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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1K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税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制訂,保税物流中心全體人員均須無條件遵守本規定。

公司的保税倉庫為公共型保税倉庫,是經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税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存入公司保税倉庫:

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轉口貨物。

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暫存貨物。

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倉庫內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准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衞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倉庫的貨物。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海關對保税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並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税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司共同對保税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公司應當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公司應按海關總署和當地海關的規定對保税倉庫進行分類管理及實施年審制度。

公司負責人和保税物流中心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海關培訓。

公司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定期以計算機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報送主管海關。

保税倉儲貨物進入公司倉庫前,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貨物清單及發票,經海關核准後簽發“入庫核准單”方可進貨。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庫房內依貨品性質、廠商品牌進行庫區與儲位規劃管理,以及實行5S管理。

庫房內規劃叉車行道和人員走道,以便進貨、補貨整理和出貨。

每日進出貨的同時整理庫房內貨品,整齊放置,保持庫房秩序。

貨品庫存高度不可過高,避免傾倒與擋住燈具或風扇。

庫房內貨品的擺放應整齊有序,便於取放;無法堆疊的貨品應以層板、托盤、台車存放。

拖板車、液壓手推車等常用性裝卸搬運工具等應在庫房內劃分固定放置位置。

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要有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蟲、防鼠安全措施和通風措施。

庫房門鑰匙由各班班長掌管,倉庫主管留存一套。

班長不上崗和不在崗時,應事先依職級逐次指定臨時鑰匙掌管人,並辦理好書面交接手續。

非指定人員不準擅自動用庫房各部位鑰匙,如有特殊情況,要説明原因,並徵得班長同意後方可使用,用完應及時歸還。

庫房各部位鑰匙任何人一律不得帶出,如遇修配等特殊情況,需經倉庫主管批准。

倉庫主管留存鑰匙應妥善安全保管,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動用。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範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後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説明書的要求,採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温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並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公司按月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於每月前五天將上月所發生的保税倉庫貨物的出庫、入庫、結存等情況列表報送主管海關,並隨附經海關簽章的“出口報關單”或“保税倉庫領料核准單”或“進口貨物報關單”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後,公司須將海關加蓋印章的保税倉庫報表歸檔備存。

公司可按客户要求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在海關的監管下,對保税倉儲貨物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保税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保税倉庫對所存貨物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專門帳冊,貨物分類存放,加註標籤,帳物相符。

保税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保税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税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貨物進口時已明確為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不允許存入保税倉庫。

保税倉庫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未經海關批准,在保税倉庫擅自存放非保税貨物的;

私自設立保税倉庫分庫的;

保税貨物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的;

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

若因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公司進行處罰,或者構成犯罪的,海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司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保税倉儲貨物出庫運往境內其他地方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税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本站·》單發運貨物。

從異地提取保税倉儲貨物出庫的,可以在保税倉庫主管海關報關,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出庫保税倉儲貨物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集中報關手續。

保税倉儲貨物出庫復運往境外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出口報關單,並隨附出庫單據等相關單證向海關申報,保税倉庫向海關辦理出庫手續並憑海關簽印放行的報關單發運貨物。

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倉庫主管海關的,經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存入公司保税倉庫的保税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出具的“出庫審批單”和海關加蓋印章的“出口報關單”;保税貨物用於來料加工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核實的加蓋放行章的“保税倉庫領料核准單”;保税貨物轉為一般貿易進口貨物時,庫管員應查驗海關加蓋放行章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或“保税倉庫領料核准單”或“進口貨物報關單”均一式兩份,其中庫管員應留存一份交倉庫主管,作為保税貨物出庫核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