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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墜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39W

【概述】

高處墜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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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裏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後,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覆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覆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裏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並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採取調閲事故原始檔案、查閲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彙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後,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於《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和《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恆利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恆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恆利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恆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並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後,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和《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後,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恆利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恆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採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後,調查組向區政府彙報,批覆結案後,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築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和《山東魯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評估組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