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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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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一篇:淺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二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三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四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五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淺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題目:淺析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一)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村社會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用以為農村居民提供低費的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互濟制度,它既是中國醫療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早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放區就出現過農民集資興辦的合作醫療。新中國成立後,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後的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啟發下,由羣眾自發集資創辦了具有公益性質的保健站和醫療站;1956年,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亦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療,並且要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首次賦予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隨後,許多地方開始出現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集體與個人相結合、互助互濟的集體保健醫療站、合作醫療站或統籌醫療站。可以説,從建國到50年代末,農村合作醫療處於各地自發舉建的階段。

1959年11月,衞生部在山西省稷山縣召開全國農村衞生工作會議,正式肯定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此後,這一制度遂在廣大農村逐步擴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轉衞生部黨委《關於把衞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衞生保健工作,極大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到1965後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蘇、福建、廣東、新疆等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並進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合作醫療深受農民歡迎,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從而基本解決了廣大農村社會成員看病難的問題,為新中國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寫下了光輝的一頁。不過,在70年代末期以後,農村合作醫療遭到了破壞,並開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衞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佈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各地又根據這個章程對農村基層衞生組織和合作醫療制度進行整頓,堅持農民羣眾自願參加的原則,強調參加自願,退出自由,同時改進了資金籌集辦法。此後,雖然少數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得到了恢復與發展。但隨着80年代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鄉村公共積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又未能及時加強引導,全

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原有的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制度遭到解體或停辦的厄運,絕大部分村衞生室(合作醫療站)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據1985年全國10省45個縣的調查,農村居民中仍參加合作醫療的僅佔9.6%,而自費醫療則佔到81%,1986年支持合作醫療的村繼續下降到5%左右,當時只有上海的郊縣、山東的招遠、湖北的武穴、江蘇的吳縣、無錫、常熟等為數不多的地區繼續堅持合作醫療。

進入80年代後期,農村社會成員的醫療問題又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一些地方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村的發展變化,亦對傳統的合作醫療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進,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模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作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個方面,已被列入國家衞生部門的發展計劃,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

綜上可見,中國的合作醫療事業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這種曲折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為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體經濟基礎,同時又無得力的政策引導所致,其後果就是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村社會成員1976年佔農村人口的90%鋭減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現了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絕境的現象。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曲折發展的這一過程,應當成為中國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改革發展中的一個深刻教訓。

(二)合作醫療的特點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過成功,也有過挫折,並迄今仍處於低潮時期,但其特色卻是鮮明的。

1.合作醫療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在中國,城鎮居民一般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給予保健與疾病醫療保障。而佔全國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社會成員卻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作為農民羣眾在長期與疾病作鬥爭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種醫療保障制度,便成了解決農村居民疾病醫療與保健問題的主要依託。因此,合作醫療是農民創造的,也為農民的健康服務,從而主要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作醫療以羣眾自願為原則。合作醫療是合作化運動的產物,實質是上羣眾的互助互濟,它從一開始就強調羣眾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施效果引導以及羣眾相互影響等來吸引羣眾參加。例如,國家在政策上重視並扶持合作醫療,把合作醫療當作為農村居民辦實事;合作醫療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農民認識到其好處;羣

眾之間的影響,又能推動農村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合作醫療制度正是在上述三個因素的引導下由農民自願參加並最終成為一項醫療保健制度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合作醫療仍應堅持羣眾自願的原則,但這並不排除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等措施,將羣眾自願參加引向羣眾自覺參加,使合作醫療成為農村社會的羣眾性醫療保障制度。

3.合作醫療以集體經濟為基礎。在過去數十年間,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社、隊集體核算制度相適應,其經費主要源於集體公益金的補助,社員看病只需納少量的費用,從而是一項低償的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農村改革後,合作醫療走向低潮正是因為失去了這種集體經濟的保障。從中國農村的現實條件出發,無論是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均不可能由農民獨自承擔這種責任。而保障國民健康、增進國民健康又是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的職責。儘管國家和各經政府不可能在農村重走正面臨着重重困難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國家和社會對農村居民的健康的職責,又將會主要通過政策引導和農村集體經濟的供款來實現,集體經濟在過去是合作醫療的經濟基礎,在今後仍將是農村合作醫療的必要基

礎。

4.合作醫療以全方位服務為內容。雖然合作醫療的層次低,設施簡陋,但從過去數十年的實踐來看,它又有着十分豐富的內容。在實行合作醫療的地區,它不僅為農村社會成員提供一般的門診和住院服務,而且承擔着兒童計劃免疫、婦女孕產期保健、計劃生育、地方病疫情監測等任務,並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各種預防工作和飲食及飲水衞生、愛國衞生工作等。由此可見,合作醫療雖建立在鄉、村,是中國最低層次的、粗放型的醫療保障,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對保障農村社會成員的健康發揮着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此外,農村合作醫療還能就近或上門提供醫療服務,極大地方便了農村居民的疾病醫療和保健需要。合作醫療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它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醫療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模式是統一的,規範化的,這是因為全國均實行社、隊集體核算,而具有統一的基礎和統一的社會政策。然而,農村改革以後,農村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地區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同一地區甚至同一鄉、村的發展也不

平衡,再要恢復、重建全國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條件下,國家雖然倡導恢復與推廣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但又難以實施統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來,主要由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加以探索,從而形成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具體而言,農村現行合作醫療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辦村管型。即合作醫療站(點)自行籌建,並由村委會管理,其經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提留)和本村羣眾共同承擔,實施對象限於本村居民,個人享受合作醫療的範圍與標準均由村制定,它是過去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縣實行合作醫療的3037個村中,由村辦村管的佔83.5%。

2.村辦鄉管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仍由村委會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但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村、鄉協商制定,經費由鄉衞生院或鄉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按村核算,經費超支由各村自負。

3.鄉村聯辦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村區建,合作醫療經費除村集體提留和個人供款外,鄉級政權還補助一部分;經費由鄉統一管理,鄉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報銷比例由鄉、村協商確定,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鄉級政權統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縣農村合作醫療中,就有13%屬於這種模式。

4.鄉辦鄉管型。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級政權負責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鄉、村、個人三方籌集,由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享受範圍和標準由鄉統一制定。

5.多方參與型。在這種模式下,除鄉、村兩級農村基層政權外,還有其他地方參與籌建農村合作醫療站(點)。如上海市金山縣、湖北監利縣等在當地政府與羣眾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醫療健康保險制度。以金山縣的試點鄉亭新鄉為例,鄉建立“合作醫療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由縣衞生局、縣人民保險支公司和鄉政府參與管理和協調,農村居民以户為單位、鄉鎮(包括村)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自願參加,交費登記,由鄉“健管會”發放醫療保健卡,憑卡就診或逐級轉診,按一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所統計,從1987~1989年,該鄉共籌集醫療保健保險基金107.5萬元,同期全鄉支付醫藥費143.5萬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萬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萬元,另支出管理費4.5萬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統籌型。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只負責達到“大病”標

準的農村社會的醫療問題,一般疾病不在合作醫療範圍之列。如江蘇高郵市就推行大病合作醫療制,其基本內容是:每人每年交納1.5元左右的統籌金,由鄉鎮專户儲存,凡農村社會成員一次支出醫藥費50~100元的報銷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報銷30~40%,依此類推,最高可報銷70%左右,全市32個農村鄉鎮的70多萬農民居民都自願地參加了這種大病合作醫療。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綜合性的農村基層保障制度,合作醫療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縣石窟鄉、湖南省臨湘縣源潭鎮長源村等,均建立的是鄉、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合作醫療保障與養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內容,從而具有網絡性、綜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均在探索發展之中,村本位辦好還是鄉本位好、單項辦好還是綜合保障好仍有爭論。一些地方稱之為醫療社會保險或醫療保險,尚不符實。因此,它們均屬於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其在多方集資、量入為出、綜合服務、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據中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研究課題組1988年對16省的20個縣的6萬多農村居民進行抽樣調查,參加各種合作醫療的已佔30%;再據1993年《中國第三產業年鑑》的資料,到1992年底,在中國農村651031個村級醫療點中有294417個為村或羣眾集體設置,佔37%(個體醫生辦的醫療點佔44%,鄉衞生院下設點及其他形式的佔19%);少數地區發展更快,以上海郊縣為例,合作醫療經過建立—滑坡—恢復的過程後,1992年已有2875個村實行了合作醫療,佔市郊農村的96.5%。可見,合作醫療正在廣大農村走向恢復和發展!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是農民、政府、集體所必須關注的問題,也是每一個公民、大學生的職責,希望廣大公民共同出一份力量來共同建設我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滿意度低

社會保險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它強調的不是個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險金的社會滿意度[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一種社會保險,受益的農民和政府補助資金來源的納税人的滿意度對其成功與否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民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基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低,農民瞭解不深,怕政策有變,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等的考慮。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滿主要是因為保障水平低,參加和理賠程序繁瑣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滿意度低。

2、 保障水平低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以大病統籌兼顧小病理賠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這個定義顯示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救助農民的疾病醫療費用的而門診、跌打損傷等不在該保險範圍內,這項規定使得農民實際受益沒有預想的那麼大。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不到位

現有的宣傳多集中在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農民帶來的表面好處上,沒有樹立起農民的風險意識,也沒有體現出重點,沒有對那些不參加的農民進行調查,使得宣傳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許多農民並不真正瞭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他們僅從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慮,由於自己身體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沒有必要花那個冤枉錢。還有一些農民認為它跟以前的義務教育保證金一樣,最後被政府騙走了,認為是把自己的保險金拿去補償別人了。宣傳也沒有把具體的理賠標準發給農民,使得他們在理賠時,看到那麼多藥費不能理賠一些農民有被欺騙上當的感覺。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登記、理賠程序過於繁瑣

首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登記程序繁瑣。 其次農村合作醫(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療的理賠程序也很繁瑣。城鎮居民的醫保都是可以拿來抵押一部分醫藥費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醫療費的,事後再來結算。國外的醫療保險更是讓醫院、醫生與保險公司而不是患者發生直接的利益關係。而武夷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要農民先墊付,這樣如果一些農民借不到錢還是看不起病,然後持着有關手續到合作醫療報帳中心申報,最後又要去信用社領錢。有的村莊離報帳中心和信用社很遠,來回的車費都比較貴。繁瑣的登記、理賠程序增加了農民許多不畢業的麻煩,降低了農民的滿意度。

我市從今年開始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其住院醫療費用補助範圍及比例為:

一.在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民,住院費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補助,100元以上—1000元補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補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補助60%。

二.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民,住院費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補助,500元以上—2014元補助30%;2014元以上—5000元補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補助50%。

三.在縣外縣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民,住院費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補助,800元以上—2014元補助20%;2014元以上—5000元補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補助40%。

四.個人年內累計補助最高封頂線為10000元。

五.因疾病需要做化療、放療、透析的農民患者須持鄉級以上的診斷證明和本人的身份證村委會證明到縣合作醫療辦公室備案後,在不辦理入院的情況下,其門診費用納入補助範圍,每放療、化療一個療程視作一次住院,補助辦法按同級醫院補助標準補助

越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新農合報銷比例就越大,在鄉鎮醫院以下門診可報銷20%,在一級醫院住院補償比為55%~70%;在二級醫院住院實行三段式段補償,起付線至5000元段,補償比25%~35%;5001元至10000元段,補償比35%~45%;10001元以上段補償45%~70%。農民開始大量進入基層醫院就診,住院最高可獲2萬元補償。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

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區人民醫院、電力三職工醫院

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濰坊市市立醫院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濰坊市人民醫院、濰坊市中醫院、濰坊市附屬醫院等省市衞生行政部門公佈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1、門診費用報銷。參合農民患病(高血壓、糖尿病除外)到定點村衞生室就診費用(除去不予報銷部分),報銷比例為20%,每人每年最高限額為20元;

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25%,在其它醫療機構門診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住院費用報銷

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診療費用(指住院總費用扣除按規定不予報銷的部分)起付線為100元,100元(包括100元)以下不予報銷,100元以上報銷60%;

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起報標準為700元,700元(包括700元)以下不予報銷,701-5000元報銷40%,5001-10000元報銷50%,10001以上報銷60%;

通過轉診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起報標準為1200元,1200元(包括1200元)以下不予報銷,1201-5000元報銷30%,5001-10000元報銷40%,10001元以上報銷50%; 年內患同一種疾病多次住院者只計算一次起付線,患同一種疾病連續轉院治療的,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

7、每人每年累計最多報銷30000元;

一.報銷範圍與標準

1、門診補償:

(1)村衞生室及村中心衞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限額10元,衞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限額50元。

(2)鎮衞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

(5)中藥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範圍:

a、藥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鍼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週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衞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衞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二、不屬報銷範圍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藥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藥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伙食費、陪客費、營養費、輸血費(有家庭儲血者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冷暖氣費、救護費、特別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3、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

4、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

5、報銷範圍內,限額以外部分。

第三篇: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站和醫療站;1956年,全國人大一屆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中亦規定,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或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醫療,並且要酌量給以勞動日作為補助,從而首次賦予集體介入農村社會成員疾病醫療的職責。隨後,許多地方開始出現以集體

站。可以説,從建國到50 1959年

11此後,這一制度遂在廣大農村逐步擴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轉衞生部黨委《關於把衞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衞生保健工作,極大地推動了農村合作

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到1965

疆等

10多個省、並進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合作醫療深受農民歡迎,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從而基本解決了廣大農村社會成員看病難的問題,為新中國農村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不過,在70年代末期以後,農村合作醫療遭到了破壞,並開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衞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佈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各地又根據這個章程對農村基層衞生組織和合作醫療制度進行整頓,堅持農民羣眾自願參加的原則,強調參加自願,退出自由,同時改進了資金籌集辦法。此後,雖然少數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事業得到了恢復與發展。但隨着80年代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

鄉村公共積累下降,管理不得力,未能及時加強引導,全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原有的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合作醫療制度遭到解體或停辦的厄運,絕大部分村衞生室(合作醫療站)成了鄉村醫生的私人診所。據1985年全國10省45個縣的調查,農村居民中仍參加合作醫療的僅佔9.6%,而自費醫療則佔到81%,1986年支持合作醫療的村繼續下降到

5%

進入80年代後期,農村社會成員的醫療問題又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一些地方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村的發展變化,亦對傳統的合作醫療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進,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模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作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一個方面,已被列入國家衞生部門的發展計劃,正在逐步恢復和發展。

綜上可見,中國的合作醫療事業所走的道路是曲折去了集體經濟基礎,同時又無得力的政策引導所致,其後果就是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村社會成

員197690%鋭減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現了農民看病難,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絕境的現象。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曲折發展的這一過程,應當成為中國現階段整個社會經濟改革發展中的一個深刻教訓。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過成功,也有過挫折,並迄今仍處於低潮時期,但其特色卻是鮮明的。

合作醫療以農村居民為保障對象

在中國,城鎮居民一般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給予保健與疾病醫療

保障。而佔全國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社會成員卻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合作醫療作為農

居民疾病醫療與保健問題的主要依託。因此,合作醫療是農民創造的,

也為農民的健康服務,

合作醫療以羣眾自願為原則

合作醫療是合作化運動的產物,實質是上羣眾的互助互濟,它從一開始就強調羣眾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施效果引導以及羣眾相互影響等來吸引羣眾參加。例如,國家在政策上重視並扶持合作醫療,把合作醫療當作為農村居民辦實事;合作醫療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農民認識到其好處;羣眾之間的影響,又能推動農村社會成員的積極參與;合作醫療制度正是在上述三個因素的引導下由農民自願參加並最終成為一項醫療保健制度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合作醫療仍應堅持羣眾自願的原則,但這並不排除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等措施,將羣眾自願參加引向羣眾自覺參加,使合作醫療成為農村社會的羣眾性醫療保障制度。

合作醫療以集體經濟為基礎

在過去數十年間,合作醫療制度與農村社、隊集體核算制度相適應,其經費主要源於集

村改革後,合作醫療走向低潮正是因為失去了這種集體經濟的保障。從中國農村的現實條件出發,無論是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均不可能由農民獨自承擔這種責任。而保障國民健康、增進國民健康又是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的職責。儘管國家和各經政府不可能在農村重走正面臨着重重困難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國家和社會對農

在過去是合作醫療的經濟基礎,在今後仍將是農村合作醫療的必要基礎。4.合作醫療以全方位服務為內容。雖然合作醫療的層次低,設施簡陋,但從過去數十年的實踐來看,它又有着十分豐富的內容。在實行合作醫療的地區,它不僅為農村社會成員提供一般的門診和住院服務,而且承擔着兒童計劃免疫、婦女孕產期保健、計劃生育、地方病疫情監測等任務,

並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各種預防工作和飲食及飲水衞生、愛國衞生工作等。由此可見,合作醫療雖建立在鄉、村,是中國最低層次的、粗放型的醫療保障,但

,對保障農村社會成員的健康發揮着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此外,農村合作醫療還能就近或上門提供醫療服務,極大地方便了農村居民的疾病醫療和保健需要。合作醫療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它在現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在8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模式是統一的,規範化的,這是因為全國均實行社、隊集體核算,而具有統一的基礎和統一的社會政策。然而,農村改革以後,農村的經濟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地區發展水平極不平衡,同一地區甚至同一鄉、村的發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復、重建全國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現實的。在這種條件下,國家雖然倡導恢復與推廣農村合作醫療事業,但又難以實施統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來,主要由各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加以探索,從而形成了多種形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模式。具體而言,農村現行合作醫療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村辦村管型

村制定,它是過去中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形式。如

1985的3037個村中,由村辦村管的佔83.5%。

2.村辦鄉管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仍由村委會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但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村、鄉協商制定,經費由鄉衞生院或鄉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按村核算,經費超支由各村自負。

3.鄉村聯辦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村區建,合作醫療經費除村集體提留和個人供款外,鄉級政權還補助一部分;經費由鄉統一管理,鄉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報銷比例由鄉、村協商確定,享受的範圍與標準由鄉級政權統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縣農村合作醫療中,就有13%屬於這種模式。

4.鄉辦鄉管型

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站(點)由鄉級政權負責籌建,合作醫療經費由鄉、村、個人三方籌集,由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享受範圍和標準由鄉統一制定。

5.多方參與型

站(點)

醫療健康保險制度。鄉建立“合作醫療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由縣衞生局、縣人民保險支公司和鄉政府參與管理和協調,農村居民以户為單位、鄉鎮(包括村)企業以企業為單位自願參加,交費登記,由鄉“健管會”發放醫療保健卡,憑卡就診或逐級轉診,按一定比例補償醫療費用。所統計,從1987~1989年,該鄉共籌集醫療保健保險基金107.5萬元,同期全鄉支付醫藥費143.5萬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萬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萬元,另支出管理費4.5萬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統籌型

在這種模式下,合作醫療只負責達到“大病”標準的農村社會的醫療問題,一般疾病不在合作醫療範圍之列。

其基本內容是:每人每年交納1.5元左右的統籌金,由鄉鎮專户儲存,凡農村社會成員一次支出醫藥費50~100元的報銷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報銷30~40%,依此類推,最高可報銷70%左右,全市32個農村鄉鎮的70多萬農民居民都自願地參加了這種大病合作醫療。

7.混合保障型

保障與養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內容,從而具有網絡性、綜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均在探索發展之中,村本位辦好還是鄉本位好、單項

此,它們均屬於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其在多方集資、量入為出、綜合服務、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據中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研究課題組1988年對16省的20個縣的6萬多農村居民進行抽樣調查,參加各種合作醫療的已佔30%;再據1993年《中國第三產業年鑑》的資料,到1992年底,在中國農村651031個村級醫療點中有294417個為村或羣眾集體設置,佔37%(個體醫生辦的醫療點佔44%,鄉衞生院下設點及其他形式的佔19%);少數地區發展更快,以上海郊縣為例,合作醫療經過建立—滑坡—恢復的過程後,1992年已有2875個村實行了合作醫療,佔市郊農村的96.5%。可見,合作醫療正在廣大農村走向恢復和發展。

第四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近些年,隨着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發展緩慢以及農村疾病人口數量激增,在農民收入依舊比較低條件下,疾病成為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辛苦奮鬥30年,一病又回到從前”成為許多農民真實的生活寫照。許多農村地區,由於貧困,缺醫少藥,有了病,卻看不起的現象很普遍,許多農民只得無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己開始困擾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

20世紀50、60年代起,黨和國家着手努力改善農村的醫療衞生條件,以傳統農村合作醫療為主要形式的醫療保健制度在保障農民的健康、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傳統農村合作醫療甚至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可。八十年代初,世界銀行和世界衞生組織都曾派專家來我國考察農村衞生工作,考察組在報告中特別強調指出,中國農村實行的“合作醫療制度,是發展中國家羣眾解決衞生經費的唯一範例”。 世界衞生組織還在另一份考察報告中指出:“初級衞生工作人員的提出主要來自中國的啟發,中國在佔80%人口的農村地區發展了一個成功的基層衞保健系統,向人民提供低費用和適宜的醫療保健技術服務,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衞生需求,這種模型很適合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但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隨着社會大環境的變遷,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在六十年代興起,七十年代達到高峯,八十年代衰落,走過了一個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隨着農村集體經濟的削弱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羣眾對管理粗放“大鍋飯”式的合作醫療信任度降低,衞生需求的提高和醫藥費用的大幅上漲,傳統農村合作醫療迅速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崩潰。伴隨着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貧困地區的嬰兒死亡率開始上升,全國各項主要健康指標的改善速度也遠低於80年代。20世紀90年代,國家提出要恢復和重建合作醫療制度,由於種種原因,雖然農村合作醫療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復,但覆蓋率較低。90%的農民失去了基本醫療保障,成為自費醫療羣體,而醫療費用的上漲遠遠高於農民收入的增長,因病致貧、返貧現象嚴重,對農村人力資本造成了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標,沒有農民的健康,就沒有農村的小康,也就沒有中國全面的小康。農村的醫療衞生狀況和農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義上決定着我國的醫療衞生狀況和全民的健康水平。 鑑於農民醫療保健的現狀,2014年10月29日發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2014年起,這一工作在全國開始試點。從全國試點情況來看,新農合制度在保障農民有病能治,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廣大農民的歡迎。

從易縣東西水村來看,自國家推廣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後,該村村民在疾病醫療費用壓力上減輕,村民看病吃藥的心態相對放鬆,有病先抗的現象大量減少,大病小治的現象大量減少,農民在治療疾病方面顯示出更多的自信。並且,隨着國家取消農業税,農耕補貼,大幅提升農民工資等政策的實施,農村快速發展,農民物質條件得到明顯改善,這對於減輕農民的看病吃藥壓力上起到很大作用。東西水村民在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上得到很大實惠,對於農村的和諧建設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公共經濟學》期中作業

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幾點思考

06公管一班温偉20141131120

【內容提要】本文先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的背景,接着提出其籌集資金方式以及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意見。最後,從其保治病類型出發,説出其與農村實際的不符,並重點闡述了治病費用和報銷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後,結合醫療救助制度以及户籍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 資金,費用,政府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曾經在全國推行農民與鄉村集體共同出資、農民之間互助共濟的合作醫療制度,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的基本醫療衞生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着農村包產到户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面積的實施,傳統合作醫療賴以生存的集體經濟逐漸解體,農民成為自費醫療羣體,“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十分突出。為了減輕農民的疾病經濟負擔,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到2014年,這一制度要基本覆蓋農村居民。

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2014年提出,農民、地方和中央分別出資10元、10元、10元,2014年則是10元、20元、20元,2014年是20元、40元、4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5年之中翻兩番,這種增長勢頭令人興奮。但是,這種增加還帶有明顯的人治痕跡,穩定的籌資增長機制尚未建立起來。因此,根據醫療費用、政府財政收入、農民收入的增長等因素,建立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增長的模式是一項很艱鉅的任務。

另一方面,資金籌集模式採用的是地方政府先出資之後中央政府才出資的辦法。採取這種模式雖然可防止上級資金被惡意套取,降低風中央政府的風險。可是一旦出現下級政府財政困難不能及時撥付的情況,將直接影響到農民的利益。因為目前我國仍然有很多縣的財政狀況不好,很可能出現無法補助農民的情況,只要其中一級資金不到位,就會影響上級政府的補助撥付。資金缺位的責任不在於農民,其後果卻要參合農民獨自承擔,參合農民的積極性肯定會受到影響。

新農合採取每個參合農民繳費10元的繳費方式。這種繳費方式只是單純的從人數來計算,忽略了現在農村中家庭情況和個人繳費能力的差異性。這種繳費方式顯然會造成貧困家庭的繳費負擔,而且也不利於維護公平。與此相比,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制度下的繳費按比例負擔的形式,個人的繳費額是本人工資的2%,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繳納,這還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公平負擔的問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採取個人繳納、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原則。這就意味着只要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財政給予的補助就會越多,合作醫療基金就會越雄厚。因此那些比較富裕的縣市,由於地方財政和個人繳費能力比較強,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就相對容易,甚至在有些地區出現了以套取中央政府補助資金為目的快速推開鋪面的現象。各省市在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式作的時候,為了產生示範帶頭的效應,往往會拿出當地經濟發展較好,財政實力比較強的縣作為試點地區,而那些最需要醫療保障的貧困地區最卻沒辦法成為試點縣。這樣就會使得相對富裕的地區進一步的多享受到上級政府的資助。而那些財政困難的縣市由於參合的人數少享受到的補助就會少,就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在實際施行中還出現採取硬性指標,向鄉村幹部攤派,強迫鄉鎮幹部、衞生院和鄉村醫生代繳,以及強迫農民繳費等情況。新農合根本目的是保證農民尤其是貧苦農民能看得到看得起病,而不是用來造社會不公平的工具。

要解決上述難題,首先中央政府應加大出資力度,雖然中央已的確這樣做了,但遠不夠;其次,應該根據不同的財政狀況採取不同的補助比例,中央財政應加大對西部地區新農合的資助力度,特別是一些貧困縣。建議在對不同縣財力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區別對待,可以考慮對貧困地區的省、市、縣三級政府經費分擔比例改為5: 3:2,即省級財政出大頭;停止鄉鎮財政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因為自從農村税費改革以後,鄉鎮特別是鄉的財政來源少了很大一部分。

新農合以保大病為主,其初衷是為解決農村日益突出的看大病難問題而設計的。但從現實情況看,嚴重影響農村人口健康素質的根本原因是常見病和多發病。將醫療保障目標定位為保大病,事實上是放棄了大多數人基本醫療需求的保障責任。因為小病不報銷,加之農民收入低和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對日常小病常常採取的措施是自治或硬挺着。久而久之,小病拖成大病。當不得不住院治療的時候,有些疾病已經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再治已為時過晚。可以把資金的一部分當作治療這些日常小病的儲蓄資金,給那此私人診所以一定比例的補助與支持,防止農民的小病變大病。另外,説實話,農民希望的是各級醫療機構能把檢查費、藥費、治療費等降下來,如果不能做到,不管你報銷能達到50%左右,或者更高,對於很多農民來説,治病依然是天價,很大一部分仍舊不會也不敢去醫療條件好的大醫院甚至去私人診所去看病。當農民不得不住院治療的時候,又要面對第三道門檻——封頂線,即醫療報銷限額,目的是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無限擴張,超過這個線以上的政府部門不再負擔,由農民自己想辦法解決。醫療費用過高,看大病往往需要花費上萬元,甚至幾十萬元,對於大多數西部農民來説,這還是個“天價”。過低的封頂線和過高的醫療價格,使患大病的農民真正越過這道門檻還是一個艱難的選擇。如果這樣,新農合就只是一紙空文,看病難仍然是壓在農民身上的一座新大山。

在城裏的農民工因為户籍制度的限制,享受不到城裏人的醫療保險保障。如果希望享受到新農合的好處,須回到本地治療。但路費很貴,他們捨不得,回去治療那種高額的醫療費讓他們望而卻步,能報銷多少甚至能不能拿到何時拿到都是很大的問題。改革户籍制度迫在眉睫,提高新農合資金籌集、管理和發放力度也是刻不容緩的。另外,在城市裏建立一些農民工醫院也是可行的辦法。

新農合制度也應該和醫療救助制度結合起來。中國在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這方面做的很不夠,政府也不重視它,可我們知道,很多農民家庭因為教育、看病已使家中一貧如洗了,不實行醫療救助,新農合制度也不會順利推行。

總之,新農合制度是好的,但如何確保公平,如何真正有效的實行,從而使農民得到切實的好處,這是一項艱鉅的任務,需要中央、地方、醫療機構和農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學生對這充滿信心。

參考資料:

1. 2014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 。

2. 2014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衞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

3. 2014年1月10日,衞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等候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

4. 衞生部、財政部文件《關於做好2014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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