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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合法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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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合法性探析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合法性探析

據瞭解,目前社會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否可以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組織考試並核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核發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組織該項考試而且不能該類從業資格證。那到底行不行呢?法律規定究竟如何呢?

筆者通過認真研讀《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從業資格培訓、考試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為組織危險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並核發從業資格證屬於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職權,只能以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而不能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名義組織該項考試和核發該類從業資格證。具體的法律規定及理由如下。

第一,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於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指出,“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強調,“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此可見,且按照行政職權分類,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於明確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屬於行政確認或其他權力。

第二,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的行政許可事項屬於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不屬於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權。《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指出,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要“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第十六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户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七條明確“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户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強調,“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由此可見,且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具備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的職權。

第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但必須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名義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由此可見,且按照依法行政原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許可。

第四,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對轄區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組織開展非強制的、免費的宣傳培訓,但是不得組織開展強制性的、收費的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要求,“清理規範職業資格培訓、收費。整治各類職業資格培訓秩序,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佈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強調,“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因此,筆者認為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管機構不能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組織強制性的、收費的培訓,尤其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應當引導從業資格考試申請人通過自學或自主選擇社會化培訓方式進行考前學習。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職權分類和職權法定、依法行政原則,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屬於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不屬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法定職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不能以自己的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以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該行政許可事項。並且,不管是交通主管部門還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都不能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組織開展強制性的、收費的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