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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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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通用多篇

上海市勞動合同 篇一

甲乙籤 訂勞動合同方:上海睿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方:期:年月日日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上海睿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户籍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自 __ 年 __ 月 __ 日 至__ 年 __ 月 __ 日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

第三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於工作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另每月交通補助____元,每月餐費補助____元,每月話費補助____元。工作滿一年每月住房補助____元,甲方每月___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四、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十一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二條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並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並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篇二

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26日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年的工作為期限,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徵地農民中女性年滿三十週歲,男性年滿三十五週歲及以上的;

2、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

二、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口徑問題

1、作為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人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

2、月工資收入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月平均工資計算。

3、《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中規定的“未滿1年”,僅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情況,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每滿1年,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

三、關於醫療期計算問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後,不能上班工作的,視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的,應當增長一個月工資替代提前通知期。

2、勞動者醫療期按本市規定的月工作時間計算。勞動者連續或累計病休滿21.5天為一個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按制度工作時間折算病休時間,每滿8小時為一天,21.5天為一個月。

上述計算辦法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3、勞動者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計算週期應從勞動合同履行之日開始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自勞動合同履行之日起六個月的週期內累計病休滿三個月的,則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則其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週期應自六個月後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他各檔醫療週期的計算依次類推。

4、勞動者連續病休醫療期的計算,應從病休開始之日起算。勞動者連續病休中因工作年限增加而產生規定的醫療期限增加情況的,其醫療期限按增加後的醫療期限計算。

四、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規定》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

1、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的;

2、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3、在勞動合同中與用人單位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五、其它

1、根據《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後需要繼續停工醫療的,應當由其本人在醫療期內向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醫療期申請,經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對患有癌症、精神病、癱瘓疾病的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應批准延長其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和規定的醫療期合併計算後,不得低於24個月。不建立勞動鑑定委員會的企業,按《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暫行辦法》〔滬勞保發(94)36號〕第三條第二款執行。

2、對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按《規定》第二十四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時間,提前時間可多於1個月,但至多不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該勞動者轉崗。

3、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不超過3年),不得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中一併約定。

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雙方未辦理續訂手續且又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的時間為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勞動合同雙方仍應協商辦理續訂手續,協商不成的,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未提前通知的,應當以一個月工資替代提前通知期。

5、《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關於“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不得依據《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不得依據《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若干問題試行意見》〔滬勞關發(1995)7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篇三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日期:2009-08-08] 來源: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一、關於適用範圍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在國家行政編制內錄用的工勤人員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條例》。

2、與用人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就業條件,並具有勞動能力。

家政服務人員、職業保險代理人、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勞務人員等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的,不適用《條例》。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

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4、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5、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6、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8、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9、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為。

10、用人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改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11、《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用人單位主體,原勞動合同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12、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為不符合中止條件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帳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的,應按規定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13、《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是指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因客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情形。

但是,符合《條例》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形。

14、《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中所稱“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確認”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於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法定勞動標準予以確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的相對應標準高於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中相對應的標準確認。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5、用人單位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屬於應當提前通知情形的,雙方當事人對提前通知期限的處理方式達成一致的,勞動關係按當事人約定的時間終結。

1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7、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作出開除、除名、辭退等導致雙方勞動關係消滅的處理,都屬於勞動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18、用人單位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19、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20、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符合《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21、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實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行為後,雙方勞動關係終結。勞動者可以憑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2、《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作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税費。

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

23、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勞動者平均月工資收入難以確認的,其經濟補償計發基數,由雙方當事人參照用人單位或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協商確定。

24、《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或超過一年以上時間,扣除整數年後所餘時間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情形。

五、其他

25、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勞動者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6、獲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和台灣、香港、澳門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由用人單位的董事會或者管理機構確定後,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27、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修訂、完善集體合同和各項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關的規章制度,做好貫徹實施《條例》的銜接工作。

上海市勞動合同 篇四

上海市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户籍地址: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繫人:電話: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相關崗位工作責任制見附件。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第六條 工作時間按照甲方提供的乙方所在崗位的工作時間的輪牌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本合同的工資月結。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月薪的80%)。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九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詳情見附件。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條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並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並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甲方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經雙方協調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乙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

九、其他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註明:本人自動放棄上海市城鎮綜合保險或外勞力綜合保險,相關責任由本人承擔。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附件

提成標準

洗剪吹 扣15%的成本 提成30%護理項目扣30%成本 提成25%燙染 扣30%成本提成35% 卡金為4% 產品為10%促銷期間的提成會有上下浮動。

試用期間保證底薪為時間為3個月。期間業績指標為

第一個月完成率必須達到業績指標的70%或以上第二個月達標率必須為80%或以上,第三個月必須為90%或以上

未達標者將以實際達標比率扣除部分工資,例如指標是10000元,第一個月就為7000,如果完成3500元,就是完成指標的50%,這樣的話工資也將減半。

超出指標的部分,這裏的超出指的是總業績的100%,超出部分,將按照規定的提成比率計算 例如業績指標為10000,你實際完成15000,另外5000就根據洗剪吹燙染護的提成計算,如超出5000元全部為剪髮業績,則工資再原有保證底薪之外 增加5000x85%x30%=1275元。

以上為試用期三個月有保證底薪的情況下執行的標準

2011年關於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 篇五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1990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藥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級衞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幹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並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准的日期為準。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

第十條 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須經市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收養孩子規定的條件。收養孩子應辦理公證手續。

收養孩子後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鑑定小組鑑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週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橋,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户口的日期為準。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並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户結婚落户,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組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六)同胞兄弟組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區的,以女方常住户口為準。

第十四條 農村户口現在城鎮落户的自理口糧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一週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生育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覆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複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鎮)衞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諮詢工作。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應當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手術。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衞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提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放置宮內節育器等穩定性措施;提倡生育過兩個孩子的夫妻採取絕育措施。

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發放。職工可向所在單位醫務部門領取,農民和無業人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具體發放和領取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施行節育技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區、縣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週;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週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保證今後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證。

(二)喪偶或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本款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户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託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分配住房、或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有條件的單位對獨生子女户可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户中獨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因辭職、辭退後無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離婚後未再婚的,全部由扶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户或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户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後無工作,或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三十條 婚後無子女包括下列對象: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過孩子,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過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從再婚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由單位收回,交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時停止獨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含原獨生子女保健費,以下同)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未經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託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並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五)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出生前兩年的雙方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四至六倍處以罰款。

對無計劃生育夫妻的罰款從懷孕之月起計罰。對經教育終止妊娠者,所收罰款如數退回。在懷孕期間曠工或事假超過一月以上的,其曠工或事假期間的收入,參照懷孕前一年平均月經濟收入推算。罰款繳納期不超過六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罰款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餘每年繳納額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四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徵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户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的年經濟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繫個體工商户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税務部門提供;系閒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一般不低於所在鄉(鎮)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七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城鎮無業人員,其罰款額的確定,一般不低於所在區或鎮的職工年平均收入。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鑑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幹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作為無計劃生育,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並對男女雙方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處每人五百元罰款;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每提前一年處每人一千元罰款,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週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在四年以下的,按無計劃生育給予處罰,每提前一年罰款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其中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力的,按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屬農場或金山石化地區的,由所在地的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過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複議;對區或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市或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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