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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95W

第一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法律顧問合同書

甲方:

地址:

聯繫人:崔,電話

乙方:******律師事務所

地址:

聯繫人:

甲方因業務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委託乙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乙方決定接受甲方的委託,運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為甲方提供優質高效率法律服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

1.1乙方指派等律師 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期限為1年,時間從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終止。甲方需要繼續續聘,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通知乙方協商續約。

3、工作範圍和職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處理如下事務: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諮詢,解答法律問題,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b、起草、審查、修改國內合同;

c、應甲方要求,參與非訴訟的談判、協調、調解,代理甲方參與各類糾紛的調解、複議、仲裁、訴訟;

d、應甲方要求,在必要情況下參與甲方的商務、項目磋商、談判、簽約; e、出具律師函,見證各類合同書及協議書的簽訂;

f、應甲方要求,為甲方的管理層人員、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g、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務;

h、代理甲方參與投資、融資、在建工程、股權變更等法律事務;

i、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服務。

4、乙方服務方式

乙方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見面座談等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務(包括解答問題、提出建議、提供法律依據、提供信息資料、選擇擬訂方案形式)、接受特別委託授權進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專業服務。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師參與協商、談判的,須提前與乙方預約,並提供擬商談的內容和對方的相關資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師諮詢問題的,不受時間限制,但應給與律師必要的研究問題的時間。

6、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工作情況並提出意見;

b、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c、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d、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負擔乙方為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所發生的全部代墊費用和異地差旅費用;

e、甲方可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與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f、甲方有責任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6.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a、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3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b、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d、乙方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e、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當保管。

7、報酬和費用

7.1參照大連市律師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人民幣*******元。

7.2乙方代理甲方辦理訴訟和仲裁業務,按****市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的50% ,另行收取代理費。

7.3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公告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專家論證費、跨境通訊費、異地(大連市外)的辦案差旅費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由甲方承擔。

8、保密義務

8.1乙方應當對在服務過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類保密文件、人員資料、薪酬標準、財務數據、客户資料等工作或商業祕密予以絕對保密。

8.2甲方應對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件,並對涉及乙方的商業祕密予以絕對保密。

9、違約責任

9.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9.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辦案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

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辦案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約定

10.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2014年4月1日

第二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2014)範本

合同編號:展律顧 (2014)號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常年法律顧問)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

1監製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展圖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

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指派律師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

問應當根據事實與法律,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之顧問期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

第三條甲方選擇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務:

1、為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這種諮詢既包括

向甲方提出口頭處理意見,也包括向甲方提出書面意見供甲方決策使用;

2、為甲方審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提供涉及有關

方面法律的設計與諮詢服務,協助甲方增強內部管理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3、為甲方起草或審查重大經濟合同、協議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防止或減

少潛在糾紛;

4、協助甲方,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5、參與甲方的重大對外談判與協商活動,協助甲方處理談判與協商中的有

關法律事務;

6、為甲方引進外資、技術轉讓、興辦合資或合作企業、股份轉讓、資產重

組等項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見;

7、為甲方開展或涉及的重大經營活動或法律行動提供法律策劃方案,這些

經營活動或法律行動包括:

(1)工業產權的取得與保護;

(2)市場佔領與開拓;

(3)形象確立與廣告宣傳表述;

(4)債權債務安排與重組;

(5)侵權損害賠償與追索;

(6)重大投資決策風險預測與評估;

8、企業改制、公司併購;

9、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聯絡北京、上海或香港的法律機構共同辦理)

10、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聯絡北京、上海或

香港的法律機構共同辦理)

11、協助甲方辦理涉及調解、仲裁、訴訟和其它非訴訟案件所需要的各種程

序性手續。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為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

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項目法律風險控制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

行與乙方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

(即按《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

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

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

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常年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應按實際情況確認乙方指

派律師的工作量記錄。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

和差旅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

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

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

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

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

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

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

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

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六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顧問費人民幣(大寫)元;甲方應於本合

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

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

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

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

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

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合同相關的工作,由乙方

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

方律師出差後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律師服務費、差旅

費)。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十條中另行註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

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

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

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推薦訪問範文網:)直接

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

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七條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

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

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

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八條乙方律師在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服務過程中,如出現《中

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重大執業過錯而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

協助向已經為乙方辦理了執業保險的有關保險機構索賠。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

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空白)

第十一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託法律事務

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惟一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聯繫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

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五條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閲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

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乙方:重慶展圖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江北區嘉陵廣場金崗

大廈15-1號

電話:電話:023-67866505

簽約時間: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範本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甲方)因業務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聘請上海市b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友好協商,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具體條款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c律師、d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負責甲方法律事務的聯絡及日常事務的處理,並指派e律師助理協助兩位律師開展工作。

二、乙方指派律師主要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就甲方業務上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幫助;

2、幫助甲方修改、審查標的在300萬元以內的合同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3、解答甲方行政、業務人員等在職工作人員的法律諮詢;

4、幫助甲方自行法制宣傳提供便利,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法律信息;

5、幫助甲方追償債權進行業務法律指導

6、為甲方自行參加訴訟、仲裁提供法律諮詢;.

以上涉及諮詢服務以到乙方律師辦公室或固定電話方式為主,涉及修改草案、文本、意見以傳真件、電話、電子郵件為主。

三、甲方積極創造條件供乙方律師加強對甲方法律事務的參與和指導,乙方對甲方的服務逐步從常規的事後服務職能轉變為事前服務職能,力爭防微杜漸,杜絕隱患,減少訟累。

四、對於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律師服務費,除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調查、差旅等實際支出費用,憑有效單證由甲方承擔外,雙方參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的有關規定,按如下情形分別結算:

1、甲方以人民幣f萬元/年形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服務費,在每一 1

聘用年度開始起一個月內,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發票後七天內一次付清。

2、乙方參與甲方的民、商事等訴訟或仲裁法律事務,雙方需另行辦理聘用、委託手續。律師服務代理費原則上以計時方式為主,在涉案標的5%~10%的範圍內由雙方協商計取。若計取的律師服務費不足3000元/件的,以3000元/件計取。若因案件複雜等原因雙方需風險或半風險代理的案件,其律師服務費的計取由雙方另行協商後特別約定。其它特殊情況雙方也可另行約定。

3、對甲方因投資、合作等綜合性、專項性非訴訟項目,需乙方全程提供法律服務,參與談判、協調等工作的,雙方根據所涉項目的工作量,事務繁雜程度、辦理時間等因素,以計時方式為主,兼顧標的原則另行協商確定律師服務費。

4、本條上述第4項所涉服務事項中,對因甲方僅需乙方提供起草文本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單項法律服務而需計取律師服務費的,則根據單項法律服務的複雜程度,由雙方在3000元~10000元/件幅度範圍內協商計取。

五、甲方應就其所為的民事行為,所提供的法律事實及證據、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乙方應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可操作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方應保證乙方對甲方所為的民事行為的真實性享有知情權;乙方有權拒絕甲方要求為其違法行為及違背事實、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等的事項提供服務。

七、乙方應對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接觸、瞭解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隱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負有保密義務。

九、本合同為年度合同,即當年月日至次年月日為一個聘用年度。在每一聘用年度期限內,非經雙方合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需在下一聘用年度開

始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告終止。否則,本合同在每一聘用年度屆滿時自動順延一年,不再另行簽訂。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自籤/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a 有限公司乙 方:上海市b律師事務所 經辦人:經辦人:

第四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14年月日起至2014年月日止,共1年,期滿如需續聘,另行協議。

三、乙方為甲方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一)、日常法律服務,包括;

1、對甲方單位有關業務上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

2、對甲方單位草擬的法律文書進行審查,幫助顧問單位制定、修改內部的規章制度。

3、為甲方單位草擬和修改經濟合同,提供參考意見。

4、為甲方單位草擬和修改勞動合同,幫助調整勞資關係。

5、為甲方單位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6、為甲方單位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祕密和專有經營權的保護提供法律建議,並協助甲方單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協議。

7、根據甲方單位的需要,列席重大會議,現場提供法律諮詢。

8、根據甲方單位的需要,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

9、根據甲方單位的需要,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0、根據甲方單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項投資活動,並提供有關的法律服務。

11、根據甲方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對公司債權進行分析,對不良資產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12、參與甲方單位的重大經濟談判,並提供法律意見。

13、不定期向甲方單位介紹宣傳國家和地方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

14、應甲方單位的要求協助設立法律室,並對其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二)非訴訟法律服務,包括:

1、為甲方單位的訴訟案件起訴、進行分析和判斷,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2、為甲方單位進行有關的企業諮詢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3、為甲方單位的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出具律師見證書。

4、為甲方單位的企業設立、股權轉讓、增資減資、招標投標、合併分立、清算註銷、資產重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務。

5、辦理甲方單位委託的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訴訟法律事務,包括:

1、接受甲方單位委託,代理甲方單位進行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

2、接受甲方單位委託,代理甲方單位進行民事、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的訴訟。

3、接受甲方單位委託,代理加分那個單位進行經濟、勞動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四、乙方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還承擔以下特定的義務:

1、及時承辦甲方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並認真履行職責;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及其工作人員有不符合法律的地方時,應當嚴格依法辦事,避免給甲方造成損失;

3、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託進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對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對在工作中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五、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如下工作條件:

(一)乙方可以查閲與承辦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留有必要的複印件,甲方積極協助;

(二)瞭解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三)列席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事務的有關會議;

(四)為乙方提供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條件和便利。

(五)乙方因公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出差補助按公司差旅補助標準執行。

(六)按時支付基本工資,其他獎勵及費用也按時結算支付。

六、乙方工作時間:

乙方工作時間採取不定時工作時間,對於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合理安排時間,及時辦理解決。遇有緊急事項,保證隨叫隨到,急事急辦,不得延誤。如因出差等原因無法到達外,也應安排其他律師到場或作出合理工作安排。

七、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務費用:為調動乙方的積極性,執行下列標準: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基本工資元。

2、乙方在公司重大事項商談、解決過程中,甲方視乙方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一般事項及乙方付出較少的不獎勵。所涉事項50萬至100萬元的部分,按3%獎勵,100萬以上的部分按2%獎勵。

3、乙方在代理公司進行民事、經濟糾紛調解、談判工作中,甲方視乙方的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一般事項及乙方付出較少的不獎勵。所涉事項1至10萬的部分,按3%獎勵,1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獎勵。

4、乙方在代理甲方作為被告的訴訟中,甲方按訴訟標的額給予乙方法律服務費,所涉事項1至10萬的部分,按3%支付,1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支付。

4、乙方在代理甲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甲方按法院執行或和解回款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乙方法律服務費,未執行回款的不付費。1至10萬元的部分按10%支付,10萬以上的部分按5%支付。

5、乙方因嚴重不負責任或重大失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返還相應費用外,還應在支付費用的範圍內給予一定的罰款。

八、合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解除本合同。

2、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合同到期或解除後,乙方應歸還甲方有關資料,並將未辦結事項移交甲方,未移交前應盡到保護義務,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五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為了保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甲方各項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可以辦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業生產、經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企業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二、草擬、修改、審核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物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處理企業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它重大糾紛;

四、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提供諮詢服務,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八、協助企業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辦理企業委託辦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條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項委託乙方,仍應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服務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 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設備通訊及辦公條件。

第六條 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委託合同,無故終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費用不得收回。

第七條 其它約定事項。

委託方名稱: 委託方名稱: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