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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45W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一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並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税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髮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後、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後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後,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塗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台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准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並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户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註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範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塗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税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税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發票管理,維護經營秩序,有利於公司經濟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税務機關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發票的領用、填開及保管的方法和要求。

第三條 發票的領用

1、目前,我公司使用的`發票主要有兩種:

(1)。陝西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2)。陝西省國家税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2、發票統一由公司財務部到税務機關購領交各部門使用。

3、財務部設“發票領用登記薄”分欄登記領用時間、領用數 量、發票起止號碼、領用人。

4、各部門確定專人負責發票的領用、退回、開具等工作。

5、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對外轉讓、出售。

6、發票啟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殘缺、錯號、缺聯,如有問題應整本退回税務機關。

第五條 發票的填制

1、填開發票須在有銷售行為發生時,不得多開虛開。

2、發票必須按時間、票號順序填開;項目要求真實、齊全、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全部聯次內容一致。

3、手工發票不得拆本使用。

4、作廢發票不得損毀,應加蓋作廢章或註明作廢字樣。

5、應將所附銷售小票粘貼在發票記賬聯右側背面。

第六條 發票的保管

1、發票保管人應保證本部門空白髮票、已開具發票、作廢發票、發票存根聯的安全、有序、完整。

2、已開具發票存根聯由開票人按税務部門要求順序裝訂成冊, 加蓋封面,交由財務部存檔。

3、發票存根聯保管期為5年,期滿保税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起草並解釋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四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税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税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税員證”;填制準確、完整並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並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於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税務局,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税務機關檢查後方可銷燬。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塗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後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製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註明的經營範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准,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製、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記帳聯上註明“誤填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税—普道諮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於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後,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並取得加蓋主管税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後,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後,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