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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合同法律問題答疑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79W
最高額合同法律問題答疑

1、抵質押資產,未經共有人同意,在我行辦理抵質押貸款,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我行能否直接查封、處置其抵質押資產?

最高額合同法律問題答疑

答: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營業室計劃推行公積金組合貸業務,經過前期與同業、公積金中心及不動產登記中心溝通,該業務為最終方案為我行採用一般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內約定公積金貸款合同編號和我行個人房貸合同編號,一筆抵押擔保對應兩筆借款合同,目前同業也是採用這種模式,該抵押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或者對我行未來實行債權產生不利影響?

答: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前述抵押方式,主要風險在於抵押順位。

3、借款人名下有很多資產,但在出現風險前,其私自將名下資產過户給他人,導致我行在採取法律手段時,無法保全該資產,如何有效應對借款人轉移資產的行為?

答:(1)事前管控:設立抵押、質押

(2)撤銷權的行使:第七十四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