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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制度規定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6.79K

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制度規定多篇

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國家頒發的現行票據法和財務制度相關規定,公司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對票據的管理以票據種類、票據使用準則、票據統計核銷、賬冊管理、財務稽核、印章管理、檔案室票據管理等事項制定財務票據管理細則,公司各部門、各項目、各有關人員應嚴格執行。

一、票據分類:

1.1、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電匯、承兑匯票)

1.2、發票、收據(以“發票”冠名的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資金往來收據)

1.3、借款單(公司自制單據,使用時在封面註明項目、部門及個人借款)

1.4、費用報銷審批單(公司自制單據)

1.5、費用支付申請單(公司統一單據)

1.6、材料出入庫單(公司統一單據)

二、票據的使用準則:

2.1、支票

2.1.1、支票購買回來後先由會計建立支票登記簿,出納按照登記簿的內容逐一填寫領用時間、支票種類、份數、訖止編號(連續編號)、領用人姓名、會計及分管總經理簽字確認後領用;

2.1.2、出納接到已審核後的費用報銷審批單或費用支付申請表後,按照費用報銷審批單“核定付款類別”的批示啟用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出納應準確填寫好支票內容,檢查經會計確認無誤後,由會計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報公司相關領導審核後蓋齊印鑑章。

2.1.3、出納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記薄,按登記薄要求逐一填寫時間、支票種類、支票票號、份數、轉款事由、收款單位、金額、出納、經辦人簽字、備註。同時還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現金領用日記賬、銀行往來日記賬。

2.1.4、對於支票的使用出納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及審批意見執行,認真履行規定的相關手續,做好相關登記記錄。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

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範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票據係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髮票、支票、匯票等。

第三條 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支票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支票由出納保管。

第五條 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條 借用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並經主管該業務的財務人員簽字後才可到出納處領取支票,經財務部經理批准簽字,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簽字備查。

第七條 借用支票單必須由財務人員填寫並由負責人簽字。向銀行提取現金時,使用現金支票,轉賬支付時,使用轉賬支票。

第八條 支票付款後經手人將簽字後的發票、現金支出憑證由會計核對,並依據金額大小交財務經理或財務總監、經理批准,完成後交出納人員。

第九條 出納根據支票存根統一編制憑證號,將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註銷。

第十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及時催辦,月底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不足抵扣的,逐月延扣,待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十一條 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 發票的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和分公司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向當地税務機關領購發票。申請領購發票時,應當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税務登記證,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領取發票領購簿。然後,憑發票領購簿上核准的種類、數量以及購買發票方式,向主管税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按規定的時限、順序、欄次,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並加蓋公司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公司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不得倒買倒賣發票。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並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購買和其他部門領用的發票進行檢查。對其他部門領用的發票應當嚴格控制,用完後及時收回並辦理領用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十七條 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公司財務報銷憑證。公司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第十八條 公司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税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四章 匯票的管理

第十九條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兑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出票。出具匯票(或接受匯票時)應認真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匯票的金額、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

第二十三條 背書:對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可以依法轉讓(或接受轉讓)。背書(或接受背書)時應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背書人簽章、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名稱。同時應注意:背書時不得記載附有條件和部分背書。對於下述三種匯票不得背書(或接受背書)即:被拒絕承兑的匯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第二十四條 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時,應檢查以下內容是否齊全:匯票正面記載的“承兑”字樣、承兑日期、承兑人簽章。

第二十五條 保證: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證條款的匯票,應檢查在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是否在匯票上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同時應注意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第二十六條 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過委託銀行代理進行。付款人應當在持票人進行付款提示後,無條件地在當日按匯票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對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應當設立登記制度,認真登記票據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額、利率、背書轉讓、保證情況、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銷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篇三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科學理財水平,嚴肅財經紀律財,保障公司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會計法》等相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財務電算化業務知識。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把好收支關。

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禁公款私借和坐支,嚴格各種支票和結算憑證的管理、保存。

四、負責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報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加強資金管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單位一切費用支出,經所領導核准,經辦人簽名,所長簽字方可報銷。

七、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如不合法、不真實、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經辦人未簽字,拒絕支付。

八、每月按時向所長提供財務收支報表。帳表處理堅持真實、及時、準確,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日清月結,上報下達。

九、銀行賬户要完全符合開設賬户的規定,財務預留印鑑由財務人員分開保管,及時核對銀行賬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按規定裝訂歸檔,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賬、物核對,如有盤盈、盤虧,要及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財務人員相互協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購買、招待等經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為基層站、隊單位搞好服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票證管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票證管理,進一步規範和正確使用票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證是有價證據,有利於保護合法經營,強化管理手段,規範經營行為,搞好統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票證管理必須堅持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建立票證明細登記,定期檢查的原則。並實行繳舊領新制度,做到台帳登記清楚,票款、帳票相符無差錯,發放有計劃,庫存不積壓,保證及時供應。

三、嚴格票據發放範圍,必須整本用完後再使用新的票本,嚴禁票據一分為二使用。各基層站票管員必須妥善保管票據。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票據亂扔亂放,以防丟失。

四、開據票據必須按項目填寫清楚,嚴格執行政策,註明時間、開票人員的姓名、單位,以便備查。同時開票人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塗改。

五、處罰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做到開票、繳款兩分離,嚴禁工作人員隨意坐支、挪用。

六、票據作廢必須所長簽字同意,財務股、縣所票管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

七、營運證工本費收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禁發放人情證。

八、財務股和縣所票管員每月對各基層站、隊、股所領票據繳銷使用情況嚴格核查,每月將票款使用情況上報所長。年終對所有票據核繳收回入庫,發現問題要如實向領導彙報,以便及時處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員發生變動,在互相交接時,必須簽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對不遵守、不執行票證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1)開票不規範、票據管理混亂但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2)對開人情票、發人情證等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損失額小於100元)的,給予相應損失額度2倍以上的罰款。(3)對票據丟失、損毀的,站(隊)負責人要負領導責任,並給予處罰相應損失額(按票據最高價值計算)20%的經濟處罰;給予票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處罰相應損失額80%的經濟處罰,並責令在全所大會上説明情況、作出檢討。損失額超過5000元的;撤消站(隊)負責人及票管人員職務,並給予黨、政紀處分;(4)對中飽私襄、有意貪污、合夥貪污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解聘及貪污金額2倍以上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