一次隱患的檢查、登記、整改、銷案工作。重大隱患安全科信息員要立即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填報並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統計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十條:在事故隱患排查中,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明確每台設備、設施、每個區域、部位事故隱患排查的職責人,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排查週期要求,對所轄設備設施、區域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上報安全科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分部門級、區域級和班組級三級排查制度,均建立“隱患台帳”,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人進行檢查和籤認。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分別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將工作開展狀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彙報。(附件:1)“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檢查表”

第十三條: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應逐級進行登記或上報。

(一)一般事故隱患

1、班組應及時處理,並記錄在安全工作日誌中;

2、當日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班組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填寫(附件: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台賬”,並明確整改時限、負責人和控制措施;

3、將事故隱患處理狀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彙報。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報告資料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發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應按月、年進行統計,於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別上報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月度、年報表”

第十五條:各級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的專業範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向職責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並督促進行治理整改。由上級部門下達(附件:3《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的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及時整改並填寫(附件:4《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單》)上報。

第十六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業主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章: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本着邊排查、邊整改原則,嚴格按照“職責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限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一般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組織專業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強制性監控措施,進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員立即進行網上填報並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上報主管部門。

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資料:(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職責單位在整改結束後,應及時向公司提出驗收申請,由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狀況進行現場驗收,然後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暫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控制。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狀況下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整改。並根據其級別,分別由所在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主體為對應級別的負責人或分管部門。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經單位申報、部門審核、公司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或上報,對職責單位及職責人進行嚴格考核,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若與上級下發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篇11: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和內容

為進一步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內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

三、定義

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分為一、二、三級

1)一級重大事故隱患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後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

2)二級重大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三級重大事故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四、職責

1、主要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性隱患自查帶頭工作,並簽發全公司性隱患整改通知單;各部門車間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並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公司安全辦公室;公司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全公司性隱患整改情況的驗收。

2、車間主任負責各自車間隱患自查工作;並簽發車間級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車間班組長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並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負責對車間隱患整改情況驗收。

3、公司安全辦公室負責公司隱患排查工作:並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部門車間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並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告公司安全辦公室;公司安全辦公室對隱患整改情況驗收。

4、公司安全辦公室編制安全檢查計劃,管理各項安全檢查表。

5、定期評審修改安全檢查表。

6、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的審批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登記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隱患自查

企業開展全廠性隱患自查每月不少於1次;車間開展隱患自查每週不少於1次;班組(工段)每天或每班應檢查各崗位、工藝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完好情況,是否存在事故隱患。企業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應親自參加全廠性檢查活動,並隨機抽查車間、班組隱患自查情況,對發現的重要情況應及時研究整改;企業安全辦公室應深入車間班組,督促、規範和指導隱患排查工作。

2、重點部位“十必查”

企業在隱患排查中應突出重點,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企業供電、供水等部位的安全運行狀況必查;

二是工藝技術管理、儀表管理、“工藝變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三是設備維護保養、主體設備、特種設備等設備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四是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執行情況必查;

五是設備檢修作業、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環節的防火、防爆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六是企業防雷、防汛、防構建築物倒塌、防靜電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必查;

七是崗位操作人員接受安全技能培訓、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勞動保護、自覺執行操作規範和應急處置技能情況必查;

八是企業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儲備情況必查;

3、隱患排查情況定期報告

企業建立車間(部門)、企業、安監部門逐級報告隱患自查自改情況的機制,即:班組自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上報給車間;車間自查發現的事故隱患上報廠級安全辦公室;企業每月25日前要向鄉鎮(街道)報送隱患自查自改情況表,企業當月排查和整改的較大隱患,應以書面形式上報。企業發現重大隱患和緊急情況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安監部門。

六、重大事故隱患管理

1、重大事故隱患申報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向當地縣監局申報,由縣安監局公示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整改;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逐級上報至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整改;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逐級上報至省安監局,由省安監局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整改。

篇1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施工前,副隊長、小隊長對施工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2、當班排查的隱患,必須及時處理,隱患處理不徹底不得開工。當班處理不了的隱患要及時彙報隊領導。

3、當班處理不完的隱患,副隊長、小隊長必須在現場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隱患原因、處理情況,採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項。

4、發現隱患,副隊長和小隊長應積極組織人員,定人定員定措施,由於隱患處理不及時、不到位而發生事故,將追究副隊長和小隊長的責任。

5、處理隱患時,副隊長、小隊長必須做好現場的安全監督、監護工作隱患處理要徹底,不留後患。

6、隱患排查包括:設備、頂板、安全措施、運輸狀況等。

7、隱患排查、處理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作業標準。

8、出現較大的隱患,應及時向領導和有關單位彙報。

篇1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特制定我礦專項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

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各相關科室、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礦井要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礦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制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非法開採,嚴禁採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

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礦井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時,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採;無法保證安全開採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採,確保安全。

礦井受老空水威脅時,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填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

五、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

礦井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徵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六、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礦井相關科室、部門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併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七、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礦井必須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制定落實防治水措施,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範措施。

八、加強礦井水害預防的有關措施。

1、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於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採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

2、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並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儘可能多的時間。

3、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後期開採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

4、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範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採空區的提防。在接近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作面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採掘作業。

5、在本礦井掘進巷道貫穿相鄰採空區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制專門的探放水內容。

6、採掘工作面過鑽孔時,必須進行探放,在採掘工作面揭露出鑽孔後必須及時進行封堵。

7、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檢查,對礦井五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作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

8、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水災後自己的行動要求。

9、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採空區和本礦井採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巖鬆軟、濕潤,或鑽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鑽桿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彙報並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鑽孔潰出,無法控制,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

10、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制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11、礦井防治水領導組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科室、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

13、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4、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湧水量進行測定,並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

篇1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加強班組工作安全,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班長要對本組所管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控設備、通風設施、環境衞生、職工應知應會等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對所查出的安全隱患,能夠現場處理的要立即通知所在生產班組,安排人員立即處理、並落實到責任人。對因條件限制等原因無法立即整改處理的,及時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並監督整改情況與複查,由隱患責任人負責填寫《安全檢查隱患登記表》。

2、班組各班人員必須對本隊、本班組工作中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現場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彙報值班室。

3、加大查找隱患的考核力度,職工每查一條隱患加安全分1分,班長每查一條隱患加安全分0.5分。

4、上級安全檢查出的各班組的隱患,由各班班長落實責任人,簽單進行整改。

5、班長或副班長必須對各自分管範圍的區域,進行全面認真的自查,凡被礦或同期上級查出重大隱患或較大事故隱患而本人未查出的,對責任人進行罰款。

6、各班組每天對局隱患信息庫各類隱患進行分析,並對照本班組所分管業務進行舉一反三並整改落實,徹底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篇15: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工作目標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範相結合,對加油站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後患。

三、排查治理內容

1、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3、安全附件、機具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

4、生產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

5、安全教育培訓;

6、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是否達到要求;

7、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滿足各類事故的應急搶救,應急設備是否合格;

四、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

1、對部門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並認真協調、督促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加油站領導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採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並立即上報,由站領導負責協調解決;站領導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即時上報加油站負責人,召開領導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加油站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加油站領導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做到各個環節責任到人,凡是由於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構成犯罪的,將移送zzz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篇16: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各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為安全生產、安全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特制定隱患排查、整改、登記消除報告、隱患排查責任、事故隱患獎懲五項制度。

一、隱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實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環節、逐部位排查,掌握隱患的存在,分佈情況,分析產生隱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範措施。

3、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人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設備、設施是否處於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從業人員是否經過三級培訓教育,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

4、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隱患排查登記和消除報告制度》執行。

5、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暢通隱患舉報渠道,鼓勵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和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對及時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按照《事故隱患獎懲制度》標準兑現獎勵。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隱患排查治理活動,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和責任。

二、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才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於未然。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本制度:

1、隱患整改的基本原則是:“六定、五不準”。六定:定安全隱患項目、定隱患整改措施、定隱患整改責任人、定隱患整改時間、定隱患整改質量要求、定整改驗收部門。五不準:凡個人能整改的不準推到班組;凡本班能整改的不準推到下班;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準推到車間(或分廠);凡車間(分廠)能整改的不準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準延遲時間。

2、各級各部門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重大隱患可直接上報公司主要領導,以保證儘快解決。

3、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4、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基層有條件整改的項目,要立即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如實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存在的危險因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無法保證安全的,要立即停產整改。

5、建立隱患整改督辦驗收制度。安全員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並督促責任單位按時整改到位後,由安全員負責組織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

6、對車間能整改的安全隱患,車間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報安全員審查同意後整改。

7、凡本部門無力制定整改措施計劃的,應報安全科,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責任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諉、扯皮,拖期、延期。

9、各專業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驗收人對安全隱患的整除結果承擔驗收責任。

10、由於資金或技術問題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寫出書面報告,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列入下步整改計劃。

11、物資供應部門應對安全隱患整改所需的物資、器材的及時供應和產品質量負責,嚴禁購進假冒偽劣產品或“三無產品”。

12、隱患整改通知書、驗收意見書等書面資料,要認真填寫,並經有關人員簽字後存檔。

13、對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隱患的,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給於經濟處罰,由此引起重大傷亡事故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按指令要求和時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組織協調整改到位後,書面申請下達整改指令的部門組織驗收。

三、隱患排查登記和消除報告制度

1、設立“兩本台帳”即排查記錄台帳和隱患治理台帳,明確專人負責填寫、上報和存檔備案工作。

2、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人員,制定措施,落實整改資金,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3、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報告,主管負責人接報告後應根據隱患等級作出立即整改決定或報告請示主要負責人。

4、一般隱患整改完畢並驗收合格後,在隱患治理台帳上記錄並銷號,重大隱患整改完畢後,申請主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驗收銷號。

5、對上級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的隱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結束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負責督辦的單位提出書面複查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銷號。

6、局面複查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隱患類別,隱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資金,整改到位情況以及整改責任人。

7、對排查出的隱患以及隱患整改消除情況定期向上級主管單位彙總報告,接受上級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四、隱患排查責任制度

1、隱患排查責任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狀重要內容,單位內部層層簽訂責任狀,逐級分解落實任務目標。

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誰排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管理。

3、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的隱患排查工作,做好記錄及時上報。

4、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一般隱患當場整改到位,重大隱患立即上報主管負責人。

5、主管負責人日常安全巡查,對專(兼)職安全員上報或巡查時發現的重大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間及驗收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要及時上報主要負責人。

6、主要負責人負責定期組織專(兼)職安全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隱患,落實整改資金,複查隱患整改情況,兑現獎懲,對定期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簽字把關,並負責組織人員對上級有關部門排查出的隱患進行整改,對掛牌督辦的隱患,負責分解落實整改責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對因排查隱患不深入、不細緻或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致隱患長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據本單位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事故隱患獎懲制度

在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其績效大小,分別給予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三項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隱患排查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2、發現事故徵兆,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報告而避免事故發生、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

3、事故隱患排查評比中,被評為優秀工作者。

4、及時制止違章和誤解操作並轉危為安者。

在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據相關規定,分別給予經濟罰款、調離或辭退處理。

1、排查開展不力或不開展隱患排查者。

2、各類事故隱患不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

3、發現各類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者。

4、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經勸阻不整改的。

5、不按規程運行安全設備、設施的。

篇17: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築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制度是為進一步實踐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確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嚴格落實建設部關於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檢查責任制的落實,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逐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減少建築安全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中國建築網為建築人士整理相關建築施工安全規範相關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建築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制度具體規定:

一、公司各分公司、辦事處和項目部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組織機構和制度,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督促給施工現場深入排查各類隱患。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檢查責任制,做到“三防”(防漏查、防錯判、防瞞報)、“四到位”(全面排查到位、責任主體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公司職能部門監管到位)。

二、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一是建築施工安全法規、標準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二是各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實;三是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四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特別是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以及腳手架工程等安全專項方案的編制、專家論證和實施情況;五是安全培訓教育情況,特別是農民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和“三類人員”的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六是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以及有關物資、設備配備和維護情況;七是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和班組安全隱患定期巡查記錄和自查、自改和銷案的有關情況;八是事故報告和處理,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理情況。

三、隱患排查治理重點以防範腳手架、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和規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為重點,主要內容為,一是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驗收等情況;二是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情況;三是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查驗、檢測、使用情況。

四、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做到“三個結合”:堅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與建築安全專項整治重點結合起來,解決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堅持與日常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嚴格建築安全生產許可,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堅持與科技進步結合起來,提高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禁止使用淘汰落後的設備 和技術,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五、公司職能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監督檢查效能。應及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工作,並突出重點,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高大模板及腳手架、施工用電等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臨邊和洞口防護的監督檢查,切實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隱患。

六、公司職能部門每月應對各建築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監督各項目部對排查出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治,確保整改驗收合格,達到安全生產的狀態。對查出的隱患應逐一登記建檔,分類分級進行整治管理,整改工作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重特大事故隱患要實行掛牌整改,重點監控。對整改不力、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施工現場應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和停工整頓;對因整改不力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公司安全處每季度負責對各項目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組織一次督查,重點督查各項目部階段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佈置、會議記錄、工作總結及對上次安全隱患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發現有未整改或重複出現類似的問題,將嚴肅處理。同時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的督查結果納入總公司對各項目部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考核。

八、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機制,做到迅速反應、果斷應對、依法處置。要加強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九、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每個月召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總結階段性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時研究和制定有關防範措施,部署階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務和重點整治內容,確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保證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對排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效果。公司職能部門要督促、指導各項目部及時組織開展階段性安全生產隱患自查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開展期間,進一步完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危險性較大專項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制度,最大限度杜絕施工現場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產生。

十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分級管理機制,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篇18: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按照國務院的通知,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專項行動的對象和範圍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吧!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安全檢查主要是為了防患於未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並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並及時整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廠內所有車間及部門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3.1 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由安全環保部、生產技術科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對公司的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等。

3.2 各車間及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日常檢查並組織羣眾性的安全自查活動。

4 內容與要求

4.1 日常安全檢查

4.1.1 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嚴格執行班中的巡迴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4.1.2 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根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4.1.3 各單位、班組如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確保人、財、物的安全,對於自己解決不了的隱患要上報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監督落實整改。

4.1.4 各單位要發動全體員工隨時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並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檢查

4.2.1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防建築物倒塌為重點。

4.2.2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為重點。

4.2.3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護設施、防凍保温為重點。

4.2.4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滑為重點。

4.2.5 定期的安全檢查由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

4.3 專項安全檢查

4.3.1 安全用電和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查。

4.3.2 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檢查。

4.3.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檢查。

4.4 節假日的安全檢查主要是對節日安全、保衞、消防、生產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

4.5 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4.6 各項檢查內容應包括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廠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情況,設備管理,各種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安全標誌、定置管理、勞動紀律、防火滅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護用品(具)的保管等情況。

4.7 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開據《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後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車間及其它部門進行的各項安全自查,檢查記錄於《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上,並將處理意見方法上報相關部門領導。

4.8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隱患,無故未及時整改的,由安全負責人按《安全獎懲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4.9 對事故隱患存在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部門專題報告,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4.10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在《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範圍內的,按該辦法考核。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範文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現特制定我礦專項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認真落實水害防治責任

增強做好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水害防治工作職責。各相關科室、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查出的煤礦水害隱患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情況,提出措施,對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險。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要承擔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責任。要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水文地質技術人員,設立專門的煤礦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配備齊全的探放水設備和專業隊伍等,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

礦井要按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認真開展防治水工作。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等基礎圖紙和資料,準確掌握礦井水患危險的情況,對礦井生產區域的地質構造情況、水害類型等進行預測預報,提出預防和處理水害的針對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礦企業要認真排查治理礦井及其周邊受威脅的水害隱患,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重大水害隱患,要分類定級,建立檔案,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要制定專門治理計劃,做到人員責任、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應急預案五落實。嚴禁超層越界等違法非法開採,嚴禁採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嚴重水患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四、認真落實防治水措施

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礦井開拓巷道過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地帶時,必須探水前進。礦井如受底板承壓水威脅時,要進行疏水降壓,保證安全開採;無法保證安全開採時,必須進行底板加固注漿。水體下采煤必須按設計進行試採,確保安全。

礦井受老空水威脅時,要分析查明老窯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填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探放水措施,堅持先探後掘;探放水要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

五、加強煤礦職工安全培訓和教育

礦井要結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強對職工水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和綜合素質。制定並不斷完善《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使職工掌握逃生的路線。特別是要讓職工牢記:當發現井下有突水徵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報告調度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崗位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

六、建立完善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礦井相關科室、部門要制訂完善水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區域搶險排水基地建設和運行機制,增置排水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備完好,以提高搶險救災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礦企業要儲備足夠的搶險物資和設備,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夠及時到位併發揮作用。

煤礦企業發生透水後,要立即啟動《礦井水害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七、進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監管監察力度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的日常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煤礦的監督檢查力度。礦井必須配備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探放水設備和隊伍,制定落實防治水措施,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礦井水害應急預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對發生水害事故的礦井,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防範措施。

八、加強礦井水害預防的有關措施。

1、加強礦井排水系統的管理,確保礦井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備運行可靠。必須杜絕由於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採空區積水無法排出而導致礦井水災的情況。

2、每年在洪水季節來臨前進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並聯運行試驗,在礦井水量突然增大時具備較強的排放能力,以延緩礦井水災,為災變時人員安全撤離提供儘可能多的時間。

3、加強對周邊小煤礦的監測,取得準確的資料,為礦井後期開採的礦井水防治提供依據。

4、加強對礦井周邊及井田範圍內已經關閉的老窯採空區的提防。在接近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措施在掘進工作面提前進行探放水。情況不明時,嚴禁採掘作業。

5、在本礦井掘進巷道貫穿相鄰採空區時,必須制訂專門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貫穿措施內編制專門的探放水內容。

6、採掘工作面過鑽孔時,必須進行探放,在採掘工作面揭露出鑽孔後必須及時進行封堵。

7、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檢查,對礦井五個井筒井口周圍地表的穩固情況、井口附近防洪溝渠的設置及其是否暢通等均要作系統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杜絕地表水形成的礦井災害。

8、對井下職工進行礦井水災避災技術培訓,使每一個職工都知道本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以及本區域或礦井受水災後自己的行動要求。

9、對掘進工進行探放水技術培訓,提高對老窯水危害的認識,在接近老窯採空區和本礦井採空區時提高警覺,遇到異常情況(煤、巖鬆軟、濕潤,或鑽孔內有水滲出)不能慌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鑽桿固定在孔內,將人員撤退到大巷內,向調度站彙報並聽從調度站安排。如果水沿鑽孔潰出,無法控制,則立即啟動救災程序,按發生礦井水災處理。

10、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在預計可能出現礦井水害的區域,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制訂可靠的技術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11、礦井防治水領導組要定期牽頭組織有關科室、單位參加礦井防洪設施的檢查,檢查資料報礦有關領導和部門,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限期整改。

12、年雨季前對各水泵房水倉進行一次全面清掏,確保水倉有足夠的儲水容積。

13、水泵房的供電線路、供電設備要在雷雨季節前停電檢修一次。所有零、配件均應補充齊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14、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掌握較為準確的水文地質資料,要按期對礦井湧水量進行測定,並將資料報生產技術部。

隱患排查相關

篇19: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光、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範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彙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篇20: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於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台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台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並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彙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篇21: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並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