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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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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多篇)

章 機構和職責 篇一

第五條 市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衞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都應當配合計劃生育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擬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市人口預測和人口統計,擬定本市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計劃生育幹部的培訓;

(五)組織、管理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六)負責計劃生育經費和避孕藥具的管理。

第七條 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市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擬定本轄區內人口發展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

(四)負責本轄區內計劃生育統計及計劃生育經費和避孕藥具的管理。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幹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負有做好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

章 處罰 篇二

第三十條 夫妻未經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兩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的子女託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並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

(六)系職工的,除罰款外,其單位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繫個體工商户的)本站○(,除罰款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七)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户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一條 凡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並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的性別鑑定。違者,處以罰款;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幹部及有關人員營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 侮辱、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罰款所得金額作為計劃生育事業專項基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人員或者單位的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決定。對個人或者單位給予處罰,應該出具《處罰決定書》。被處罰者,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協助執行;系農民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繫個體工商户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政府的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上一級政府的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複議決定或者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或者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章 附則 篇三

第三十九條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無計劃生育者處罰。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過去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章 獎勵 篇四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增加婚假一週;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上述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月領取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享受至其子女十六週歲止;

(二)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託費和管理費按規定給予報銷部分費用;

(三)城鎮分配住房(包括被拆遷户的安置),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關單位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

第二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可報銷部分的託費和管理費一般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所在鄉村)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款所述費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鄉村在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城鎮個體工商户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

鄉村個體工商户和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支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鄉村企業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從獨生子女户中招收;獨生子女户中應當優先從純農户中招收。

第二十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系職工的,在年老退休時增發相當於原工資百分之五的獎勵費,但是獎勵費與退休金總和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系農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給予經濟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 婚後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養孩子的夫妻,系職工的,年老退休時增發相當於原工資百分之十的獎勵費,但是獎勵費與退休金總和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系農民的,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當地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每月增發一定的獎勵費。

第二十八條 已婚夫妻接受節育手術,憑醫院證明,按有關規定享受公假,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 優生和節育 篇五

第十七條 推行優生、優育。開展遺傳諮詢,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

第十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 開展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區、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認可。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條 經區、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確認為絕育手術併發症的,應當予以免費治療;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所在單位應當在工作、生活上予以照顧;生活發生困難的,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酌情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科研部門和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研製和推廣安全、高效、簡便、價廉的節育藥具和有效的優生方法。

章 生育調節 篇六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

第十條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禁止無計劃生育。

第十一條 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可以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殘疾而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四)男方到有女無兒户結婚落户,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第十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户口為準。

符合本條例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須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有異議的,可提請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複議。

第十六條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第(四)項規定外,其生育間隔時間均應當在四年以上,否則按無計劃生育處理。

章 總則 篇七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調節人口發展,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推行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措施為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