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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5W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自覺遵守執行司法部及保衞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圓滿完成上班交給的各項任務。

2、中控室是司法部保衞處的重要部門,所有工作要對安全保衞主管領導負責,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室參觀。

3、中控室實行雙人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經消防機關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工作中集中精力、頭腦清醒、反映敏捷、快速認真的確認和處理每個報警。

4、在值班期間,中控室必須保證有人值班,如果擅自離開崗位,按脱崗處理。同他人調換班次要雙方協商,經領班同意並改寫排班表後,才有效,否則出現一切問題,均由原表人員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崗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崗。

6、值班人員接到保衞處通知時,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重要事情要在值班日誌準確記錄。

7、中控室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崗辦私事,用餐時,值班人員要輪換就餐,不準脱崗、串崗、空崗,值班期間不準睡覺、洗澡、看報紙、打私人電話、飲酒,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9、中控室電話為接、報警專用電話,除工作外不作它用,嚴禁打聲訊電話。值班時精神集中,認真觀察火災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態,按操作規程操作。

10、交接班時,兩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好交接記錄,並將班內發生設備故障,隱患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修理。

11、不準在控制枱用餐,飲水。並保證中控室內清潔,控制枱乾淨整潔。

12、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理程序,發生火災要儘快確認,及時、準確啟動有關消防設備,正常有效的進行撲救及人員疏散,並直接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不準遲報或不報,消防隊到現場後要如實報告情況,協助消防人員撲救火災。

13、熟悉本樓建築結構、佈局和重點部位的位置,檢查報警要迅速準確,不能憑經驗辦事。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中控室各項管理規定,認真如實填寫中控室工作日誌及工作記錄。

14、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因責任原因造成設備損壞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違反保衞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根據情況接受保衞部門的處理。

15、隨時掌握中控室各種設備的運行情況,積極配合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修理、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時刻維護各種設施正常運轉。保管好室內消防器材,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6、嚴禁擅離職守,做好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專人巡視,檢查和操作,一旦發現可疑情況,要跟蹤、錄像,同時應立即上報。

17、建立建全單位的防火檔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重點部位設備定人、定時、定點管理。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採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區通風;採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鑑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採掘區域內瓦斯抽採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採取措施查明採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範圍內採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採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後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採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執行程序

第七條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序發佈執行。

第八條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並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疇。

第十二條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危險性 篇四

1用電設備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娛樂場所一般採用多種照明和各類音響設備,且數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局部過載,短路等而引起火災。有的燈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鎢燈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達500℃--700℃,若與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極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由於用電設備多,連接的電器設備、線路也多,大多數影劇院、禮堂等觀眾廳的悶頂和舞台線路縱橫交錯,尚若安裝不當,使用不當,很容易引起火災。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往往還需要各類明火或熱源,如果管理不當會引起火災。

2發生火災蔓延快,撲救困難。公共娛樂場所的歌舞廳、影劇院、禮堂等發生火災,由於建築跨度大,有的處於垂直或懸掛狀態,空間巨大,空氣流通,加之採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設備,一旦發生火災,火勢發展速度快,燃燒猛烈,極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會給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3人員集中,疏散困難,易造成人員的重大傷亡。人員聚集的公共娛樂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在火災的發展階段人員是很難疏散完畢的,即使是小的火災事故,也會導致人們驚慌失措、爭先逃生、相互擁擠,不能及時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不同於影劇院顧客隨意性比較大,有時人員相對集中,密度較大,加上燈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員擁擠,秩序混亂,如果通道不暢,極易造成人員重大傷亡。

4室內裝修、裝飾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如一些影劇院、社堂的屋頂建築物件是木質物件或鋼質結構,舞台結構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佈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觀眾廳、天花板和牆面為了滿足聲學設計音響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災荷載大幅度增加,增大了發生火災的機率和危險。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並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並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築設計放火規範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並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築、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牆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枱、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牆裙應當刷防火塗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築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於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説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誌,並保持完好。疏散説明和疏散標誌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於1.4米。不得采用轉門、捲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並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於2個,並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採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採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採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釐米的距離,並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並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並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後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採取防火措施,並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後,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後,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用,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縣公共消火栓的設置、使用、維護和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各單位設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簡稱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公共消火栓統一編號,按區域劃分管理範圍,加強日常管護和檢查工作,並對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指導

建設、規劃、市政、給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負責消火栓的購置、安裝和財產登記。

單位和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由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設置

第六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規劃設置消火栓並同步實施。

第七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於60米的,每120米設置一座消火栓;寬度大於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置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得大於80米。

第八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負責設置。消火栓一經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遷移或拆除的,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規劃和給排水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安裝與維護

第九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條消火栓的安裝應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當沿道路設置,安裝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並應設置明顯標誌。

(二)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0mm,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井蓋與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米,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裝應達到規範標準,滿足防凍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地下消火栓,必須選用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給排水部門應及時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鏽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於10米水柱,並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三條對於不宜繼續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門共同制訂計劃,由給排水部門逐步更換。

第十四條消火栓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設備,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給排水部門批准後,方可取水,並保證消火栓完好無損,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它用,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進行維修,使用單位應承擔維修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承擔漏水損失費用。

第十七條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當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定期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修復,保證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消火栓。

(三)埋壓、圈佔消火栓。

(四)損壞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加強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職守,職權濫用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為了加強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ktv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則

1、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3、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4、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 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ktv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5、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6、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7、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8、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條ktv防火制度:

1、ktv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後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着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採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並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説),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煙、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第三條ktv所有員工必須做到人人熟悉滅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滅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採取滅火行動,並按上級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要做到逐房檢查,注意保護現場和客人的財產安全。

第四條消防器材應設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準隨意搬動或亂堆亂放,消防設施器材周圍,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潔,不準堆放任何物品,確保通道的暢通。

第五條各部門對轄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要愛護,保持清潔,除發生火災外,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六條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規定:

1、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由消防安全主管具體。

2、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井、加壓泵、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3、煙感及温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4、滅火器到達使用期限時,由消防主管負責聯繫更換。

第七條疏散和救護:

1、疏散就是按事先規定的道路,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要使疏散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明確分工,把責任落實到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隊員。

2、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帶領客人疏散時,必須逐房清理,不讓一人遺漏。

3、疏散中,前台經理(或管理人員)應攜帶好電腦提供的當天客人情況,認真清點客人人數並年看護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時,一些與消防有關的重要部門則必須堅守崗位/照常運轉。

6、ktv的每一名員工,必須掌握科學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間,後疏散着火房間相鄰房間;要先疏散着火層以上層面,後疏散着火層以下層面;要護送行動不便人員疏散。

第八條所有規定均納入各級管理人員檢查範疇並進行嚴格考核。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1、為了確保集團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使集團有一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經營秩序,必須採用平時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方式,形成長效的管理模式。

2、各部門必須經常開展自查,堅持櫃組每天查、部門每週查、集團每月查,做到自查與互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發現問題或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發現問題不放過、督促整改不放過、事後複查不放過)。

3、大區安全職能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部門級防火檢查,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節假日前組織重點部門檢查,做到“以防為主、防消結合”,防患於未然,並將結果報總部安全部備案。

4、檢查內容:

(1)、滅火器、消防栓位置是否正確;滅火器是否有滅火劑;滅火器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消防栓配件是否齊全。

(2)、緊急出口標記、防火標記、禁煙標誌、商場緊急疏散圖是否完好無損、位置是否正確。

(3)、緊急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4)、火警報警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5)、緊急事件通訊錄是否張貼在明顯位置。

(6)、堆積商品、貨架、展櫃距離消防噴淋頭是否至少50CM。

(7)、所有電器開關是否完整無損、庫房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配電房是否有易燃物品。

(8)、行政部儲物間易燃物品是否採取安全措施。

(9)、電力、燃氣設備的操作員工是否有上崗證。

(10)、每日是否有消防檢查記錄和存檔記錄。

(11)、檢查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安全死角是否存在火險隱患,對隱患下達整改通知和整改情況的是否全部反饋。

(12)、有無私拉亂接現象;有無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而擅自使用熱得快等禁止使用的電熱器具;

(13)、消防會議是否每週召開;是否互通信息;是否定期更新消防宣傳欄並有最新的商場消防組名單。

(14)、防損員以及商場員工是否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演習是否定期進行;各項記錄是否存檔。

(15)、商品庫或小庫內物品擺放是否堵塞通道,有無防火間距。

(16)、商場內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無堵塞;消防器材和設備有無掩蓋和遮擋。

(17)、重要設備的安全制度執行是否到位;電梯、扶梯是否有安全使用規定和警告標誌;配電房、鍋爐房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記錄。

(18)、各區域配電櫃、配電箱和照明器具是否完好。

(19)、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各項防火檢查和同系統之間的相互檢查,對查出問題落實整改。

(20)、對上一次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消防整改措施制度

1、檢查出來的問題,能現場整改的應該立即整改。

2、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以《安全整改通知書》的形式發到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反饋到總部安全保衞部,否則造成後果責任自負。

3、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項目,由集團消防職能部門以報告的形式向上級彙報。

三、商場防火制度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各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消防責任書》。

3、安全管理部門應設立消防組防火檔案、緊急滅火計劃、消防演習報告、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全面負責商場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營運部門則須具備完整的防火檢查報告和電器設備使用報告等資料。

4、商場內要張貼各種消防標誌,設置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和能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包括門衞、巡邏、逐級防火檢查;完善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對消防器材使用培訓。特別是消防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培訓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商場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庫房、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品的場地、倉庫,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商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保險絲等,如有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期限內改裝。

10、商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電梯開關統一由防損員控制,其他電力系統由工程部門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設備、專用設備的運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實行持證作業。

13、櫃枱、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等燈具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温度過高引起火災。

14、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鎮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器保持一定間隔(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丁烷氣、髮膠、果酒、塞路璐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泄漏,揮發或溢出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商場內所有小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設備、通風、通道等設備,商場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亂接電線。

17、保持消防通道、緊急疏散門暢通,不得堆放雜物和隨意佔用;定點擺放的消防器材設備不準擅自挪用;滅火器、消火箱、疏散標誌前不準堆物和遮蓋,商場內如需裝修改造,必須經消防職能部門審核。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係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遊藝、遊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宜低於一、二級;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築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二)牆面、地面、隔斷應當採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傢俱包布應當採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施工安裝規程,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築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或者《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築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牆面應當採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並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整頓措施 篇十

一、成立專項整頓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開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頓領導小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工商、文化、各鄉鎮(辦、場)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專項整頓領導小組成員。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大隊,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專項整頓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整頓範圍。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遊藝、遊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二)專項整頓內容。

1否經過消防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建築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4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組織制度是否健全;

6重點崗位消防管理人員是否持有消防執業資格證和員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三、專項整頓方法步驟

(一)組織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具體實施。組織召開全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會議,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電視台、廣播電台、網等媒體公告播出專項整頓的時間、範圍和要求,形成濃厚整頓氛圍。

(二)調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門對城區(基層派出所對鄉鎮)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拉網式排查。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掌握消防安全隱患情況,各鄉鎮(辦、場)將檢查記錄表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嚴格標準。

全面掀起圍剿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的強大攻勢,將“火災隱患整頓月”活動與“119消防宣傳月結合。規定整改期限內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對逾期不整改的集中處罰一批違法違章的單位和個人;集中關停、取締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單位,各鄉鎮(辦、場)將整頓情況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總結匯報。

對專項整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市政府辦公室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措施不落實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嚴格實施。各單位要深入一線,強化“三個嚴格”即嚴格落實責任、嚴格督導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二)部門聯動。要按照職責和權限,依法聯查聯辦,形成整頓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門要把消防行政許可作為前置條件,對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堅決不予審批;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責令“三停”場所必須吊銷有關證照。

(三)嚴格執法。要嚴格按照公安部“六個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對違法裝修,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施工,並處罰款;對未經消防驗收合格、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動消防設施損壞,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地下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採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燒後產生劇毒煙氣的易燃材料裝修裝飾,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公共娛樂場所室內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煙花和爆竹。

(四)強化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平台,廣泛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羣眾舉報的問題要一查到底,對違法違章行為要跟蹤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