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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便於結算工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責

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考勤制定、修訂、執行與監督審查

(四)細則

1、打卡細則

第一條 公司員工實行指紋打卡。

第二條 長白班上班間為:上午:08:00-11:45; 下午:13:00-17:00;

第三條 生產線上班間為:早班:08:00-:16:00; 二班:16.00-24:00

第四條 員工每日打卡兩次,分為上、下班打卡。

第五條 公司員工上、下班均須本人打卡或簽字登記,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替代打卡(或簽字),如有違反,代打卡人(代簽字人)和被代打卡人(被代簽字人)均給予罰款100元並給於通報。

第六條 員工沒有按照規定打卡罰款10元。

第七條 每日打卡時間延遲5分鐘內,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次(含),不算遲到,每日打卡時間延遲60分鐘內(含)罰款20元/次。

第八條 因不可抗拒(颱風、暴雨、大霧)等自然現象原因延遲打卡,員工不需要填寫《考勤異常審批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九條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因私外出應填寫《請假條》,經分廠或部門領導批准同意,方可打卡外出,未經同意擅自脱崗外出罰款10元/次。

第十條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因公外出應填寫《出門證》,並註明外出日期、事由、起止時間。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請,應在事畢到崗當日補辦出門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遇到突發情況(如家人生病需要照顧或者本人生病)延遲到崗的,需提前向分廠(部門)口頭請假,到公司後第一時間補辦手續;上班途中交通工具發生故障等情況,當事人需提供圖片,將不視為遲到(事假)。沒有補辦手續或提供圖片,將作為遲到(事假)處理。

第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員工上、下班考勤打卡彙總,每週三前將考勤打卡情況公佈上牆,因本人原因沒有及時打卡,應填寫《考勤異常審批表》經分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報辦公室,作為打卡依據,未提供《考勤異常審批表》按上述前幾條規定執行。

2、曠工細則

第一條曠工定義

即在正常工作日內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視為曠工。

第二條曠工半天扣罰本人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本人3天工資。月累計曠工4天或連續曠工3天,給予辭退處理。

第三條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者,自曠工之日起屬員工自動離職,各分廠廠長、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以書面報告形式報辦公室和財務;

第四條辦公室和財務部收到各分廠或部門負責人的書面報告後應立即確認離職人員(曠工人員)的社保問題和剩餘薪資問題,

第五條如因各分廠長或部門負責人未能及時報到辦公室和財務部造成的損失都由各分廠廠長或部門負責人自行負責。

3、各類假期規定

3.1 有薪節假日

第一條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條臨時調休:臨時調休指因節假日關係,為方便員工休息或公司辦公方便,由公司統一臨時調換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

第三條臨時休假:臨時休假指因特別情況,由公司統一臨時通知休息或提前結束工作時間。

3.2 事假

第一條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需請事假,完成審批程序後方可休假。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3天(含)以內按曠工處理,3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二條員工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書面申請。

第三條員工休假後需要續假時,須提前向所在分廠(部門)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未獲批准應按時上班,逾期不到崗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資的100% 。

3.3 病假

第一條員工因生病休息2天以上,上班後必須向公司提供縣級(社區)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和建議休息證明。未能提供者一律按事假執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必須向公司提供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和建議休息證明,否則醫藥費由本人負責。

第二條急診不限醫院,但必須有急診證明,急診假期1天以內有效。超過一天必須向公司提供醫院出具的病歷和建議休息證明,否則按事假執行。

3.3 婚假

第一條員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指:男25週歲,女23週歲,初婚)可享受婚假7天。如遇公休日均包括在內一併修完。

第二條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三條婚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

3.4 喪假

第一條凡與公司簽定了正式合同的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喪亡,必須持死亡證明,可休喪假1-3天,無死亡證明按事假處理。

第二條喪假應於當天(或上班第一天)書面申請(補辦)手續。經分廠(部門)同意簽字報辦公室存檔。無手續作為事假。

第三條喪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

3.5 產假與哺乳假

第一條 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公司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到公司辦公室銷假。

3.7 請假(休假)批准權限

第一條凡請假在2天(含)以下由各分廠(部門)同意,報辦公室存檔,未提供手續一律按事假(曠工)執行。

第二條 凡請假在3天(含)以上由各分廠(部門)同意,報辦公室存檔,未提供手續一律按事假(曠工)執行。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1日起生效。

附則

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