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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2W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對於一個網吧管理工作者而言,除了網吧經營業績,網吧消防安全也是至關重要的,可是很多網吧管理工作者卻忽略了這一點,以下是網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加強和規範網吧的消防安全管理、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

二、堅持經理、主管及消防安全員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三、每週由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每月底由總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消防大檢查,如發現問題現場安排解決。

四、對存在的消防問題應做好記錄並派專人跟蹤,限期兩天內予以整改完畢。

五、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必須對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對個別存在的隱患必須及時解決。

六、網吧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記火災報警電話“119”,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加強重點部位巡察,確保網吧經營的正常運作。

八、場內嚴禁客人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場,一經發現立即勸阻將物品帶出場外。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試運行,保證設備的正常運作,並作好記錄工作。

十、場內所用的滅火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的關規定,對過期假冒的產品堅決不用。

十一、保持所有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堵塞通道。

十二、若發生火災時,要冷靜處理。及時撲救(用滅火器)以及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同時要熟練的組織、協助客人從安全出口疏散、逃生。

十三、平時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訓練、演練。

十四、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給予處罰。

認真落實網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網吧消防安全才能得到保障,那麼網吧的火災隱患才能可能避免。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 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發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衞處和消防隊報警,並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 加強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學生宿舍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枱燈、電爐、電燙鬥、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熱快、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並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 各類實驗室要制定防火制度和責任制,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 高層建築配置的消防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水系統,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維修,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計圖紙須經消防監督部門審核。審核後的防火設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動。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確保用電設備良好,特別是各類温控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全校各部門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三條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規定處理。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為確保學校消防安全,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計劃,在巡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狀況務必及時向其所在的部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整改意見,切不可拖延。

(三)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四)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職責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應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五)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於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狀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4

一、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一)按每年、每月、每日需要管理、維護的內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會同維保單位組織,每日由各科室負責人實施。

(二)每日工作:

1、檢查報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閥門啟閉狀態;

3、檢查泵房配電動力櫃電源指示是否正常;

4、檢查室內消火栓、噴淋管道壓力錶數值是否正常;

5、檢查消火栓、噴淋泵出水管閘閥及單向閥狀態;

6、將有關情況記入運行記錄。

(三)每月工作:

1、自動或手動檢查防、排煙設備、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溶膠自動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的控制、顯示、運行、聯動功能;

2、每月選取不同區域進行全聯動測試,觀察消防監控中心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

3、對消火栓泵、噴淋泵、穩壓泵啟動試驗,查看配電設施及泵運轉情況;

4、檢查主電源,備用電源供電、充電是否正常;

5、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認真填寫文字記錄,大型檢修項目應填寫設備技術檔案。

(四)每年工作:

1、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對固定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

2、每年於4月、10月兩次保養室外水泵結合器,在12月做好防凍措施,與公安消防隊聯繫通過水泵結合器進行消防車加壓供水試驗。

二、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由院辦負責組織落實消防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二)消防器材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配置數量、型號類型,合理設置分佈點。

(三)院辦負責建立滅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維護保養管理檔案,記明類型、配置數量、設置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並製作維護保養卡進行明示。

(四)每月由各部門維護管理責任人配合院辦檢查責任區域的消防器材情況。

1、滅火器材是否放置於乾燥、陰涼、易取用的地方;貯氣壓力是否符合要求,噴射軟管有無老化破損及噴嘴堵塞、滅火器箱上鎖鎖閉現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於易於取用和乾燥、避光的指定場所,有無丟失現象;

3、每12個月組織或委託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1次功能性檢查,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5年,以後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手提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推車式貯壓乾粉滅火器有效使用時間為,防煙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時間為距出廠日期滿5年,防毒面具為8年,到期強制報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5

為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生命安全,學校在教學樓、實驗室、等區域配備了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以備火險發生時進行自救。為規範管理,規定如下:

一、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如發現損壞,應當及時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隨意啟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消火栓。

二、滅火器固定於箱內,放置在明顯位置,以方便使用。

三、各部門負責人為本區域消防器材日常管理的責任人,保衞和後勤部門將定期對各使用地點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丟失、損壞等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

四、滅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發生火險時使用,使用後應及時報告,以便及時更新。

五、學校水電暖消防小組負責全校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標誌等設施的使用狀態的巡查,及時發現並協助相關責任部門及時維修或更換。

六、故意損毀消防器材是違法行為。師生不得隨意玩弄或損毀滅火器材,一旦發生意外,造成傷害,按《消防法》條例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七、為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必須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保養工作。

1、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2、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3、消防值班人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維護人員處理,並做好記錄。

4、應當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5、必須定期將滅火器送消防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進行檢修維護和充氣換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二

一、為了提高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做好防火安全教育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建立此制度。

二、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是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和加強防火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進行。

三、各級防火負責人,在研究佈置工作時要經常對所屬羣眾進行防火安全教育,至少每半年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門教育和培訓。

四、新生入學和新招聘錄用職工,校防火委員會或單位負責人應對其進行消防知識教育,使之懂得如何報警、如何逃生、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初期火災,遵守防火安全制度。

五、對電工、值班人員、漆工、木工、危險品管理員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各級負責人除堅持平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外,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專門的防火安全教育。對新上崗上述人員,必須進行培訓,未培訓的不得上崗。

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品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

4.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

七、學校防火委員會,應堅持開展多種形式的防火宣傳教育活動,並檢查各部門落實制度的情況。

消防安全制度 篇三

一、總則

1、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幼兒園保教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幼兒園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內每位教職工都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3、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

二、消防組織

園長為全園的防火總指揮;總務為全園的總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園的消防工作,各教職工為防火管理員,配合園長、總務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總負責人職責:

1、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定期檢查,不斷完善防火設施,保證綠色通道標誌明顯,保證各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2、對幼兒園教職工、幼兒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使所有教職工均會使用滅火器,結合教育內容,進行防火演習,使其掌握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技能。

3、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園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5、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

防火管理員主要職責:認真負責做好本園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明確崗位職責,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誌、安全出口情況;

(3)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4)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三、火災預防措施

1、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園內消防重點部位。

2、園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3、園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

4、園內禁止任何人吸煙、使用明火。

四、火災現場緊急預案

1、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119),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並派人接應消防

2、發生火災時所有人員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使用滅火器等方式。

3、各班教師按指定樓道迅速組織幼兒疏散到樓下安全地帶。

4、任何人都有義務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起火原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四

一、醫院各部門購買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應事先向保衞部門書面報告備案。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定點存放。

四、存放庫房應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應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後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餘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消防的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為了加強和規範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保障酒店內旅客、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酒店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

1、酒店實行逐級防火職責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職責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安全生產職責書》。

3、酒店領導定期組織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酒店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部門須具備完整的消防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酒店內有各種明顯消防標誌,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酒店人員做到有本事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衞、值班負責人、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統計好值班經理安全消防巡查記錄。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異常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酒店內所有區域,包括停車廠、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存放很多物資的場地、倉庫,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酒店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限期內改裝。

10、酒店內部門開關必須有專人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冰箱開關等統一由專人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理解培訓。

11、部門下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掉的開關處於關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

13、前台、餐廳吧枱、及客房小酒店吧的射燈,工作結束後必須關掉,以防度過高引起火災。

14、吧枱酒水及裝飾物的擺放要與照明燈、射燈、裝飾燈、警報器、消防噴淋頭堅持必須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酒店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貼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置。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值班經理,每一天進行防火檢查,同時酒店經常組織小組不定時的檢查線路及電源,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髮生火情的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記錄整改。

2、部門經理、主管每週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領導(口頭或書面材料)。

3、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檢查酒店員工相關的程序是否瞭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景下,所應採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以上規定期望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 倉庫、廚房異常注意事項

倉庫: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於2m,通道堅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堅持必須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於50cm。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5、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6、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廚房: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鏽蝕立即採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並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使用燃氣,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3、燃氣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不懂燃氣知識,不得操作燃氣具。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5、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異常是點火程序,應按先點火後開氣的順序操作。

6、不要將重物壓在輸氣管上。液化氣罐禁止碰撞敲打,嚴禁用火烤等方法對液化氣罐加温。

7、燃氣操作間必須堅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採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使用爐灶時,要隨時有人看管,不得離人,防止中間火焰熄滅,漏氣遇火發生爆炸。點火時,必須遵循先點火、後開閥放氣的程序。

9、經常檢查灶具及管道有無泄漏、軟管有無老化,發現漏氣應立即停用,打開門窗,不準動火和電氣開關,同時報告供氣部門。

10、對安全部門配置於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六

為防止火災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教育部關於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油庫消防制度

1.油庫內禁止煙火。

2.油庫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準有跑、冒、滴、漏油的'現象。

3.油庫內使用的工具及裝卸設備必須是能防止產生火花的有色金屬製品或鍍銅工具。

4.不準穿帶釘子的鞋或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出入油庫重地。

5.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汽油的保管貯存安全規定。

6.必須會使用消防器材,並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二、鍋爐房消防制度

1.司爐工必須經過考試合格,持有上崗證,方可進行操作,操作過程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章制度。

2.各種儀表,閥門必須安全有效,如發現管道閥門漏氣或其他不正常現象,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不得放任自流,不問不管,否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3.鍋爐房內嚴禁會客,操作人員工作時間禁止喝酒、睡覺、玩耍、擅離職守,認真做好當班記錄,詳細記錄本班運轉情況。

4.按要求做好水處理和排污工作,鍋爐房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烘、烤衣物,保持工作場所幹淨、整潔。

5.鍋爐內不準會客。認真做好當班記錄,詳細記錄本班運轉情況。

三、食堂消防制度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有關消防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消防訓練,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熟練操作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消防設備,確保器材完好無損。

2.對廚房內燃氣燃油、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防止泄漏。設備使用後做到立即切斷電源,清潔機器,確保可靠安全。

3.在烹調時要謹慎操作,防止鍋內油外濺,保持爐灶前清潔。

4.對食堂用火人員實行分工負責,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考核各小組的食品衞生,消防管理,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賞罰分明,記錄備案。

四 附則

1. 本辦法由浙江大學飲食服務公司濱江分公司負責解釋,保衞處、總務處負責監督實施。

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築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築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築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於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築外保温、外牆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户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閲消防檔案資料,瞭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並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築的外保温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築外保温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採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佈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並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於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佈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並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築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局部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築總平面佈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不得設置佔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捲簾門、設置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於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並反饋信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設備、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築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並放置在醒目、便於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築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置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築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説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築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築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後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並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託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託後,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並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准,並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序,並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設備。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設備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於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頻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攜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築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並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築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於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築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築交付使用後,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築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築,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築。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