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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對比:法律追究有實效,違紀追責無限制

欄目: 工作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57W

我國《刑法》對追究刑事責任專門規定有追訴時效,過了相應期限後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現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卻沒有對違反黨紀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任何的規定。

紀法對比:法律追究有實效,違紀追責無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至八十九條詳細、明確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當同一行為既違反黨紀政紀又違犯刑律,如該行為已過刑事訴訟時效,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按目前的黨紀政紀規定,還應追究其紀律責任。這方面包括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規定規則等尚存在空白。目前現實中追究行為人的紀律責任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只要發現違紀行為,不管經過多長時間,仍然要追究其紀律責任。一方面體現出紀嚴於法的原則,但實踐中也存在積案過多等弊端,有待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