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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欄目: 彙報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63W

【概述】

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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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組成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經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評估報告予以公佈。

南寧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1月9日

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

“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19年5月30日上午10時許,南寧市經開區金凱街道辦事處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在對戲台屋面澆築混凝土時發生一起坍塌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事故發生後,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並於2020年1月17日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結案,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組成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29日,市應急局牽頭成立了評估組,評估組組長由市安委辦副主任、市應急局副局長藍錦山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總工會和經開區管委會等單位組成,評估組根據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批覆》(南府復〔2020〕11號),對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事故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採取調閲事故原始檔案、查閲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彙報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評估組現場進行了反饋,並要求立即進行整改。10月20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以下簡稱: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批覆結案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對事故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具體情況如下:

(一)對事故責任企業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1.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7月14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0〕18號),處以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20年7月15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2.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現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同)。根據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為:D245005651);建議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多次將承包的工程轉給張高龍個人施工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2020年7月14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0〕19號),處以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於2020年7月30日將罰款繳納完畢。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住建局行文《關於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吊銷處理的請示》(南住建報〔2020〕85號)報自治區住建廳,申請依法吊銷施工單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45005651)。目前,自治區住建廳正在走行政處罰、處理告知程序。2020年2月17日,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文《關於移交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違法線索的函》(南綜執函〔2020〕101號)給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要求其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多次將承包的工程轉給張高龍個人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2019年12月2日,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7000元;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範飛明處以罰款1700元;對張勇勝處以罰款68000元。

3.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為:D245005651);建議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多次允許温源個人以公司的名義在經開區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2020年7月14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0〕20號),處以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20年7月27日將罰款繳納完畢。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住建局行文《關於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吊銷處理的請示》(南住建報〔2020〕85號)報自治區住建廳,申請依法吊銷監理單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45000162)。因該公司資質管理權限在住建部,自治區住建廳已於2020年9月25日行文報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覆。2020年2月17日,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文《關於移交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違法線索的函》(南綜執函〔2020〕101號)給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要求其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多次允許温源個人以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在經開區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已進行立案,擬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60000元;擬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基處以罰款6000元;擬對温源處以罰款60000元。2020年4月20日,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已將該案上報經開區管委會進行集體審查。後因其他原因,南寧市經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向經開區管委會申請集體審查延期。

4.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根據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7月14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0〕21號),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已於2020年7月28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二)對涉事企業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對涉嫌刑事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潘榮健,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勞務隊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送南寧市公安局審理。2020年4月29日,潘榮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南寧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2)範飛明,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送南寧市公安局審理。2020年4月29日,範飛明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南寧市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3)張高龍,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實際承攬人,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2020年6月22日,南寧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張高龍。2020年7月16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4)温源,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監理業務實際承攬人、項目監理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2020年6月22日,南寧市江南公安分局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温源。2020年7月16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5)張勇勝,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實際負責人。2019年7月5日,張勇勝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6)樑嘉健,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實際監理員2019年7月5日,樑嘉健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日,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向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2.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林宏基,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7月14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林宏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應急罰〔2020〕22號),處以3.8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林宏基已於2020年7月27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2)鄒廣明,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師,公司派駐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公司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2020年3月2日,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解除與鄒廣明的勞動合同並給予辭退處理(南雅發〔2020〕7號)。

(3)伍哲陶,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技術總工,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住建局行文《關於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吊銷處理的請示》(南住建報〔2020〕85號)報自治區住建廳,申請依法吊銷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技術總工伍哲陶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因該證書資質管理權限在住建部,自治區住建廳已於2020年9月25日行文報住建部,目前正等待住建部回覆。

3.對其他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宋雪聘,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未到崗履行職責,建議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宋雪聘的《二級建造師註冊資格》。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住建局行文《關於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吊銷處理的請示》(南住建報〔2020〕85號)報自治區住建廳,申請依法吊銷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宋雪聘的《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編號:245131545131)且5年內不予註冊。目前,自治區住建廳正在走行政處罰、處理告知程序。

(2)申會科,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未到崗履行職責,建議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申會科的《總監理工程師證書》。2020年2月10日,南寧市住建局行文《關於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吊銷處理的請示》(南住建報〔2020〕85號)報自治區住建廳,申請依法吊銷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申會科的《廣西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管理號:450102226)且5年內不予註冊。目前,自治區住建廳正在走行政處罰、處理告知程序。

三、事故有關監管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南寧市江南區金凱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金凱街道辦)國土建設經貿站、金凱街道辦、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經開區建設發展局、南寧市經開區管委會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南寧市人民政府責成各責任單位分別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同時,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有關監管單位的責任追究情況。

1.金凱街道辦國土建設經貿站已於2020年2月27日向金凱街道辦作出書面檢查。

2.金凱街道辦已於2020年2月27日向經開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3.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20年2月11日向經開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4.南寧市經開區建設發展局已於2020年3月2日向經開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5.南寧市經開區管委會已於2020年3月11日向南寧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事故有關監管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1.何建匯,經開區建設發展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2020年5月25日,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何建匯政務警告處分(南監決〔2020〕16號)。

2.周濤進,江南區金凱街道黨工委委員、金凱街道辦副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2020年5月25日,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周濤進政務記過處分(南監決〔2020〕17號)。

3.葉祖蓮,江南區金凱街道原黨工委副書記、金凱街道辦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0年5月25日,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葉祖蓮政務警告處分(南監決〔2020〕18號)。

4.廖超接,江南區金凱街道黨工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0年5月25日,南寧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廖超接黨內警告處分(南紀〔2020〕123號)。

5.陳春明,經開區建設發展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陳春明政務警告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3號)。

6.黃海峯,經開區建設發展局基建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黃海峯政務記過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4號)。

7.盧寶建,江南區金凱街道辦國土建設經貿站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盧寶建政務記大過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5號)。

8.凌峯,江南區金凱街道辦國土建設經貿站副站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凌峯政務撤職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6號)。2020年4月15日,南寧市江南區金凱街道工作委員會給予凌峯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南江凱黨發〔2020〕20號)。

9.盧國源,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盧國源政務警告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7號)。

10.支清曉,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支清曉政務記過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8號)。

11.陳相文,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0年4月8日,南寧市紀委監委駐經開區管委會紀檢監察組給予陳相文政務記大過處分(南紀監駐經開決字〔2020〕9號)。

12.李彤彤,江南區金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金凱街道辦主任,對金凱街道辦的安全生產負有第一責任人的職責。2020年2月28日,李彤彤已向經開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13.廖勇,經開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2020年3月2日,廖勇已向經開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四、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通過現場檢查和調閲台賬資料,可以看出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發生後,大部分部門和單位能夠嚴格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內部管理,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但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未能從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中汲取教訓,未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要求去落實相關整改措施。具體落實情況如下:

(一)涉事企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1.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事故發生後,公司專門組織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圍繞事故進行深入剖析,並按照經開區管委會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印發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落實居仁村“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抓好整改措施落實。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完善公司體系機構。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發生後,公司編制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意見稿)、《工程項目安全文明考核評比方案》(意見稿)、《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檢查標準(試行)》等管理制度,成立了風控及運營管理部作為安全監督部,並招聘了安全生產管理專員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日常安全管理。二是進一步規範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為汲取教訓,公司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對各方單位資質、市場信用等進行核實,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後,工程管理部方組織項目開工建設。同時,公司對照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嚴把驗收關,確保過程管控到位,安全、質量符合規範要求。三是加大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事發後,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和《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開展為期3個月的安全大檢查。從2019年7月開始,公司要求主要負責人每月進行現場帶隊檢查不少於1次,公司分管工程的分管領導每月進行帶隊檢查不少於2次。

2.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該公司組織進行了綜合大檢查,同時開展了全員安全教育,圍繞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進行深刻剖析,並針對公司現有狀況進行安全培訓,增加職工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同時,對公司管理流程再造,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設計規範意識,強化項目設計過程管控,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了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為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公司制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公司成立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了完整的圖紙審核制度,全程把控圖紙質量。為規範圖紙管理,防止出現遺漏、丟失等問題,降低由打印錯誤帶來的風險,頒佈《關於公司統一打印圖紙的通知》,改用線上圖紙校審流程,校審記錄做到有跡可循,將工作數據化,實現高質量高效率零錯誤。二是開展依法依規經營整改工作。事故發生後,公司會定期組織設計人員進行培訓,熟讀規範,對於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進行研討,從源頭上杜絕設計質量的發生。同時,公司加強了項目前期策劃、跟進追蹤,做到無審批,不執行,確保項目依法依規開展,制度落實到位,降低項目管理風險。為避免其他項目出現類似問題,公司對目前項目進行排查,逐個電話跟進,確保所有項目設計質量可控。

3.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事故發生後,均不認為其是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不認可《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目前正在走行政訴訟程序。兩家企業均未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要求去落實相關整改措施。

(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情況。

1.南寧市經開區管委會:接到《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結案批覆後,召開會議通報了事故調查結果,要求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加大對建築行業領域的執法檢查力度。2020年一至三季度分別開展了高處墜落、施工機械、防坍塌等3個工程建設領域方面的專項檢查,抽查建設項目408個,簽發監督整改363份,停工通知35份,約談會12次,強制停工項目5個,誠信扣分5次。

2.南寧市住建局:事故發生後,立即開展全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並印發了《關於立即開展全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的緊急通知》(南住建質安〔2019〕10號)、《關於印發2019年南寧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19〕111號)。接到結案批覆後,立即下發了《關於印發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整改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0〕82號),督促各建築工地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開展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同時加強了深基坑、腳手架、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編制、審核和執行情況管理;制定了本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上傳、專家抽取、專家論證結論上傳等工作流程;完善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專家論證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3.南寧市經開區建設發展局:事發後,立即召開了相關會議,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分析事故原因,分析經開區建設領域安全形勢,印發《關於立即全面開展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南經建發〔2019〕40號),開展隱患專項排查治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打擊違規建設行為,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立即停工,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借用資質和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緊急約談施工單位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監理單位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併發布公示暫停兩家單位定點搖號資格。

4.金凱街道辦。事故發生後,金凱街道辦於當天下午立即召開事故安全生產專題會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佈置會議,對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和立即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行動進行緊急部署。結案批覆後,金凱街道辦專門召開金凱街道“5·30”事故專題警示教育會,深刻汲取居仁村“5·30”事故教訓,深入剖析原因,按照要求堅決落實好各項安全防範措施,進一步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為避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銜接出現空擋盲區,及時修訂印發了《關於調整金凱街道安全生產工作委員會成員的通知》(南江凱街發〔2020〕12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範圍的通知》(南江凱街發〔2019〕37號)。為加強對定點單位管理,制定了《南寧市江南區金凱街道辦事處定點施工單位管理辦法(修訂版)》,實現對街道建設項目全過程管控。同時,金凱街道辦制定印發了《金凱街道深刻汲取居仁村“5·30”垮塌事故教訓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南江凱街發〔2019〕36號),在轄區範圍內集中開展為期3個月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堅決防範遏制各類事故隱患苗頭。

五、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發生後,南寧市安委會將事故進行了通報並要求住建部門在全市開展安全專項行動,加大對建築施工領域的執法檢查力度和頻次,嚴厲打擊和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政府批覆結案後,市應急局就將事故調查報告在安全生產網站上進行了全文公開,同時,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也正在按照《南寧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和程序擬將事故4家責任企業納入南寧市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在全市各行業領域都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針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能夠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排查隱患,規範管理,堵塞漏洞,將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在公司進行了通報並作為警示教育案例進行學習。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員工深刻剖析了公司存在的問題並進行了檢討,提醒員工銘記血的教訓,做到警鐘長鳴。

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發生後,思想上認識不到位,未對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措施進行鍼對性整改,排查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未從事故中受到警示教育,未能做到以案為鑑。

六、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存在問題:

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南寧市經開區居仁村文化活動中心工程項目“5·30”戲台坍塌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批覆》(南府復〔2020〕11號)後,針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公司未能從事故中汲取教訓,也未進行總結和反思,更沒有按照《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有關要求去落實相關整改措施。

(二)措施建議:

建議南寧市住建局,督促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落實《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七、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

(一)南寧市住建局、經開區管委會、經開區建設發展局、金凱街道辦、南寧市雅力富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廣西沃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在收到《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結案批覆後,能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行業領域相關人員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時,對《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能認真學習研究,並積極進行了整改落實。

(二)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收到《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結案批覆後,能嚴格按照職責對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三)廣西東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南寧市鑫帥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未落實《經開區居仁村“5·30”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有關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