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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報告(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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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顧問述職報告

企業總法律顧問述職報告(精選多篇)

法律顧問述職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同志:

2014年5月份集團把我從xxxx藥業法律顧問崗位調到xx藥業法律顧問崗位,至今已有兩年半,負責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物價信息監察。工作中我嚴於律己、嚴格管理,在公司領導的直接領導和全體同志的大力支持下,緊緊圍繞公司的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工作,積極做好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現作述職報告: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

嚴格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的崗位職責的要求,開展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工作原則,完成公司各項法律事務及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規範了公司簽訂合同的程序及要求;為簽訂合同的部門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法律知識的培訓,解答了他們的法律諮詢,要求他們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的事項和合同在履行中要注意的事項,共制定了定型設備採購合同、物資採購合同、設備安裝合同等十幾類合同的範本,審核和修改各類合同4000多份;公司授權代理的訴訟案件x起,涉案金額x多萬元;辦理了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和傷亡賠償糾紛等非訴訟案件;及時為公司領導提供了法律意見;嚴格審查物資採購部門的招投標工作中投標單位的資質及相關證件。

二、物價信息監察工作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部門共計收到採購計劃單x多份,通過網絡、電話和親自到市場詢價,及時為公司財務部門審價提供了可靠的價格參考標準,也為公司在物資採購中節約了大量的成本,其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估量的,這在另一方面規範物資採購制度和防範了法律風險。 

三、自身建設方面

我時刻以一個共產黨員的身份要求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則,實事求是的工作,切實為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中我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文化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取得一些成績,也是公司領導的關懷、各部門的支持以及法務信息監察部門全體員工共同努力工作的結果。

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在處理訴訟案件中,在工作中發現導致這些案件的原因:1、是公司沒有及時付款;2、業務員更換頻繁,責任心不強,與客户的溝通不夠,財務部門督促不力,造成不辦入賬手續,發票無法交賬,倉庫的物資和財務賬目不符,致使訴訟成本增加;3、是採購的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沒有嚴格按合同約定合法的程序向供應商提出異議,也沒有供應商認可的維修記錄,造成我公司沒有證據提出要求賠償要求;4、物資採購計劃不規範;

五、下步工作設想

1、鞏固成果,吸取教訓,進一步明確法律事務和物價信息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強化工作責任制。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公司的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工作,積極做好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2、掌握特點,總結規律,提高法務信息監察的整體工作水平,盡職盡責的完成各項工作,發揮監督職能,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

3、增強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參政作用,當好領導的參謀。

4、充分發揮溝通、協調作用,積極協調好法院和當事人的關係。

5、進一步做好法務的事前預防工作,在事中法律控制中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做好事後法律補救工作。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的對賬制度和物資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和責任感。

6、公司領導交辦的工作及時做好信息反饋,按領導意旨及時處理好突發性事件。

法務信息監察部:

第二篇:中國石化開展總法律顧問述職着力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

中國石化開展總法律顧問述職着力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

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的重要內容。開展總法律顧問述職工作,是落實這一內容的有效舉措。11月29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率先組織所屬10家企業總法律顧問開展述職,檢驗總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和成效,交流法制工作進展和典型經驗,推動提高總法律顧問履職能力和水平。這一做法務實有效,值得總結推廣。

中國石化從上、中、下游、科研、工程和專業公司各個板塊選取了10家有代表性的單位總法律顧問進行述職。10家企業的總法律顧問代表就《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的七項職責履行情況、發揮的作用、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進行了述職。參加述職的10位總法律顧問中,專職總法律顧問5人,兼職總法律顧問5人。中國石化在京的23家企事業單位的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部門負責人一同聽取了述職報告。

述職中,10家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回顧了自實施中央企業法制工作第二個三年目標以來,尤其是2014年中國石化法制工作會議以來的工作。他們自覺履行總法律顧問職責,全面組織領導本企業法律工作,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別是中國石化提出法律工作要實現從事務型向管理型轉變、從事後救濟型向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型轉變這“兩個根本轉變”以來,10家企業的總法律顧問在切實履行好七項職責的基礎上,勇於探索,大膽實踐,開拓創新,總結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履職方式:一是大力開展信息化建設,通過開發運用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對招投標、經營證照等涉及的法律事務進行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推進了法律管理的e化,促進了法律工作的“兩個根本轉變”;二是深入進行系統化研究,通過進行國內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和境外法律環境研究、編印國別(地區)《投資貿易法律指南》等,為經營決策和項目運作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撐保障,有效預防和控制相關法律風險,確保境外法律工作“走得順、走得好、走得安全”;三是切實推進全程化管理,法律人員積極參與資本運作、工程項目等重大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法律管理工作在各環節、各項目的全覆蓋。這些靈活多樣的履職方式無論是在法律工作上,還是在風險防控上,都給10家企業帶來了顯著成效:法律機構更加健全,法律人員職能作用發揮更加充分,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法律審核率達到100%,歷史遺留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基本得到解決,未發生因違法、違規或未經法律審核引發的新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法律業務國際化保持良好勢頭,法律風險防控關口前移,普法形式不斷創新,普法內容

更加豐富,法制宣傳報道不斷加強。

中國石化法律事務部主任張吉星同志在總結講話中指出,總法律顧問述職是加強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有力抓手,是推動總法律顧問全面履職的有效手段,是建立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有益途徑,有利於提高總法律顧問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從整體上培養一支作風硬、本領強,拉得出、打得贏的法律工作隊伍。他強調,總法律顧問要扮演好七種角色:一是當好法律系統的領導者,二是當好重要決策的參與者和把關者,三是當好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者,四是當好法律理念的傳播者,五是當好法律工作職能體系的創建者,六是當好法律隊伍的培育者,七是當好法律事業舞台的搭建者。

2014年,中國石化將分13個片區全面推廣總法律顧問述職制度。同時,抓緊研究制定述職考評辦法,做到評議考核相結合,細化量化有指標,切實保證總法律顧問七項職責履行到位,為中國石化的生產經營、效益增長、改革發展、和諧穩定以及國際化經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和保障,為打造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當好“衞士”和“鬥士”。

第三篇:政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調研報告

推進政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調查與思考

近年來,隨着經濟不斷高速發展,市場經濟立法體系的基本形成,我國各項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 ”。在不斷推進改革的過程中,經濟改革、政治體制改革中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複雜,政府和企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在不斷的增加。

由於法律顧問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開展範圍也

不夠普及,對所在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進行調查後,本文將就如何深入推進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展開探討。

一、法律顧問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設置法律顧問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適應改革發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及2014年5月12日國務院《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繼出台和實施,標誌着我國真正從計劃經濟走向了市場經濟、法治經濟。同時,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立法體系的基本形成,企業經營者的行為逐步趨於規範化,企業的風險防範意識也在逐步加強,在外部市場激烈競爭與內部經營管理的雙重壓力下,企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絕對量在不斷增加。

對於各級政府部門來説,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權利,也是政府的義務,更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只有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履行工作職責時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正確決策、行政,合理執法,依法積極應對突發事件,才能切實有效地解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問題,提高政府依法執政能力。各個企事業單位作為經濟社會的重要細胞,其運作和發展是一個十分繁雜的系統化社會工程,既關係到發展穩定的大局,也關乎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眾多的法律問題:推動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複雜性和艱鉅性決定了一切管理行為及經營活動必須依法有序進行,也就決定了作為法律專業者的律師應當以法律顧問的形式積極介入其中。

(二)、設立法律顧問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和企業的執行效率

執行效率是指在保證行動目標方向正確,並給社會帶來效益的前提下,實現目標的產出與投入之間的比率。在當前提倡效率社會的大背景下,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徑就是通過積極有效的經濟、社會政策來解決歷史遺留和現實存在的社會問題,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實現這一目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現決策主體的依據多元化,決策合理化及執行合法化,建立有效的綜合決策機制。

通過設立法律顧問制度,決策制定者可以藉助富有的法律實務經驗與各界人士溝通,順暢律師隊伍發揮重要作用,瞭解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意願,在合法的前提下,平衡政府、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權益,從而獲得最完整的信息,使各種決策更具有合理性和適用性,提高執行效率。同時,在某些特殊場合尤其是發生政府、企業與民眾利益對峙的場合,引入作為第三方的法律顧問介入衝突,能使決策者更充分地考慮民眾需求的層次性和全面性,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友好的關係,更有利於社會矛盾的化解,從而提高了決策執行的效率。我所在擔任襄陽華星化工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的過程中,積極為該公司建立健全各種勞動制度,並通過舉行講座、發放法律宣傳資料等形式向職工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在該企業轉產清算的過程中,依照法律向公司管理層提出對職工的補償方案及執行意見,並積極參與仲裁、訴訟案件的處理,既依法維護了各方的權益,也避免了以往企業清算過程中經常出現的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羣體性事件的發生,使得企業得以在預定的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宜,提高了企業的執行效率,降低了企業的管理成本。

二、法律顧問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法律顧問的身影陸續出現在各地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建設法治社會和處理經濟事務中日益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國法律顧問制度是一個新興的制度,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實踐中也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顧問單位不清楚如何正確的使用法律顧問業務

在實踐中,不少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聘請了法律顧問,有的甚至不止一名律師,但在如何運用法律顧問上出現了問題。如有些顧問單位在處理重大涉法事務前,未能及時讓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論證,並提出法律意見,而在作出相關具體行為後,相對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提請司法部門介入解決爭議的時候,方才想起讓法律顧問參與案件的複議或訴訟活動。法律顧問在這些單位看來,僅僅是起到救火隊員的角色,殊不知當事態發展到這種程度,相關重要證據已經形成,往往難以事後進行彌補。尤其是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的規定,行政機關一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就不能另行調查和取證,這就需要政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對證據的

收集和採用、違法事實和行為的確認證據性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否則,行政複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一旦啟動,如因行政機關舉證不能或不當,將導致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甚至被撤銷,這不僅使行政機關的工作陷入被動,而且還會降低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更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另外,有些顧問單位在制定一些規範性文件上,由於沒有

讓法律顧問把好法律關,往往會導致所下達的規範性文件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一致,造成規範性文件的執行出現障礙,甚至給顧問單位帶來經濟損失。上述教訓是十分沉痛的。

(二)缺乏選任法律顧問的長效機制

當前,顧問單位選任法律顧問主要採取自我聘任資深且社會形象較好的律師的方法,受關注的對象更多的是律師個人,而不是律師事務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針對律師個人,並且在聘請法律顧問的時候,不太考慮該律師的專業特長,缺乏行之有效的選任標準和競爭機制。如此選聘法律顧問,沒有選任標準就不能遴選出合適的律師人才,不能產生競爭機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師資源;同時,還有可能使得部分優秀的律師事務所無法進入法律顧問市場而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在這種模式下被選聘的法律顧問,有的因為律師個人背後沒有強大的團隊,有的因為個人的專業特長不在顧問單位需要的服務方面,有的因為個人能力確實太差,導致在以後的工作中力不從心,甚至無法應對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內容,使得法律顧問的作用無法正常發揮。從更深的層面上看,如果不能有效扭轉這種混亂的局面,避免使法律顧問事務走入歧途,對律師行業的發展是有着巨大的危害。

(三)法律顧問待遇較低,導致顧問律師為顧問單位的積極性不高。

通過對我所擔任政府機關、企業法律顧問情況調查發現:就襄州區看來,現階段法律顧問帶來的收入在事務所總體收入中所佔比例仍然輕微,與發達地區動輒超過50%的比例還有較大的距離。同時,很多單位的每年支出的法律顧問費用在一萬元以下,部分中輕年律師甚至需要義務提供顧問服務。而一個社會律師每年的生活工作成本在三至四萬元。社會律師並不是公務員,沒有各種福利待遇,工作得來的報酬是他們的收入來源。當他們面臨着現實的生計問題,在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下,對於廉價甚至義務為顧問單位服務當然也會逐漸失去熱情。僅僅依靠顧問頭銜的光環效應和律師的奉獻精神是難以建立社會律師為政府、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長效機制的。這個略顯尷尬的問題已經成為橫亙在法律顧業務如何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道路上的絆腳石。

三、對法律顧問工作突破與創新的思考

社會在不斷的進步,改革在不斷的深入,要推廣法律顧問工作,開拓社會律師的服務空間,就必須不斷地提高法律顧問工作水平,增強法律顧問工作創新的能力。

(一)繼續強化宣傳,提高政府、企業對法律工作的認識

依法行事,建設法治社會,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只有不斷的強化宣傳,提高政府、企業的依法行事的意識,才能讓政府、企業更加重視法律顧問的作用;同時,還應加強法律顧問作用和顧問業務的宣傳,使政府、企業學會創新的使用法律顧問業務。法律顧問的作用不僅僅是修改合同,代理進行各種訴訟。法律顧問的作用更在於為顧問單位的規範性文件把關,論顧問單位日常行政、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協助顧問單位依法解決糾紛,對顧問單位的重大項目投資、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訴訟案件事先進行法律論證並出具法律意見。

作為法律顧問也應當經常性地尋求機會,代表顧問單位經常性的和利益相關方接觸,靈活運用典型案例,讓顧問單位從法律上、從現實上充分認識法律顧問在事前參與法律事務的重要性,尤其是能夠避免一些違法事件的發生,提高顧問單位的工作效率,提高顧問單位在社會中的威信、責任感和美譽度,唯有如此,方能使顧問單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務,就會及時想到法律顧問,並讓法律顧問及時參與相關法律事務,這樣也能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使法律顧問工作做的更好。

(二)創新顧問工作思路,積極開發法律服務產品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人民羣眾的法治理念、維權意識、創業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尤其是從我所為襄州區政府、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是行政複議、訴訟,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業、中小型企業大量湧現、並頻繁發生合作、併購、清算等經濟現象,這為法律顧問提供了廣闊的市場,也對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繁榮發展但又急劇變化的法律顧問市場,有心的律師應當創新自己的工作思路,轉變以往陳舊、被動的工作模式,積極通過法律事務審計、交易模式構建等新的服務方式,為顧問單位提供有預見性的,成熟實用的法律產品,用工作標準流程來規範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提示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最大限度的將勞動法律風險化解在企業每天的工作之中。

(三)制定長期有效的法律顧問遴選機制和競爭機制,制定靈活、合理的法律顧問收費(更多請你搜索)模式

以往的一單位一顧問的形式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和需求,可以嘗試在政府和大企業中分設常設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前者由聲譽卓著、經驗豐富和富有公益心的資深律師構成,負責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和專項法律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後者,主要是針對特定事項為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根據需要在法律顧問或法律顧問團以外的成員中產生,可以引入競爭程序,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產生專項法律顧問,雙方簽署法律服務協議,由專業律師為各專項法律事務保駕護航。

針對法律顧問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模式,應採取招竟標方式,由供需雙方協商後決定,並應根據政府或企業經濟發展狀況,每年予以遞增。同時,為提高規模較小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聘用法律顧問的積極性,可採取將法律顧問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或法律服務費用支出列入政府税收優惠範圍的方法,力求使法律顧問進入每一個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併成為工作中的常態。

第四篇:總法律顧問崗位職責

總法律顧問崗位職責

總法律顧問在總經理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總經理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負責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集團公司經營、決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範意見。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和實施,確保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四、負責集團公司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集團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規範意識。

五、指導集團公司所屬法人子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對法人子公司的法律事務建設提出建議。

六、對集團公司和法人子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並監督或協助相關部門予以整改。

七、其他應由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五篇:一般企業法律顧問合同書

一般企業法律顧問合同書

甲方:法定代表人:電話:住址:郵編:

1.

乙方:法代表人:電話:住址:郵編: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一)乙方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發表法律意見。

6、 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訴訟或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

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如甲方就上述專項事務委託乙方代理,應按照乙方單位的收費標準(或雙方協商)另行收取案件委託費用。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單位指派作為甲方法律顧問,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單位指派為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法律顧問;

4、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法律顧問費元,於協議生效之日交付。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法律顧問人員的;

2、因乙方工作延誤、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務或者違反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或者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為5年。

合同期滿前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法律顧問合同。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及聯繫方式,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