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 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範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係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 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規範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 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後,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並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 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範作業票使用,凡有違反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 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天津天鐵冶金集團有限公司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範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範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後果嚴重,需要採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採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範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於上述8種範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4、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其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得小於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於1.2m,否則必須停電方可進行操作。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繫後,方可進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範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係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範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後,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並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範作業票使用,凡有違反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