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風險的防控措施(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2W

風險的防控措施(新版多篇)

風險的防控措施 篇一

一、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識別

1.合同風險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大學生的創業過程中需要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合同簽訂和執行,例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租賃合同等。但是,因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不夠健全等,造成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給新創業的大學生造成利益上的損失。

2.行政處罰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市場活動都需要法律的制約和規範,市場經濟各個領域都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引導,而目前我國的各行各業的監管都是由工商、税務、質檢、衞生環保和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不同的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制約和規範。在大學生創業的過程中,由於這些法律法規內容較多,一旦大學生對這些法律法規不夠熟悉,那就會使自己的某些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引起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甚至一些情況嚴重的會被責令停產和關閉。

3.勞動關係風險

市場經濟環境複雜多變,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將會產生多種勞動關係,必然也會導致勞動糾紛的增多,在簽訂勞動合同、發放社保基金和公積金等過程中,以及勞動法的落實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一些細節問題造成法律糾紛,這些都是因為大學生在創業之前對公司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不夠了解造成的。

4.知識產權風險

隨着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重要,由於大學生創業一般都是一些涉及知識、科技含量較高的行業,因此,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關係着公司的發展命運。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因為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和法律等方面還有所欠缺,加上大學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導致大學生的知識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或者出現他人知識產權,引起相關的法律糾紛。

5.刑事處罰風險

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由於大學生本身就是社會的弱勢羣體,導致資金、市場開發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難,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如果大學生冒險做出違法行為,例如違法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虛報註冊資本、抽逃資金和虛假出資等,在企業的生產運營過程中生產和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註冊假冒商標和偷税漏税等,都會引起刑事處罰的風險。

二、加強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1.建立健全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體系

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政府應該充分的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對大學生的創業行為進行合理的干預,通過立法等形式對大學生創業進行保護和支持,加強立法研究,努力構建出適合大學生創業的科學法律保障體系,積極的制定和出台一系列與創業有關的政策措施,不斷完善我國大學生創業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的優化社會環境,建立健全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體系,同時各個地方政府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出台更加細化的政策法規來支持當地大學生創業,為大學生創業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2.加強構建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規避外部支持系統

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創業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複雜系統的工程,因此必須通過政府主導,與高校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制定一套科學的外部風險規避支持體制。在這一支持系統中,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採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防範進行政策引導,加強相關平台建設,加強對大學生法律風險的宣傳力度,積極創造條件為大學生進行法律諮詢,推薦法律顧問,幫助大學生進行法律諮詢和法律救助,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對大學生創業者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同時,高校應該加強大學生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法律知識的教育,優化法律課程設計,將法律風險防範納入到課程中,定期的聘請外部專家對大學生開展講座。此外,社會各類創業投資公司應該全面支持大學生創業,為他們提供創業資金和相關諮詢服務,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一個良性互動的外部環境。

3.提高大學生法律風險規避意識

為了有效規避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大學生創業者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創業法律規避意識,積極地瞭解和學習各類風險,利用在校期間和業餘時間進行法律知識學習,積極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自己法律風險識別能力,切實保障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減少法律糾紛,有效抵禦各類風險。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大學生創業者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因此,必須提高大學生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加強政府、學校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為大學生創業者營造出一個良好的創業氛圍。

風險的防控措施 篇二

一、採購合同存在的主要風險

採購合同的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訂立、履行採購合同的過程中,未來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發生差異而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它往往是由於合同主體外部的合同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作為合同主體的企業及其員工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造成的。目前企業採購合同主要存在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採購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惡意履行、招標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潛伏於採購合同從項目立項到合同履行完畢的整個過程中。

二、採購合同簽訂前的風險及其防範

(一)審查相對方主體資格

採購合同簽訂前,應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類。對自然人而言,須查驗其身份證確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公司法人,要查驗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特殊行業的資質許可證書以及有效的合同簽訂授權證明等。特別要專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及年檢情況。如發現可能發生偽造資質證明、虛報註冊資本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可能影響供應商履約能力的情況,應到工商局等部門查詢該企業的基本狀況。

(二)調查相對方履約能力

在合同簽訂前,須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及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為避免合同風險提供有力保障。對於金額較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三)規範招投標管理

為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抑制腐敗等,往往採取招標方式進行,但也存在如掌控市場信息不足、信息不對稱、採購企業信息泄露、市場價格變動等法律風險。

因企業採購招標法律風險後果非常嚴重,可以通過以下努力來降低和控制:

1.充分認識自身資源、承接能力,量力而為,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競爭心態。企業決策時應根據經營需要採取合理的方式如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兩階段招標採購等。

2.應在招標文件中儘量排除可能預見的法律風險,準確、全面、合理地表達採購人的需求。

3.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完善相應數據庫。加大對招標委託代理公司管理力度,制定科學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引入招標委託代理機構競爭機制;建立並完善評標專家庫。

三、採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防範

採購合同的簽訂過程實際是合同雙方談判並編寫合同條款的過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合同主體及授權代表是否明確

首先應審查合同中企業名稱表述是否與實際名稱一致。如合同中雙方的企業名稱表述出現錯誤,則被錯誤表述的一方可能會被認定為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無法要求其承擔合同義務。審查合同還應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是否為企業授權委託書所委託授權的代理人。如主體為自然人,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同時寫上身份證號碼。

(二)審查合同名稱和內容是否一致

《合同法》規定,合同類型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最後的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對於某些根據合同文本可能會對合同的類型和性質做出兩種以上判斷的情況,合同名稱的準確尤為重要。因此,審查合同必須保證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審查標的物是否明確且免於權屬爭議

合同中對標的物的約定是否具體明確決定合同是否有效,審查合同時應當明確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性能、成分、適用的質量標準、大小、重量、面積、形狀、單價和總價、折扣等。須明確約定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儘可能把產品的各項屬性寫進合同。

購買產品還須注意對方是否是該產品商標的合法持有者,並在合同條款中要求對方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且一旦出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造成己方損害的情況,應要求對方予以全額賠償。

(四)審查質量標準是否明確

在合同中,為防止質量方面的爭議發生,首先應在合同中約定所適用的客觀標準,如約定有幾個標準的情況時,應明確在幾個標準的要求不一致時哪個標準優先的問題。如果沒有具體質量標準,則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約定合同產品的質量要求,並儘量避免以某一方的主觀判斷為標準。在供應商為外商的情況下,更應明確約定依照哪國國家質量標準,因為一國國家強制性標準(如果有)僅約束國內企業,對國外企業並無直接約束力。

(五)審查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全面

違約責任是保證合同權利得到救濟的主要條款,應在採購合同中做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應注意審查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己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在約定責任承擔方式時,應當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具體條款或者不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的,對方應承擔多少違約金或約定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合同中一般只能在違約金和經濟損失中選擇其中一種,否則可能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約定定金條款,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訂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擔保功能,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還應注意定金與違約金不能相競合,否則這樣的約定會因為與法律相牴觸而導致無效。

(六)審查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是否對我方有利

訴訟是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如沒有爭議解決條款將自動適用訴訟方式解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因此,採購方可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合同爭議。但也應注意不可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約定仲裁,仲裁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由何仲裁機構仲裁,特別注意國內仲裁委並非按照行政區劃劃分,如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寫成“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否則約定不明,仲裁機構將不予受理仲裁爭議。

(七)審查商業祕密保護條款是否完備

如合同履行涉及技術資料的交換,建議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商業祕密保護條款,規定雙方互相對方承擔保密責任,而且保密責任期限一般應持續到合同終止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如是關鍵技術祕密,還應承擔終身保密的責任。

四、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很多企業重視合同簽訂,但對合同履行重視不夠,導致合同簽訂與執行脱節。為防止上述情況出現,防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企業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採購合同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採購合同管理的機構與制度

企業應配備管理採購合同的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合同,制定採購合同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採購合同計劃、採購合同登記、彙報檢查制度,統一保管合同,統一監督和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利用erp管理軟件等電子技術手段管理合同,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處理違約,提出索賠,解決糾紛,保證合同的履行。

(二)建立合同履約預警機制

對合同量較大的企業,依靠專人跟蹤合同履行的效果是無法保證的,合同履行的每個節點不可能做到無一遺漏。因此,需要採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對合同的履行進行動態管理,實現履行節點化預警管理,即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系統自動報警,相關人員可以及時掌控信息,及早採取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往來函件的保存

有些採購合同文本並不是單一的一張紙或完整的合同文本,而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往來的各種函電、郵件等構成,合同管理員應在合同審核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合同進行整理,按照合同的業務種類和履行期限進行歸檔,登記入冊,開列出合同履行的備忘錄。

(四)合同核對與合同履約台賬管理

採購合同簽訂後,合同管理人員應認真審核合同,一方面是審查合同文本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錯誤或疏漏,如有,要及時告知企業相關負責人,以免造成損失;一方面要檢查合同文本是否存在文字、措辭方面的錯誤或筆誤,告知企業相關負責人,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重新修訂合同文本,消除筆誤。

負責採購的部門應建立合同履約的管理台賬,對雙方的履約進程逐次、詳細地進行書面登記,並實時更新,同時保存好能夠證明合同履約的原始憑證。

五、關於加強合同風險防範的幾點建議

加強合同風險防範要做到合同風險涉及到哪一層級,法律風險防範就要延伸到哪一層級;合同業務領域拓展到哪裏,法律風險防範就要跟到哪裏。要自上而下完善組織體系,形成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首先,企業應成立一個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歸口審核和管理,形成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合同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主要有供銷、基建、技改等)和所屬各部門(單位)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定期彙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

其次,建立健全企業各項合同管理制度。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合同管理制度對企業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制度的行為及時制止、糾正,並嚴格考核,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研究,不斷修改、完善各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加強對外簽署合同的審批流程。一般情況下,一份合同的簽署,應該由以下幾個步驟組成:

(1)業務部門與對方初步洽商、草擬合同;

(2)業務部門經理審核業務可行性、風險;

(3)法律部門審核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書》;

(4)財務部分出具分析意見;

(5)分管領導審批;

(6)董事長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角度進行取捨、審批;

(7)簽署合同;

(8)登記存檔;

(9)履行合同。

第四,注意合同管理台賬問題。企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賬,記錄公司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終止等狀況,反映企業合同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合同基本情況台賬(總賬)、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賬、企業各部門簽約情況的台賬、非訴處理的合同糾紛台賬、訴訟處理的合同糾紛台賬、其他專項合同或者協議台賬(如知識產權、投資、擔保、貨物、服務等類別)。

第五,推行項目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模式。擬定合適的項目法律顧問工作方案,採用項目跟進和部門派駐縱橫結合的工作方式,持續向前沿業務部門派駐專門法律顧問,緊密配合項目業務開展,提供一線法律支持。項目法律顧問要從項目立項、招投標過程的法律分析到合同項目談判、合同簽訂、合同法律審核、合同履行,進行全過程全方位跟進。力爭通過項目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加快項目進度,把控法律風險,保證項目的合規性,有效發揮法律顧問的保障作用。

總之,企業如能參照本文所述,做到認真審查供貨商的資質,簽訂內容明確、合法有效的採購合同,同時加強合同管理,依法及時處理合同糾紛,並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深層次機制,一定能及時有效地防範採購合同的法律風險。

風險的防控措施 篇三

外匯風險的定義

外匯風險防範是指企業針對外匯市場匯率可能出現的變化作出相應的決策,以減少或消除外匯風險對企業的影響。

外匯風險防範原則

在防範外匯風險的過程中,採用哪種方法較為理想,以及將風險降低到何種程度,涉及一個原則問題。

1.最低成本原則。採用任何一種方法規避外匯風險,都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所以在眾多方法中,就有一個具體選擇哪種方法的成本比較問題。如果遭受外匯風險而造成的損失小於採用防範方法所花費的成本,那麼採用該種方法就沒有必要。比如,企業為了迴避遠期支付而可能產生外幣匯率升值的風險,往往會採用按即期匯率購入外幣的方法。衡量這一方法的可行性,就要分析遠期支付產生外幣升值的風險程度是否大於企業用本幣購買即期外幣的到期利息損失。如果企業的本幣資金來自貸款,就要與到期的貸款利息相比較來確定這一避險方法的取捨。

2.迴避為主原則。企業進行匯率變動預測,選擇適當的操作方法,其目的不在於利用風險進行投機活動,而在於規避可能面臨的風險。根據這一原則,企業在選擇各種方法時,應本着保守的原則,不能把企業的理財活動變成一次賭注,為賺取較大的收益而採取激進的冒險措施。

3.預測先導原則。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成功地迴避外匯風險必須建立在對匯率變動走勢的科學預測基礎上。這就要求在選擇具體操作方法時,堅持理論與實際、定量與定性、歷史與未來相結合的辦法對匯率波動的趨勢進行外推預測,以確保實施方法的準確有效性。

外匯風險防範主要方法

1.採用貨幣保值措施

貨幣保值措施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談判時,經協商,在交易合同中訂立適當的保值條款,以應對匯率變化的風險。常用的有硬貨幣保值條款和一攬子貨幣保值條款。硬貨幣保值條款是指在交易合同中訂明以硬貨幣計價,以軟貨幣支付並載明兩種貨幣當時的匯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支付貨幣匯率下浮,則合同金額要等比例地進行調整,按照支付的匯率計算,使實收的計價貨幣價值與簽訂交易合同時相同。

一攬子貨幣保值條款是指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用支付貨幣與多種貨幣組成的一攬子貨幣的綜合價值掛鈎的保值條款,即訂立合同時確定支付貨幣與一攬子貨幣中各種貨幣的匯率,並規定匯率變化的調整幅度,如到期支付時匯率變動超過規定的幅度,則按支付當時的匯率調整,以達到保值的目的。通常,都以特別提款權作為“一攬子”貨幣。

2.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有軟、硬貨幣之分。硬貨幣是指貨幣匯率比較穩定,並且有上浮趨勢的貨幣;軟貨幣是指匯率不穩定,且有下浮趨勢的貨幣。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選擇合適的計價貨幣,也是防範外匯風險的重要方法。

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選擇計價貨幣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選擇可自由兑換的貨幣。便於根據匯率變化的趨勢隨時在外匯市場上兑換交易,轉移貨幣的匯率風險。

(2)付匯用軟貨幣,收匯用硬貨幣。但在實際中,各種貨幣的“軟”或“硬”並不是絕對的,其軟硬局面往往會發生轉變,嚴格來説,這種方法有時並不能保證經濟實體免遭匯率變動的損失。企業在不能做到“出口用硬幣,進口用軟幣”時,為避免匯率風險,可以採取其他保值工具,如遠期外匯買賣、貨幣保值條款等。總之企業應該做到既有原則,又不失靈活性。

3.採用遠期外匯交易法

遠期外匯交易就是進出口企業把用外幣計價結算的應付(收)貨款,在合同簽訂後,同銀行辦理遠期買進(賣出)外幣貨款的合同,以貿易結算日為合同交割日,合同匯率根據相應期限的遠期匯率預先確定。

4.採用國際借貸法

國際借貸法是指在中長期國際收付中,企業利用國際信貸方式,一方面獲得資金融通;另一方面轉嫁或抵消外匯風險。主要有出口信貸、“福費延”、保付代理等三種形式。

(1)出口信貸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一種資金融通的形式,由出口方銀行直接或間接向進口企業提供貨款墊付,目的主要是通過對進口商提供資金促進出口。出口信貸有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兩種。通過出口信貸的方式。出口商的外匯風險就被轉嫁給銀行或抵消了。

(2)所謂“福費延”業務,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機器設備交易中,出口商開列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中長期匯票,經一流的銀行擔保和進口商承兑後,出售給出口地銀行,取得扣除貼息和其他費用後的金額。由於出口商在貼現時是賣斷的,以後票據拒付與出口商無關,同時,出口商可以立即獲得現金,將外匯風險轉嫁給貼現公司或貼現銀行。

(3)保付代理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既爭取不到進口商銀行開立信用證收取貨款,又對收款無把握,即以貼現的方式把進口商應付貨款的單證轉賣給保付代理商,得到應收賬款的80%一90%,其餘部分到期收進。由於出口商提前拿到大部分貨款,可以減輕外匯風險。

5.採用提前或延期結匯法

提前或延期結匯法是指在國際收支中,企業通過預測支付貨幣匯率的變動趨勢,提前或延遲收付外匯款項,來達到降低外匯風險的目的。

6.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

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貨幣期權、貨幣期貨、掉期外匯交易三種形式。

(1)貨幣期權賦予合約購買者在一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貨幣的權利。期權合約的購買者擁有執行合約的權利而沒有必須執行合約的義務,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將來匯率的變化自主作出是否執行合約的選擇,從而達到防範外匯風險的目的。不足之處是金額和期限很難與現貨交易完全一致,而且還要支付一定的期權費。

(2)貨幣期貨實際上是金額、期限和到期日都標準化的遠期外匯合約。期貨交易的套期保值是針對現貨市場的某筆交易,在期貨市場上做一筆方向相反、期限相同的交易,用期貨市場上的盈利來衝抵現貨市場上的虧損。不足之處在於期貨合同都是標準化的,在金額和期限上很難與現貨市場完全一致,不能達到完全防範外匯風險的目的。

(3)掉期外匯交易就是買人某日交割的甲貨幣,賣出乙貨幣的同時,賣出在另一個交易日交割的甲貨幣,買回乙貨幣。特點是這兩筆外匯交易買賣的數量相等,方向相反,交割日相異。

風險的防控措施 篇四

1.對政治、法律方面的風險管理

(1)為政治風險投保。承保政治風險的主要是國有保險公司、國家的出口信貸機構及其保險部等,也有多邊機構,如世界銀行有時也為自己的項目向其貸款方提供政治風險擔保;

(2)請求政府及有關部門保證承諾。包括政府對一些特許項目權力或許可證的有效性及可轉移性的保證,對外匯管制的承諾,對特殊税收結構的批准等一系列措施;

(3)項目國際化。儘可能採用多邊金融組織、多國出口信貸銀行的貸款,或者使項目出資方來自眾多國家;

(4)聘請法律顧問。因為項目的設計和項目的融資及税務處理等,都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要求。

2.對金融風險的管理。

(1)利率風險管理:優化貸款的利率結構,在金融市場資金供給不足時,利率會逐漸上升,以選用固定利率為宜,其比例應占整個貸款的70%左右;反之則選用浮動利率為好。

(2)匯率風險管理:採用合理的外債幣種結構,控制匯兑風險。由於國際金融市場匯率劇烈波動,合理的外幣幣種結構應該是保持多種貨幣適當比例,防止形成幣種過於單一的不合理結構。儘量縮短對外貸款的還款期限。此外,還可通過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對金融風險進行管理。

3.對項目本身風險的管理。

(1)完工風險的管理。控制超支風險、延誤風險以及質量風險的方法通常由項目公司利用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和貸款銀行利用“完工擔保合同”來進行。通過工程建設合同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工程承包公司。

(2)生產風險的管理。生產風險的管理是通過一系列的融資文件和信用擔保協議來實施的。能源和原材料可以通過簽訂長期供應合同加以預防和消除。生產風險中的技術風險相對小些,因為一般要求項目中所使用的技術相對成熟,是成功合理並有成功先例的。

(3)市場風險的管理。在項目籌劃階段投資方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和預測,減少投資的盲目性。項目融資過程中降低項目市場風險的有效辦法是要求項目必須具有長期的產品銷售協議,且產品銷售協議的。期限要與融資期限一致,銷售數量也應為這一時期項目所生產的全部或至少大部分產品,而銷售價格上既可以採用浮動定價方式也可以採用固定定價方式,但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利率和匯率的變化,這樣有助於降低項目的市場風險。

4.應具備的管理能力:

從項目的開發準備、評估執行到投產運營,每一環節都需執行機構有較高的整體駕馭能力和豐富的管理經驗。它包括:極高的組織指揮能力、重點問題的判斷能力、關鍵時刻的決策能力、交往中的外交能力、內部關係的協調能力和在項目範圍內技術經濟、財務管理、生產銷售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我國在項目融資風險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在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立法、管理人員、外部金融環境等方面還存在許多的不足,因此,今後我國應加強項目融資立法,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加強項目融資風險管理人員的培訓,完善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的客觀條件,促進我國項目融資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為更好的利用項目融資方式,促進各類大型項目建設健康長遠的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