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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85W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考勤管理,規範員工上下班時間,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2時至6時,每週6個工作日,根據員工工種和所擔負的任務,公司各部門視情安排、調整所屬員工輪休。

第三條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實行兩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晚班自上午11時至晚上8時。

第四條公司對員工的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朝霞營業廳,百靈營業廳,公司財務部,電腦、空調事業部所

屬員工,統一到總經理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四次。營業廳早班員工每天上、下班簽到兩次;晚班員工上午11點簽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營業廳負責人監督執行。

第六條員工上、下班簽到,不許弄虛作假,找人代簽到或替其他人簽到,一經發現,扣發代簽人半天工資,當事人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七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1-10分鐘內簽到出勤者,視為遲到;10分鐘後簽到出勤者視為曠工半天;當月累計遲到三次者,視為曠工一天。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視為早退;員工早退或下班時間不簽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發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公司所有人員必須先到公司簽到後,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總經辦批准,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員工因公外出辦理業務,需提前向本部門負責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員工休假(輪休)應提前申請,填寫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批准,交總經辦備案,作為考勤依據,否則,以未簽到作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公司提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講究工作效率;確因公司需

要或任務緊迫,員工放棄休假,視為加班。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門備案,作為考勤和計發工資的依據。加班薪酬的計發,參見<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二條員工在下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出勤,以雙薪計發工資: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三天。

第十三條員工因病或因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休假;事假、病假期間不計發員工工資。

第十四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部門人員的出勤在位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五條嘉祥、汶上三聯商場,嘉祥工業園,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發放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章 假期管理 篇二

第二十條 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假期有:法定假日、病假、婚假、產(檢)假、陪產假、喪假、事假。其中病假、婚假、產(檢)假、陪產假、喪假須於員工轉正之後方可享有。

以下是各類假期的具體安排:

(一)法定假日

女性)半天 清明節1天 五一勞動節1天 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 國慶節3天 春節3天

(二)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時,需填寫《請假申請單》,且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和病休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中心批准。員工因患一些小疾病,如感冒、發燒、胃炎等,請半天以內的病假時,可以不向公司提交相關病歷和病休證明,但每人每月不可超過1次。

2、醫療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根據其在公司的服務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3、請假手續:突發疾病的員工,須在當日內通知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中心。員工病癒後上班當天,補辦病假手續並附病歷及病假證明;員工因身體不適可請假半天就診,須辦理請假手續。如無法提供病歷及病假證明的,須按事假處理。公司對員工提交的醫療證明或單據有疑問的,有調查核實的權利,如調查結果與提供的證明不符,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取消病假資格,給予成長,甚至予在解除勞動合同。

4、薪資待遇:病假、醫療期內按50%享受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但不享有各項福利補貼。

(三)婚假

入職以後登記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者另加10天。晚婚是指初婚年齡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後一年內一次性連續休完。員工休假期間,公司支付月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不享有各項福利補貼。

(四)產(檢)假、陪產假

女員工懷孕滿六個月後,每月可享受半天產檢假;產前一個月每半天產檢假。假期申請需提供保健卡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正常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日。

男員工在一般情況下,享有3天陪產假,若妻子屬於晚育(生育時滿24週歲),則再增加7天,共10天陪產假。

員工休假期間,公司支付月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不享有各項福利補貼。

(五)喪假

親屬過世,員工可獲3天喪假。親屬是指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外)祖父母。申請喪假的員工,需填寫《喪假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並報人力資源中心複核,但不需提供親屬的《死亡證明》等資料。員工休假期間,公司支付月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不享有各項福利補貼。

(六)事假

1、員工本人或家人如有突發事情,可以請事假,事假理由必須充分。

2、應在前一日下午下班前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為有效,一次不得超過3天,如超過3天以上,需執行總裁審批,且返崗時需辦理銷假手續。

3、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故,應於上班後1日內出具證明,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證明屬實後准予補假。

4、事假期間,工資、補貼一律扣除。

第二十一條 員工請、銷假核准權限

1、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所有請假人員請假之前必須指定本人請假期間工作交接人, 否則不給予批假。

2、員工請假應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並敍明理由,如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由該部門負責人斟酌情形不準假或縮短假期。如果捏造請假理由矇騙主管准假,經查明屬實者做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委託人或電話告知,如事前未提出請假,事後補交病假單之類的一律無效。員工請假前,應先填寫相關表單,請部門負責人審批,並由員工本人或授權人向人力資源中心説明情況,否則視為無效,按曠工處理。

3、請假超過3天(不含3天)的員工休假結束後,需填寫《員工銷假申請單》,報所屬部門和人力資源中心籤批。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4、請假3日以內(含3日),副經理級以下(含副經理級)員工,需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並經部門經理籤批,再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備案;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員工,需報部門總監審批,再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備案。副總經理和部門總監請假的,一律由執行總裁批准。

5、請假3日以上,無論級別,在部門總監和人力資源中心批准後,均需報至執行總裁審批,且返崗時員工需填寫《員工銷假單》,經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中心審批,再交人力資源中心存檔。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05月16日起執行。

考勤管理制度 篇三

為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對外正常開展業務的的需要,嚴格掌握本所人員的出勤和工作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時間

本所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約40工作時),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會計、祕書及其他行政人員應當準時上、下班。律師在沒有外派任務與應酬的情況下,上午一般應不遲於9:00上班,下午應不早於5:00下班。律師每週一、五上午應到辦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時商量或佈置工作。

二、本所各類人員(包括律師和聘用人員)每天上班時應到簽到處簽到。簽到時間為上班時間,不得倒籤,也不允許他人代簽(如出現這種情況,每次扣款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者,應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員,由考勤員記錄在冊,並由本人事後補籤。本所人員因事提前下班時,應將下班時間註明在冊。會計和祕書提前下班時,必須親自向主任詢問是否還有待辦之事。

考勤員應在下個月5日前將本月的簽到情況報告主席或主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批准權限

律師(包括合作人律師、聘用律師,下同)請事假3天以上須經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祕書及行政人員)請事假半天以上須經主席和主任批准。請假半天可經副主任批准。副主任應及時將請假情況通報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請假,應通知有關人員。

2、事假

(1)本所人員因事請假,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要提出正當理由,經批准方可辦理補假手續。對未請假、請假未準和未辦理手續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律師每月可允許3天事假(不得連續),聘用人員可允許1天事假。不超過此限的,工資照發。事假不得累計使用。各類人員超過允許事假天數1-2天或事假連續的,按超過天數扣發日工資的50%;超過2天以上的,按超過允許事假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聘用人員每季度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滿15天的,除按前項扣發工資外,該季度獎金減半發放;超過15天的,不發獎金;全年累計超過50天的,不發年終獎。

3、病假

本所人員因病需請假,應提交請假單,並出示醫院有關證明。

合作人律師病假期間的 工資及其它待遇不變。

聘用人員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個月以內不扣發工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按原工資70%的標準發給;3個月以上、半年以內的,按原工資50%的標準發給;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決定相應待遇。

聘用人員日常患病請假每月2天以內、每季度5天以內,工資照發,獎金視情況而定;超過此限的,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按50%發給。一個季度病假超過6天的,按超過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獎金視情況而定。聘用人員每月因看病而請假或遲到超過2次的,超過的次數按事假或遲到處理。

四、遲到、早退、缺勤

本所所有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

本所律師上班時間不到辦公室,且並未在外處理業務,也未給主任和主席請假或打招呼,當日的工資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則扣除當日1/2的工資。但如晚上到辦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補回半天上班時間。每週辦私事或不到辦公室超過1天或2個半天的,超過部分的當日工資予以扣除。

允許本所聘用人員每月遲到15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經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請假的遲到早退)。每超過1次,從每月xx元的全勤獎中扣除xx-xx元。

合作人律師未向主任和主席請假,連續缺勤或失去行蹤、聯繫達2天以上,不論何種原因,除仍然執行本制度中規定的有關扣款外,還應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總額的10-50%。

其他人員出現類似情況,也比照前項規定扣款。

五、臨時離開

1、律師和其他人員臨時離開辦公室,應遵守《辦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條的規定: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祕書及其他行政人員)離開辦公室半個小時以上,應向主席和主任説明去向,以免影響事務所的工作;律師臨時離開辦公室,應將去向和遺留之事交待給同一辦公室的律師,以免耽誤客户委託事務或事務所的工作。聘用人員耽誤半天以上、律師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請假或説明情況。

2、律師上班時間外出辦案、聯繫業務,如確需本所聘用人員隨同,應事先徵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響聘用人員的本職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經同意擅自帶離外出,扣除該律師和該聘用人員的當日工資。聘用人員連續3次未經批准外出,事務所可以隨時辭退。

3、在每間辦公室律師未到或出差的情況下,聘用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宜離開 如因擅離職守而影響工作的,每次扣款xx-xx元。

六、加班

1、律師可以自行決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據加班次數、時間和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由事務所發給加班費。

3、辦公室內加班下午5:30以後,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後;中午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不作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務所主任、合作人律師指示或同意。

5、上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後完成,或將不急於當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後完成,不視為加班。

6、除特殊情況經允許加班時間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每週不超過3次。

7.2小時之內的,每小時付加班費酬金xx元,2小時以上的,超過2小時部分每小時付酬金xx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過xx元。

8、加班酬金於發工資時一併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師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計到2個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間不發工資。集中在2個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發半個季度獎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發1個季度獎金。

2、聘用律師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員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4、休假者在準備休假前7天至15天內必須向主席、主任提交書面的休假申請書,並將休假計劃、地點、通訊聯繫附於申請書後,經批准方可休假。未經批准擅自休假或已開始休假,然後才提交休假申請的,視休假天數和其它情況扣除半個月至1個月的工資,如系合作人律師,還應從年終個人應分配總額中扣除1-5%。

九、對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執行律師簽發“扣款通知單”。對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對維持原扣款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師會議申述,律師會議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十、本所人員的考勤情況應作為其本人工作態度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除第四條規定的懲罰措施外,每年年終還可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根據該項指標,再決定有關人員的獎懲。

十一、制度自xx年xx月xx日律師會議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

考勤計算 篇四

(一)曠工

1、遲到、早退或脱崗擅離超過1小時(含)、或未經准假而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2、曠工者按本人日工資標準和曠工時數之積計扣;

3、曠工每發生一次罰款50元,同時實行“一扣二”辦法(即曠工一天減發兩天工資)

扣發當月工資;一月曠工累計2次或一年累計3次做除名處理。

(二)遲到

1、上班打卡的卡載時間遲於規定上班時間者即為遲到;

2、遲到10分鐘以內(含)扣罰20元;遲到10~30分鐘(含)扣罰50元;遲到30

分鐘~2小時(含)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3、全月累計遲到5次(含)以上,或全月累計遲到時間超過1小時(含),除執行上述遲到處罰外並追加扣罰1日工資。

(三)早退

1、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2、早退以早退時數按“遲到”規定處理。

(四)脱崗

1、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脱崗;

2、脱崗60分鐘以內(含)按“遲到”規定處理;

3、脱崗60分鐘以上按“曠工”規定處理。

(五)請假休假

詳見“請(休)假管理制度”

(六)加班加點

1、根據建築行業特殊性質及行業通用規範,員工週一至週五需要趕工可能發生的加班工資在員工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中已予以考慮,因此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2、星期六和星期天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行政班員工憑加班條在行政行政人事部登記換休,除法定假日、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外不計算加班。項目部員工根據項目情況安排換休;

3、在國家法定假期加班的,公司按照國家規定依照員工工資標3倍準進行支付。其它情況的加班員工可執行帶薪補休辦法。

(七)換/補休

公司不提倡計為換休的加班日數無休止累計,相關職能負責人應統籌做好工作安排和事務協調,並對有換休累計的員工進行調休安排。換休人員須在行政人事部辦理換休手續,填報“請/休假審批單”。

(八)員工出差、外勤(指因公外出辦事)、請/休假,必須履行相關手續:

1、公司總部人員因公出差無法打卡,按照OA審批流程,在平台系統上進行“出差”核准審批;公司總部人員因公外勤無法打卡,按照OA審批流程,在平台系統上進行“非假未打卡”核准審批;公司總部人員請/休假無法打卡,按照OA審批流程,在平台系統上進行“請/休假”核准審批。

2、項目部回司人員因公出差無法打卡,填制“項目人員出差審批單”核准審批;項目部回司人員因公外勤無法打卡,填制“特殊情況未打卡申請表”核准審批;項目部回司人員請/休假無法打卡,填制“項目人員請假/休假審批單”。所有單據均交人事部備案。

3、相關手續須在員工到司後一個工作日內履行完畢:以上手續,原則上須員工本人提前履行;確遇緊急情況,可採取“事後補報”的形式,但須員工本人在到司後一個工作日內履行完手續(不能累計到月底做考勤時進行)。違者,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即按脱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